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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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2020-10-1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0-109-100024 事由: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6桃廢清字第0313-4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貴公司於109年6月4日完成機構地址變更,惟遲於109年10月7日(本局收文日)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6-16 (2020-04-2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09-060002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蘆竹區富竹段271、272地號土地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務(土地面積:2337.73平方公尺、回收項目包括廢紙、廢鐵、廢塑膠、廢照明光源、廢紙容器、廢塑膠容器、廢電線、廢電子電器、廢鋁類),經查貴公司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務土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規模,卻未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向桃園市政府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08-12-19 (2008-06-2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4-097-120017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