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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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6 (2017-01-2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2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54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1月2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1-2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55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33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2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0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34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6 (2017-02-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55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0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56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34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3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0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35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6 (2017-02-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56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0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57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0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35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6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0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36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6 (2017-02-0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57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0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58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36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7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37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6 (2017-02-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58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59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0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37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8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0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38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6 (2017-02-0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59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0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60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38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9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0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39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6 (2017-02-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60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0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61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1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39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10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1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40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6 (2017-02-1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61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1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62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1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40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13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1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41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6 (2017-02-1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62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1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63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41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14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1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42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6 (2017-02-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63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1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64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42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15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1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43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6 (2017-02-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64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1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65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1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43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16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1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44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6 (2017-02-1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65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1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66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44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17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1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45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6 (2017-02-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66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1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67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1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45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18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1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46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6 (2017-02-1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67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1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68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2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46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20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2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47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6 (2017-02-2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68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2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69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47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21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2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48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6 (2017-02-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69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2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70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3 (2017-02-2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48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22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2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81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6 (2017-02-2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70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2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71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6 (2017-02-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71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2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72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23 (2017-02-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81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23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2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82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16 (2017-02-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72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2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08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23 (2017-02-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82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24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2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83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23 (2017-03-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83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1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3-0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84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4-10 (2017-03-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08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3-0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09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23 (2017-03-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84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2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3-0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85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4-10 (2017-03-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09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3-0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10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23 (2017-03-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85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3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3-0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86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4-10 (2017-03-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10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3-0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11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23 (2017-03-0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86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6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3-0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87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4-10 (2017-03-0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11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3-0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12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23 (2017-03-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87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7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3-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88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4-10 (2017-03-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12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3-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13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23 (2017-03-0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88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8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3-0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89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4-10 (2017-03-0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13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3-0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14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3-23 (2017-03-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89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9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3-0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90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