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86522210
企業名稱: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14-03-24
(2013-01-2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4241112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5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03-030015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限2014-05-28前改善
不須改善
142,411,120
不須繳納
2013-10-02
(2013-01-2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4196695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02-10000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法令見解歧異
限2013-12-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141,966,95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21-06-07
(2013-01-2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4196659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10-060001
不須改善 141,966,59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8-03
(2013-01-2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4196059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04-080072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
不須改善 141,960,590
不須繳納
2018-03-19
(2017-10-2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7年05月2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7-030009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6年1月23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以106年8月18日環土字第1060079133號函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106年8月22日送達,限改日期為106年10月26日),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本局106年10月27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並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訴願駁回
限2018-05-2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7-060007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01
(2018-05-2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7年08月1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7-060007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6年10月27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以107年3月21日環稽字第1070025907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7030593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本局107年5月28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並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訴願駁回
限2018-08-1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7-080031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8-21
(2018-08-1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7年11月0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7-080031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7年5月28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以107年6月5日環稽字第1070054464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7061366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本局107年8月13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

訴願駁回
限2018-11-0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7-110005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08
(2018-11-0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翌日起65日內。限改日期:108年01月19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7-110005
事由:一、本次執行台塑副產石灰案經限期改善期限到期現場複查作業。二、經查貴公司107年8月13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本局於107年8月23日以環稽字第1070087429號函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並限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7年8月28日郵務送達)。三、本局107年11月2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

訴願駁回
限2019-01-1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8-010030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1-25
(2019-01-2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8年04月0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8-010030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7年11月2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以107年11月13日環稽字第1070120007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7113134號處新臺幣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本局108年1月21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

訴願駁回
限2019-04-0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8-040021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16
(2019-04-0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8年06月2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8-040021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8年1月21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08年1月29日環稽字第1080010586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8010297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8年1月31日郵務送達)。本局108年4月8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訴願駁回
限2019-06-2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8-070008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7-11
(2019-06-2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8-070008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8年4月8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08年4月19日環稽字第1080038175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8040973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8年4月23日郵務送達)。本局108年6月28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0-08
(2019-09-2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8年12月22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8-100008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8年6月28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08年7月12日環稽字第1080074067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8072108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8年7月17日郵務送達)。本局108年9月24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訴願駁回
限2019-12-2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9-040008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4-08
(2019-12-2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9年06月2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9-040008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8年9月24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08年10月16日環稽字第1080111215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8103250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8年10月18日郵務送達)。本局108年12月23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訴願駁回
限2020-06-2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9-070052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7-14
(2020-06-2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9年09月2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9-070052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8年12月23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09年4月13日環稽字第1090037800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9041109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9年4月15日郵務送達)。本局109年6月22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訴願駁回
限2020-09-2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9-100024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0-16
(2020-09-2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9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9-100024
事由: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9年6月22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09年7月22日環稽字第1090080598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9073174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9年7月24日郵務送達)。本局109年9月28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訴願駁回
限2020-12-2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0-010040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1-19
(2020-12-2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0年04月04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0-010040
事由: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9年9月28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09年10月19日環稽字第1090122037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9104753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9年10月21日郵務送達)。本局109年12月28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訴願駁回
限2021-04-0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0-040037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4-22
(2021-04-0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0年07月0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0-040037
事由: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9年12月28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0年1月26日環稽字第1100007459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10010140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0年1月29日郵務送達)。本局110年4月6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訴願駁回
限2021-07-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0-080064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8-27
(2021-07-1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0-080064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0年4月6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0年4月27日環稽字第1100043211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10041745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0年5月3日郵務送達)。本局110年7月15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1-29
(2021-11-0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0-110055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0年7月15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0年8月31日環稽字第1100096166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10083306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0年9月2日郵務送達)。本局110年11月9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3-10
(2022-02-1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1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1-030027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0年11月9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0年12月2日環稽字第1100136020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10114255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0年12月6日郵務送達)。本局111年2月11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訴願駁回
限2022-05-2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1-060003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6-07
(2022-05-2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1年08月19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1-060003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1年2月11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1年3月14日環稽字第1110026650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11030727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1年3月16日郵務送達)。本局111年5月23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訴願駁回
限2022-08-1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1-090019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9-19
(2022-09-0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1-090019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1年5月23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1年6月10日環稽字第1110063398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11061761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1年6月15日郵務送達)。本局111年9月6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12-16
(2022-12-0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2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1-120039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1年9月6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1年9月22日環稽字第1110110801號函暨111年9月19日環土廢裁字第111092881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1年9月26日郵務送達)。本局111年12月7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訴願駁回
限2023-02-2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2-030036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3-27
(2023-03-0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2年06月1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2-030036
事由: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1年12月7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1年12月21日環稽字第1110151601號函暨111年12月16日環土廢裁字第111123999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1年12月23日郵務送達)。本局112年3月3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訴願駁回
限2023-06-1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2-070008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7-05
(2023-06-2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條件: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2年09月1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2-070008
事由: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2年3月3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2年3月31日環稽字第1120034888號函暨112年3月27日環土廢裁字第112030928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2年4月6日郵務送達)。本局112年6月21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限2023-09-1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2-100012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0-12
(2023-09-2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2年12月23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2-100012
事由: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2年6月21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2年7月11日環稽字第1120080391號函暨112年7月5日環土廢裁字第112072336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2年7月13日郵務送達)。本局112年9月22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限2023-12-2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3-010011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1-10
(2023-12-2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3年03月23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3-010011
事由: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按次(日)處罰在案。本局112年9月22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2年10月12日環稽字第1120128422號函暨112年10月12日環土廢裁字第112103903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2年10月19日郵務送達)。本局112年12月29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限2024-03-23前改善
待改善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1-03
(2017-10-2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62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7年01月17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110006
事由: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6年1月23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以106年8月18日環土字第1060079133號函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106年8月22日送達,限改日期為106年10月26日),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本局106年10月27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並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
限2018-01-17前改善
不須改善
1,662,000
不須繳納
2010-06-15
(2010-03-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0元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
文號:10-099-060001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5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8-27
(2010-03-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0元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
文號:10-102-080002

實體駁回
不須改善 1,5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2-05
(2017-09-27)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7-010001
事由:本署於106年9月27日執行環評監督,發現開發單位辦理六輕四期擴建計畫,將麥寮港航道浚深之砂方填埋於灰塘三用地,並於其上覆蓋副產石灰,其填埋物質及使用狀況與「六輕四期擴建計畫變更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六輕四期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灰塘之變更)」所載內容不符。
限2018-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麥寮一廠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20-09-04
(2020-07-15)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9月04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9-090001
事由:貴公司麥寮一廠輕油廠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06)109年7月15日發生火災,其緩衝設備(E618)與板層吸收塔(E614)中間之泵浦(P-3540A/B)發生軸封洩漏(洩漏物質為氫氣等物質)引起火災,因製程設備及原物料(重油等)受火災影響,現場有火光及明顯粒狀污染物逸散,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限2020-09-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5,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2-02
(2019-11-12)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8-12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依據本案訴願決定書判決結果,原處分撤銷,說明如下: (一)本案件是否適用於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且「大量排放空氣染物」係需短時間內及有造成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破壞生存環境、危害國民健康之虞者,得認定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
事由:貴公司麥寮一廠輕油廠原油蒸餾程序(M01)108年11月12日發生火災,其輕油冷凝設備(許可證編號:E184)因更換壓力錶拆卸作業導致輕油大量洩漏,洩漏物質因接觸再沸器熱表面進而造成火災事故,現場有明顯火光及粒狀物逸散,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5,000,000
不須繳納
2017-07-04
(2017-05-24)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106-070011
事由:1.經查該公司於5、8路旁水化二場所貯存之水化石膏為露天堆置,現場堆置量約有61萬7072公噸(統計至106年3月31日止),現場發現有廢棄物揚塵、逸散及污染地面之情事,且該場未設置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依法告發處分。2.本局當場告知該公司麥寮一廠所產之混合石膏、副產石灰及堆置貯存之水化石膏,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事業廢棄物未清除處理之前,不得有廠外貯存及泡水之情事。3.另於水化二場西北方處發現有廢棄物露天堆置(廢木材、廢紗網、廢塑膠、油漆桶、廢鐵、廢烤漆浪板、石棉板等)情事,且與廢棄物清理計劃書內容不符,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依法告發處分,並當場告知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於二週內改善完成。
不須改善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7-04
(2017-05-24)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6-090002
事由:1.經查該公司於5、8路旁水化二場所貯存之水化石膏為露天堆置,現場堆置量約有61萬7072公噸(統計至106年3月31日止),現場發現有廢棄物揚塵、逸散及污染地面之情事,且該場未設置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依法告發處分。2.本局當場告知該公司麥寮一廠所產之混合石膏、副產石灰及堆置貯存之水化石膏,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事業廢棄物未清除處理之前,不得有廠外貯存及泡水之情事。3.另於水化二場西北方處發現有廢棄物露天堆置(廢木材、廢紗網、廢塑膠、油漆桶、廢鐵、廢烤漆浪板、石棉板等)情事,且與廢棄物清理計劃書內容不符,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依法告發處分,並當場告知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於二週內改善完成。
不須改善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1-23
(2017-08-30)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106-110002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因106年7月4日雲環廢字第1060024105號裁處書並未限期改善,擬將106年8月30日違反廢清法第36條之裁處書予以撤銷。
事由:本局於106年8月30日至貴公司水化二場進行查察,依據106年4月20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貴公司麥寮一廠所產之混合石膏、副產石灰及堆置貯存之水化石膏,係屬廢棄物範疇。經查貴公司於5、8路旁水化二場貯存之水化石膏為露天堆置(僅部份外圍區域以塑膠網覆蓋),未設置防止地面水及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限2017-11-30前改善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07-28
(2010-07-25)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07月28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099-070009
限2010-07-28前改善
待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09-01
(2010-07-25)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09月01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文號:20-099-090002
限2010-09-01前改善
待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07-28
(2010-07-26)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07月28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099-070010
限2010-07-28前改善
待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07-28
(2010-07-27)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07月28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099-070011
限2010-07-28前改善
待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10-22
(2010-09-13)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10月22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099-100003
限2010-10-22前改善
待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麥寮三廠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12-02-17
(2011-09-21)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1-020007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5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2-18
(2017-08-03)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89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8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120008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3月14日派員進行放流水自動監測設施相對誤差測試查核採樣,經檢驗結果:懸浮固體22.4mg/L,超過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登在環評現值,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6月12日前往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限期改善日期:)自106年6月12日至106年7月11日止),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8月3日派員前往稽查是否改善完成,依採樣結果未改善完成。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理由不備,無法判斷檢測程序是否符合方法規範。
限2017-08-25前改善
不須改善
1,089,000
不須繳納
2018-10-01
(2018-07-23)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10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案訴委會決定:原處分撤銷,其撤銷原因為:1.訴願人在工安緊急狀態下,可能因緊急停車而將製程內所有氣體導入排放,其排放量可能達最大設計量,應依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及第77條等故障通報通報處理程序辦理,並無廢氣流量限值之限制。
事由:貴公司麥寮三廠(輕油裂解三廠)輕油裂解程序(M02),107年7月23日上午11時41分異常通報本縣環境保護局,因製程塔型反應器(E232及E233)進行切換作業,其E232設備超壓異常,設備內廢氣由釋壓裝置緊急排放明顯黑煙散佈於空氣中,且廢氣燃燒塔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分別為92.21%(A201)、88.8%(A202)及87.08%、121.89%(A203),超過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及第60條規定,處分新台幣10~100萬元。
不須改善 1,000,000
不須繳納
2018-05-31
(2017-11-22)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8月1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7-040002
事由:於貴公司之鍋爐汽電共生程序(M11)排放管道採樣檢測結果,粒狀污染物(TSP)濃度29mg/Nm3,業已超過環境影響評估加嚴限值(23mg/Nm3)及雲林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5mg/Nm3)。

實體駁回
限2018-08-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8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麥寮二廠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10-09-01
(2010-07-07)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09月01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文號:20-099-090001
限2010-09-01前改善
待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12-15
(2010-10-20)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12月31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文號:20-099-120006
限2010-12-31前改善
待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6-13
(2011-05-12)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7月31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0-060005
限2011-07-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9-07
(2018-03-19)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03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90006
事由: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三、經查107年3月19日貴公司麥寮二廠於M01製程因爐管(E069)破裂,造成後續燃燒不完全,致產生大量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由爐體及排放管道P020排放,經本局派員進行現場目測判煙結果不透光率為75%(標準為20%);另裂解爐爐體產生大量明顯粒狀污染物,該排放未經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散佈於空氣中。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暨60條規定,分別處分新台幣10~100萬元。
限2018-09-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麥寮三廠輕油裂解二廠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08-10-07
(2008-01-23)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11月15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4條
文號:20-097-100004
限2008-1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8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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