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84860799
企業名稱: 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7-11
(2023-05-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
文號:34-112-070003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毒化物核可文件(高雄市毒核字第000083號),經查112年4月份未申報氰化鉀運作紀錄。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2-25
(2019-01-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5項,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
文號:34-108-020003
事由:本局派員於108年1月18日至貴公司(高雄市大寮區大有ㄧ街27號)進行毒性化學物質查核時,發現該公司(統一編號:84860799)公司地址業於107年5月24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751880610號)變更為「高雄市大寮區大有ㄧ街25、25之1、27號」,與本局103年5月16日核發之毒性化學物質「氰化鉀」核可文件(046-64-J0136)之公司地址「高雄市大寮區大有ㄧ街27號」不同。惟貴公司於107年12月20日始向本局申請展延「氰化鉀」核可文件,已違反行為時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前項申請變更運作人基本資料者,應自最後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負責人變更應於六十日內為之。」規定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4-19
(2011-05-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02-040015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3-20
(2009-01-1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098年02月16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
文號:30-098-030007
限2009-02-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發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1-10-12
(2021-08-2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0-100013
事由:依貴公司陳述桶二貯存量應為0.009公噸,亦與申報110年7月貯存情形總量0.016公噸不符,無礙違規事實成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0-12
(2021-08-2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100014
事由:案係貴公司來函申請延長含汞之廢照明光源(燈管、燈泡)(非屬公告應回收廢棄物者),且乾基每公斤汞濃度達二百六十毫克以上者(C-0173)貯存期限,本局110年8月24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含汞之廢照明光源(燈管、燈泡)(非屬公告應回收廢棄物者),且乾基每公斤汞濃度達二百六十毫克以上者(C-0173)、其他腐蝕性事業廢棄物混合物(C-0299)實際貯存區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廠區配置圖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7-17
(2017-11-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70073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臺南市仁德區中正西路867號回收場後方發現堆置大量印刷電路板,107年10月18日會同貴公司人員清點現場,發現部分太空包中含有貴公司產出之含金屬之印刷電路板廢料及其粉屑(E-0221),且未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產出及清運,查貴公司未依規定正確申報廢棄物產出、貯存、清除、處理等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條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08-13
(2018-05-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7-080012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5月9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三廠製程產生之含銅及其化合物集塵灰(代碼:C-0110)以太空包盛裝貯存於廠內,惟未依規定標示產生廢棄物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6-13
(2017-03-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6-060022
事由: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來函所示,於於105年6月至106年1月份期間針對事業廢棄物申報流向情形進行勾稽,貴事業三廠申報缺失情形如次: 1. 非製造程序(000000)之水肥或糞尿等廢棄物(D-0104)、廢氣處理程序(000004)之銅及其化合物(總銅)(僅限廢觸媒、集塵灰、廢液、污泥、濾材、焚化飛灰或底渣)(C-0110)、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D-0899)、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260041)之銅及其化合物(總銅)(僅限廢觸媒、集塵灰、廢液、污泥、濾材、焚化飛灰或底渣)(C-0110)、廢木材(R-0701)、廢酸性蝕刻液(R-2501),於105年6月至105年10月未申報貯存情形。 2. 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260041)之廢酸性蝕刻液(R-2501),於106年1月之產出、貯存及聯單申報質量不平衡。前述情形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發二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3-04-18
(2011-05-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02-040014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開立對象改為母公司
不須改善 10,000
不須繳納
2011-05-04
(2011-02-1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6月3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100-050006
限2011-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