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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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2019-03-18)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856000元整,貴公司已於108年3月19日東字第108003019號函檢具已完成改善之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核,已完成改善,故本案不另訂限期改善日期。另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2款第1目,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0-010016 事由:經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其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4.8(放流水標準限值6-9)、懸浮固體78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6倍)、化學需氧量1900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8倍)及生化需氧量527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6.5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經往上游廢水處理設施巡查,發現電磁式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未開啟,其前端過濾設施及閥門處於關閉狀態,廢水處理設施(批次活性污泥池)並無作業廢水進、出流,池內呈現空槽狀態,為釐清放流口所產廢水來源,經於作業廢水進入廢水處理設施(攔污柵)前,投入食用性紅色染料,發現該混合後呈現紅色之作業廢水,未進入廢水處理設施,而逕行經由放流口排放於周界外地面水體;又查廢水處理設施(集水井)槽體底部長期滲漏貯存之作業廢水,惟未積極妥善收集滲漏之作業廢水,致作業廢水漫地流流進周界外地面水體 |
否 | 不須改善 |
2,856,000 分期繳款中 |
2018-12-11 (2018-03-2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應於108年1月31日前,檢具稽查次日起至提報日止之水電表記錄,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另有關製程用水來源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不符乙節,因貴公司已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本府業於107年9月27日府授環水字第1070326594號函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故不另訂限改期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7-120056 事由:製程用水來源為自來水及地下水,惟水污染防至許可證登記為自來水;另現場無法提供107年度每日水電表紀錄供稽查人員查核。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12-07 (2010-11-1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限於100年1月10日前檢送改善完成之照片,函報本縣環境保護局辦理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0年01月10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4條 文號:30-099-120006 |
否 |
限2011-01-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