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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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0 (2016-12-1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1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文號:40-106-010030 事由:經本局於105年12月15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5年12月15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5年12月1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5年12月16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5年12月16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
否 |
限2016-12-1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032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7-01-10 (2016-12-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1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文號:40-106-010032 事由:經本局於105年12月1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5年12月1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5年12月1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5年12月17日至105年12月19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5年12月17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
否 |
限2016-12-1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033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7-01-10 (2016-12-1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1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文號:40-106-010033 事由:經本局於105年12月1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5年12月1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5年12月1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5年12月17日至105年12月19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5年12月18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
否 |
限2016-12-1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034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7-01-10 (2016-12-1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19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文號:40-106-010034 事由:經本局於105年12月1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5年12月1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5年12月1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5年12月17日至105年12月19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5年12月19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
否 |
限2016-12-1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04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6-12-23 (2016-12-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1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文號:40-105-120126 事由:經本局於本日(105年12月15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5年12月15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5年12月15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
否 |
限2016-12-1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030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6-11-08 (2016-08-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並儘速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書,載明相關處置作為並經本局核准後進行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5年12月1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1-105-110026 |
否 |
限2016-12-1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1-106-010122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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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9 (2016-06-02)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5-120001 事由:發現貴公司放流口排放褐色具異味廢水,經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萬0,100毫克/公升,銅20.2毫克/公升,鉛1.5毫克/公升,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2,22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6-08-24 (2016-06-22)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5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5-080016 |
否 | 不須改善 |
351,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5-07-08 (2015-06-17)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4-070003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6-15 (2015-04-22)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104-060004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1-10 (2012-10-16)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 文號:30-102-010004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1-03 (2012-10-16)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 文號:40-102-010011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10-22 (2012-08-08)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1 文號:30-101-100012 |
否 | 不須改善 |
2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3-06 (2011-10-28)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1-030001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2-08 (2011-06-17)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09 |
否 | 不須改善 |
1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1-07-20 (2011-06-17)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0-070005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稽查採樣或檢測程序有瑕疵,認為本件之水樣樣品之PH為12.0,校正點為PH7.0 與PH10.0,並未符合「電極法」所規範之其校正點要涵蓋於待測樣品之PH值,難以將該檢驗值作為處分依據,然「氫離子濃度」項目不得作為處分依據。本件仍得以「排放廢(污)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作為處分依據,故適用裁罰準則裁量因子(B)有變更應重新核算。 |
否 | 不須改善 |
230,000 不須繳納 |
2010-05-13 (2009-12-28)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0-099-050008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9-17 (2008-02-29)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04月2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097-090001 |
否 | 限2008-04-20前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