復盛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53091900
企業名稱: 復盛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復盛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3-13
(2023-02-1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030007
事由:貴廠於本市桃園區大林里興中街9號從事基本金屬工業,領有本府核發金屬品加工程序-其他基本金屬製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2月15日派員至貴廠稽查,現場污染源作業中,查獲貴廠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缺失如下:A001壓降值為92mmH2O(許可範圍:10-30mmH2O);A005壓降值為120mmH2O(許可範圍:150-220mmH2O);A008壓降值為100mmH2O (許可範圍:10-30mmH2O);A016壓降值為98mmH2O(許可範圍:10-30mmH2O)。綜上,未依核發許可內容操作,造成周界空氣污染。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1-14
(2019-06-24)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2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09-010008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貴廠將清洗推車上殘留廢鑄砂之白色廢水直接傾到廠內溝渠排放,續流至東門溪,影響水污染管制區水體品質。
不須改善 52,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0-23
(2019-06-24)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文號:30-108-100016
事由:T01-1廢水儲槽現場量測槽體長:313公分,寬:56公分,與許可登載長4公尺與寬1公尺,尺寸不符,另雨水放流口RD02現場為位在廠房E棟及T01-1廢水儲槽中間,與許可登載位於宿舍右後方不同,現場察看一鹽霧腐蝕試驗機管線延伸至RD02,未於許可登載。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0-20
(2019-07-2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1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100024
事由:貴廠從事鈦金屬製品鑄造,蠟模製造過程噴有蠟型分離劑(脫模劑),後經乙醇清洗,並噴塗馬來砂製成殼模,再透過真空爐澆鑄鈦成型,續經震殼、切割、噴砂研磨後為成品(高爾夫球桿頭)。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7月29日現場查核噴砂用之馬來砂,107年使用量約19噸,乙醇107年使用量達35.9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金屬品加工程序」;惟貴廠未取得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3條告發處分,並令「金屬品加工程序」停工,且限期109年1月16日前申請取得操作許可證。
限2020-01-16前改善
待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3-04
(2014-11-2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4-030009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11-05
(2013-09-2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
文號:30-102-110005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復盛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加工區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0-03-12
(2019-12-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9-030033
事由:按大寧公司來函敘及,貴公司108年12月16日進入大寧公司掩埋場之有機性污泥(聯單編號:E49A43871080002,代碼:D-0901),因部分混雜非屬D-0901廢棄物項目且難以區分,故予以退運,上開非屬D-0901廢棄物,未與受託清除者簽訂書面契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復盛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9-08-01
(2019-06-24)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9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
文號:34-108-080001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6月24日派員前往貴公司(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興中街9號)稽查,經查貴公司所提供之化學商品清單與實驗室化學品貯存櫃實地查核中,查貴公司以下化學商品之成分濃度均達管制濃度1%W/W以上,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列管之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質;惟貴公司未於運作前(貯存)向本府取得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核已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規定,依法告發: (一)「鉻酸鈉」(成分含量:99%W/W,重量:396.4公克)。 (二)「重鉻酸鉀」(成分含量:99.5%W/W,重量:1,547公克)。 (三)「三氧化二砷」(成分含量:99%W/W,重量:454.4公克)。 (四)「三氯甲烷」(成分含量:95%W/W,重量:577.3公克)。
限2019-09-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