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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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5 (2023-12-23)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033028 事由:柴油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1-18 (2021-06-18)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文號:21-111-010501 事由: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1.1m-1,超過第4期排放標準1.0m-1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0-18 (2021-04-21)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文號:21-110-100004 事由:目視不合格,限期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逾期不到檢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8-02 (2021-04-21)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文號:21-110-070549 事由: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1.2m-1,超過第4期排放標準1.0m-1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7-30 (2021-04-21)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文號:21-110-070548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因全日公司有二個在系統有二個登記地址,一為新北市,一為桃園市本案應開立桃園市資料誤拉到新北市因此撤銷另開裁處.新裁處書字號為21-110-070549 事由: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1.2m-1,超過第4期排放標準1.0m-1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 不須繳納 |
2021-05-12 (2021-04-22)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並限於110年6月4日前完成複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21-110-050995 事由:貴公司所屬柴油車車號:141-JB,經儀器檢測結果排氣管黑煙排放不透光率為6.3m-1,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該車出廠日期為2006年10月1日以後,排放標準為1.0m-1)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9-09 (2020-08-1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0月26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2項 文號:21-109-090236 事由:車輛(車號:150-XL)排放黑煙污染度達46%(適用出廠日期2006.10.1~2011.12.31黑煙污染度排放標準30%),核已不符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且超過排放標準1.5倍。 |
否 |
限2020-10-26前改善 待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7-14 (2020-07-0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8月28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2項 文號:21-109-070121 事由:車輛(車號:150-XL)不透光污染度達1.1m-1(適用出廠日期2006.10.1~2011.12.31不透光排放標準1.0m-1),核已不符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且其檢驗結果超過排放標準而未超過排放標準1.5倍。 |
否 |
限2020-08-28前改善 待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7-28 (2016-06-27)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1-105-070044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9-23 (2015-08-28)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並限於104年10月16日前完成複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1-104-090123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12-26 (2013-10-25)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文號:21-103-120283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違規日期認定不同 |
是 訴願不受理 |
不須改善 |
6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