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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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2014-07-08) |
中區督察大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3756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9-010001 事由:查獲貴公司長期執行洗櫃作業,產生之洗櫃廢水未依核准登記之(自103年7月8日起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內容收集至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而繞流排放至貨櫃存放區場址(臨港路5段538巷與三民路3段340巷交叉口)等2處道路側溝,並於105年12月30日、106年1月6日、1月10日、5月24日及6月26日該存放區之繞流廢水排放口,採驗洗櫃廢水結果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3,756,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7-09-05 (2017-06-26) |
臺中市 |
主旨:勒令停工並廢止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限改日期:106年06月2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90004 事由:1.貴公司於本市清水區海濱里力行路30巷2號從事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並領有本局核發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471-00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長期監控並於106年6月26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執行督察結果,違規事證說明如下: (一)分別於105年12月30日、106年1月6日、1月10日、5月24日及6月26日於臨港路五段538巷與三民路三段340巷交叉口採集繞流廢水水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氫離子濃度指數超過放流水標準,其中106年1月10日、5月24日及6月26日檢驗之廢水含有重金屬總鉻、鉛、銅、鎳、總汞等有害健康物質且超過放流水標準。 (二)另稽查是日復經確認上開繞流方式係將清洗貨櫃之洗櫃廢水未經處理逕而排入三民路三段340巷道路側溝及臨港路五段538巷道路側溝等2處排放,上述之行為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並涉犯同法第36條刑罰之規定。 2.繞流排放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廢水部分:稽查是日已命貴公司停止繞流排放行為,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否 |
限2017-06-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不須繳納 |
2017-09-05 (2017-06-2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8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090005 事由:1.貴公司於本市清水區海濱里力行路30巷2號從事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並領有本局核發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471-00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環保署中督隊)長期監控並於106年6月26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執行督察結果發現,廢水處理設施廢水經中間水池(二)(T01-9)後未經活性碳吸附塔(T01-10)處理而直接排至放流池(T01-11),且查用水來源種類為自來水,非地下水,與核准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2.與許可登載事項不符部分:原限期於106年8月24日前完成改善,經審酌本案已裁處貴公司停工及廢止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本項違規行為免再進行改善措施。 |
否 |
限2017-08-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2 (2015-11-2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5-010015 |
否 |
限2016-01-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2 (2015-11-2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1月1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5-010016 |
否 |
限2016-01-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6-27 (2012-04-0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4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60033 |
否 |
限2012-04-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10-11 (2010-08-2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099-100023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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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3 (2015-11-2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請貴公司於105年2月18日前完成改善,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送本局查驗,屆期未檢具上開文件送本局查驗者,視為未改善完成,將按日連續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162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7-12 (2012-05-2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1-070002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5-29 (2012-04-0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1-050020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變更,法令變更,另立裁處 |
否 | 不須改善 |
14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