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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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6 (2017-02-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63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1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64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6 (2017-02-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64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1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65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6 (2017-02-1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65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1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66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6 (2017-02-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66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1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67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6 (2017-02-1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67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1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68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6 (2017-02-2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68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2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69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6 (2017-02-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69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2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70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6 (2017-02-2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70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2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71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6 (2017-02-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71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2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72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6 (2017-02-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72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2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08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1-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2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27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1月2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21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7-01-2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28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1-2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2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28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1月2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22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7-01-2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29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1-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2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29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1月2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23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7-01-2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30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1-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2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30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1月2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24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7-01-2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31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1-2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31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1月2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25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1-2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32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1-2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2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32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1月2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26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1-2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33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33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2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0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34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34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3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0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35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0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35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6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0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36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36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7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37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0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37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8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0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38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38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9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0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39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1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39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10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1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40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1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40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13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1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41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41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14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1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42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42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15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1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43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1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43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16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1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44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44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17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1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45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1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45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18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1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46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2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46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20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2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47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47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21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2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48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2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48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22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2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81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2-20 (2017-01-1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84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1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32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7止,共累計383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1-1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33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2-20 (2017-01-1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85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19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33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8止,共累計384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1-1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34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2-20 (2017-01-2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86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2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34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9止,共累計385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2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1-2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35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2-20 (2017-01-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87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2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35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20止,共累計386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2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1-2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36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2-20 (2017-01-2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88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2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36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21止,共累計387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2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1-2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37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2-20 (2017-01-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89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2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37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22止,共累計388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2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1-2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38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2-20 (2017-01-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90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2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38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23止,共累計389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2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1-2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53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2-07 (2017-01-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0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08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7日止,共累計38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7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7-01-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09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2-07 (2017-01-0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0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09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8日止,共累計39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8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7-01-0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10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2-07 (2017-01-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09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10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9日止,共累計40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9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7-01-0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11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2-07 (2017-01-1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1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11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10日止,共累計41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10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7-01-1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12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2-07 (2017-01-1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1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12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11日止,共累計42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11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7-01-1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13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2-07 (2017-01-1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1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13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12日止,共累計43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12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7-01-1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14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2-07 (2017-01-1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1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14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13日止,共累計44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13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7-01-1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15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2-07 (2017-01-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1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15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14日止,共累計45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14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7-01-1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16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2-07 (2017-01-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1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16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15日止,共累計46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15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7-01-1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17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2-07 (2017-01-1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1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17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16日止,共累計47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16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7-01-1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18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2-07 (2017-01-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1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18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17日止,共累計48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17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7-01-1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19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