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03707901
管制編號: E5600056
事業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事業地址: 高雄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五○號、鳳森里中林路五號、鳳森里中林路二五號、鳳森里中利街二二號、鳳鳴里中利街一號、山明里北林路八號、山明里朝興路一號
所在工業區: 高雄臨海工業區三、四期
產業類型: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資料日期: 2024-05-19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逆向排序
2019-12-31
(2019-09-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8-120063
事由:本局於108年9月11日派員至貴廠M33製程失效觸媒槽(D-1301)查看時,發現貴廠以槽車清運裝載廢料時洩斗漏料處嚴重逸散,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2-31
(2019-09-2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120060
事由:貴廠固定污染源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1)之設備元件,經本局於108年9月23日派員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經檢測結果,該製程設備元件:P2004A-N12、P2005A-O03、LT011-O02、E-2006B-LV01、LT002-LN02、D1004-GF07、P2002-LP01之洩漏淨檢值逾2,000 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之洩漏淨檢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2-31
(2019-09-2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120061
事由:貴廠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22)之設備元件,經本局於108年9月23日派員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經檢測結果,該製程設備元件:D109F05之洩漏淨檢值逾2,000 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之洩漏淨檢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2-31
(2019-10-3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120062
事由:貴廠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36)之設備元件,經本局於108年10月30日派員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經檢測結果,該製程設備元件:AE3003之洩漏淨檢值逾2,000 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之洩漏淨檢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2-04
(2019-11-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120004
事由:案經本局派員於108年11月8日13時40分前往貴廠(地址:小港區沿海四路50號)稽查時,於貴廠F區周界圍牆外(判定位置:小港區中林路34號前;F區東北側),發現貴廠廢氣燃燒塔有明顯排放黑煙情事,現場錄影存證,並進行目測判煙,判定結果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20%不得超過3分鐘之規定,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觸媒裂解程序(編號:M33)進行起爐進料作業,燃料氣除液槽(編號:D5201)不合格氣體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編號:A024)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黑煙,由排放口(編號:P112)排放,造成污染。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3-16
(2020-02-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9-030021
事由:案經本局於109年2月28日22時32分派員至貴廠二橋油庫(地址:小港區朝興路1號)稽查,於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高坪三街與高坪六街交叉口;廠區西南側;風向:北)發現有明顯油氣異味,現場以攜帶式氣體偵測器(PID)量測最高讀值為768ppb,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廠內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編號:M29)進行底油抽取作業,由儲槽(編號:R06)抽取底油至三相分離機分離出廢油泥及油水,惟未設置油氣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油氣異味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實體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3-24
(2022-12-1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4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030025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4),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706-0號),經本局於111年12月19日派員進廠查核,發現焚化爐預熱器(E631)爐內溫度於111年12月19日1時37分至42分介於406.92~450°C(許可核定操作溫度:343°C),且查觸媒焚化爐(A090)廢氣入口溫度於當日1時39分為450°C(許可核定範圍:300~425°C),即未依登載於操作許可證之內容進行操作,已涉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訴願駁回
限2023-04-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尚未繳款
2017-05-20
(2017-04-2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
文號:20-106-050041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符合1小時通知主管機關之規定
事由:案經環保署事故諮詢中心通報,本局於106年4月24日20時21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沿海四路50號稽查時,發現貴廠硫磺回收處理程序(製程編號:M14)於106年4月24日16時30分酸水汽提塔(污染源編號:E607;現場編號:V6201)進行管線法蘭盲封作業,因作業不慎致管線內硫化氫氣體大量洩漏(洩漏量1614克/30分鐘)於空氣中,並造成1人死亡2人重傷情事,上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貴廠未於一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不須改善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5-19
(2022-04-2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6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1-050015
事由:於111年4月25日查核貴廠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13)於同年4月23日使用所屬廢氣燃燒塔(A018,屬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廢氣,於當日上午1時、4時至6時、8時至9時,計6個時段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大於50%,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之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應介於15%至50%之間,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訴願駁回
限2022-06-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尚未繳款
2023-10-16
(2022-08-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11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17)、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8)及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31),經本局於111年10月13日派員查核,貴廠111年8月21日至8月23日因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17)、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8)及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31)歲修停爐,為使壓力容器可達爆炸下限供人員檢修,將廢氣導至廢氣燃燒塔(A021及A024,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各廢氣燃燒塔操作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時段說明如下: 1.廢氣燃燒塔(A021)於111年8月21日23時、8月22日1時至13時、17時至23時、8月23日0時、12時至23時計34個時段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介於54%至203.2%之間 2.廢氣燃燒塔(A024)於111年8月21日14時至16時、8月22日11時至15時、18時至23時、8月23日0時至15時計30個時段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介於53.5%至163.7%之間。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0-16
(2023-06-1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00015
事由:貴廠所屬烏材林儲運課於本市仁武區水管路三段985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於112年06月14日經本局人員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該製程計有1個設備元件(編號:B05-N06,流體組成:石油腦,檢測值:10,781ppm)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所定之2,000ppm,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0-16
(2023-04-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13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4),經本局於112年4月21日派員查核,發現觸媒焚化爐(A090)112年4月18日10時至4月19日11時36分間,廢氣入口溫度最低數值為268°C(許可證核定範圍:300~425°C),即未依登載於操作許可證之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60,000
尚未繳款
2019-01-15
(2018-07-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4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8-010018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裁處路徑錯誤
事由:案係本局稽查人員至中鋼公司RD29、RD30雨水箱涵發現有廢油疏漏排放,沿鹽水港溪流至新橋出海口,經沿線巡查至貴公司,經查係貴公司大林廠內油水分離處理單元(API-F01)疏漏廢油使前述雨水箱涵廢油排放致鹽水港溪造成水污染情事。
不須改善 184,500
不須繳納
2023-03-24
(2022-12-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翌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12年10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030026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22),經本局於111年12月1日派員派員進廠查核,發現空氣預熱器(E-139)故障,導致脫硝設備(A051)於111年10月30日至11月29日期間無法維持正常操作溫度,即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正常運作,已涉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限2023-10-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9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9-01
(2011-07-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8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0-090002
限2011-08-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5-02
(2012-03-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1-050003
限2012-05-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8-09
(2012-06-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12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文號:20-101-080010

訴願駁回
限2012-12-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6-23
(2013-04-3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7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2-060027
限2013-07-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11-25
(2013-11-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11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2-110020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燃燒塔為排放管道
限2013-11-01前改善
不須改善
200,000
不須繳納
2013-12-07
(2013-11-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11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2-120006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非排放管道
限2013-11-11前改善
不須改善
200,000
不須繳納
2015-11-30
(2015-02-1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4-110017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11-30
(2015-02-1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4-110018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7-15
(2015-11-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1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5-070014

訴願不受理
限2016-01-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7-15
(2015-11-3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1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5-070015

訴願駁回
限2016-01-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7-16
(2016-05-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5-070020

實體駁回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12-09
(2016-09-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
文號:20-105-120010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6-29
(2017-02-2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60056
事由:貴廠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08)之設備元件,經本局於106年2月24日派員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經檢測結果,該製程編號:E-915-V04設備元件之洩漏淨檢值逾2,000 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之洩漏淨檢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7-03-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2-24
(2017-11-0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06-120026
事由:本局於106年11月5日15時38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中林路(中鋼公司南門附近)稽查,於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中林路上,廠區北側圍牆外,風向:東南風)發現有明顯煙硝味惡臭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貴廠硫磺回收處理程序(編號:M38)所屬第十硫磺工場進行起爐前準備,富胺液再生塔(編號:V-1101)進行加溫並以氮氣加壓及持壓,因溫度上升及釋壓,產生氮氣及水蒸氣,並將胺液中硫份一併帶出,排放至第4廢氣燃燒塔(編號:A022),以燃燒處理後排放,因處理前氣體成分中總硫濃度為5%(即50000ppm),超過廢氣燃燒塔處理硫(S)原始設計條件(3000ppm),致燃燒處理後生成硫氧化物,產生明顯煙硝味惡臭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0-06
(2018-04-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100008
事由:案經本局於107年4月16日11時26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中林路近中利街交叉路口稽查時,於貴廠周界外(判定位置:中林路路上,廠區(F區)東北側圍牆外)發現有明顯粒狀污染物(白煙)散布於空氣中情事。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貴廠烷化程序(編號:M37),廢酸再生區(4000區)之過熱器(編號:E4001)因熱交換管堵塞,分解燃燒爐(編號:EZ31)停爐檢修,抽取空氣進行爐內降溫,惟未設置粒狀物收集急處理設備,降溫過程中,熱交換管堵塞物隨降溫氣體由通風排管排放,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實體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告之訴有理由
不須改善 200,000
不須繳納
2019-04-01
(2018-07-1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5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
文號:20-108-040003
事由:貴廠位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人員於107年7月13日至執行稽查檢測,查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09)之設備元件(6C2-10560-F-010-L)揮發性有機物之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違反「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9-05-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01
(2018-07-1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5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40004
事由:貴廠位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人員於107年7月13日至執行稽查檢測,查固定污染源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9)之設備元件(6W3-10512-V-010L)揮發性有機物之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違反「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9-05-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2-19
(2019-01-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8-020013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8年1月7日執行稽查抽測,貴廠M30製程之廢水處理設施初級處理單元設備共有9處(製程編號:B01-O01、B01-O02、B03-O01、B03-O02、B08-O01、B12-O01、B12-O02、B14-O01、B16-O01)洩漏淨檢值超過1,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所定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規定。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0-19
(2019-02-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8-100017
事由:案經本局派員於108年2月1日9時35分前往貴廠(小港區沿海四路50號)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圍牆外(判定位置:小港區中智街與中亨街交叉口,中智街上),發現貴廠排放口(廢氣燃燒塔)有明顯排放黑煙情事,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其他石油製造程序(編號:M19)所屬廢氣燃燒燒塔(編號:A024),使用天然氣(LNG)及燃料氣(FG)維持廢氣燃燒塔母火燃燒,因燃燒不完全產生黑煙,造成污染。
不須改善 200,000
尚未繳款
2019-09-06
(2019-04-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0月1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90012
事由:貴廠位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本局人員於108年4月17日至執行稽查檢測,查固定污染源觸媒重組程序(M21)之設備元件(S06-O01)揮發性有機物之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違反「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9-10-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9-06
(2019-05-2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0月1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8-090009
事由:貴廠位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人員於108年5月23日至執行稽查檢測,查固定污染源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42)製程元件編號(流水號P-1307B)旁之含油廢水排放口(OD排放口)件,未水封維持氣密狀態,致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逾值,違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限2019-10-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9-18
(2019-07-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8-090021
事由:案經本局派員於108年07月11日14時02分前往稽查,係該廠製程設備故障,造成製程氣體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燃燒,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依法告發。

實體駁回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5-26
(2020-02-2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6月28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50041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領有固定污染源烯烴轉化程序(M23)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177-04號),經本局人員於109年2月24日執行稽查檢測,發現M23製程5個設備元件:T1411A01、T1411B01、P1120B30、TL-04-N01及TL-03-F04揮發性有機物之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已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0-06-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0-16
(2022-10-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10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17)、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8)、觸媒重組程序(M20)及觸媒裂解程序(M33),經本局於111年12月1日派員查核,旨揭製程於111年10月7日因M33製程停爐檢修,將燃氣導向廢氣燃燒塔(A018及A025,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111年10月21日因M18及M20製程歲修開爐,將燃氣導向廢氣燃燒塔(A018、A021及A025,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各廢氣燃燒塔操作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時段說明如下: 1.廢氣燃燒塔(A018)於111年10月7日1時至15時及20時計16個時段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介於70.132%至19,573.516%之間。 2.廢氣燃燒塔(A021)於111年10月21日15時、18時、19時及10月24日15時、17時、18時計6個時段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介於4.085%至14.492%及536.918%至541.831%之間。 3.廢氣燃燒塔(A025)於111年10月7日8時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為109.159%。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0-16
(2022-10-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09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8),經本局於111年10月28日派員查核,貴廠111年10月27日使用所屬廢氣燃燒塔(A025,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建壓廢氣,於10月27日8時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為168.439%,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25,000
尚未繳款
2023-10-16
(2023-01-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12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觸媒裂解程序(M33),經本局於112年1月18日派員查核,發現貴廠該日為降低去丁烷塔(E865)內壓力,將氣體導向廢氣燃燒塔(A024,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於112年1月18日11時45分及12時30分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為8.06 %及57.92 %,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9-13
(2012-07-2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7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1-090004

訴願駁回
限2012-07-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9-20
(2014-05-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5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3-090032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限2014-05-26前改善
不須改善
300,000
不須繳納
2018-11-05
(2018-01-2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7-110008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裁處金額仍有疑慮,未能於年底前開立裁處書。
事由: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1月24日派員督察貴廠,發現貴廠觸媒裂解(M33)工場周邊場區道路旁露天堆放製程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廢沸石觸媒(R-1402),其貯存地點、廢沸石觸媒以太空袋盛裝太空袋未保持清潔完整,致有滲出污染地面情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復於107年4月10日派員前往貴廠執行「大林廠興建重油轉化工場暨媒組工場擴增計畫環境說明書」現場監督查核作業,發現其重油媒裂工場製程中,每天約有1公噸濕式廢觸媒係於濕式洗滌塔產出被收集後,以太空袋露天存放於場區周邊道路,其滲出水逕行排入路邊溝渠漫流至收集池(S-1803),其濕式廢觸媒則等乾燥後再行委託業者再利用處理;惟查該開發計畫環境說明書第八章P8-4頁,8.1.4二.(三)「廢觸媒以密封之儲存容器盛裝,並時常巡視堆置場,以避免產生二次污染。」實際處置作為與環評書件所載內容不合,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1-29
(2018-01-2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010064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月24日派員督察貴廠,發現貴廠觸媒裂解(M33)工場周邊場區道路旁露天堆放製程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廢沸石觸媒(R-1402),其貯存地點、容器(太空袋)未保持清潔完整,致有滲出污染地面情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該署復於107年4月10日派員前往貴廠執行「大林廠興建重油轉化工場暨媒組工場擴增計畫環境說明書」現場監督查核作業,發現其重油媒裂工場製程中,每天約有1公噸濕式廢觸媒係於濕式洗滌塔產出被收集後,以太空袋露天存放於場區周邊道路,其滲出水逕行排入路邊溝渠漫流至收集池(S-1803),其濕式廢觸媒則等乾燥後再行委託業者再利用處理;惟查該開發計畫環境說明書第八章P8-4頁,8.1.4二.(三)「廢觸媒以密封之儲存容器盛裝,並時常巡視堆置場,以避免產生二次污染。」實際處置作為與環評書件所載內容不合,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實體駁回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10
(2018-04-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60007
事由:案經本局於107年4月16日11時26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中林路近中利街交叉路口稽查時,於貴廠周界外(判定位置:中林路路上,廠區(F區)東北側圍牆外)發現有明顯粒狀污染物(白煙)散布於空氣中情事。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貴廠烷化程序(編號:M37),廢酸再生區(4000區)之過熱器(編號:E4001)因熱交換管堵塞,分解燃燒爐(編號:EZ31)停爐檢修,抽取空氣進行爐內降溫,惟未設置粒狀物收集急處理設備,降溫過程中,熱交換管堵塞物隨降溫氣體由通風排管排放,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300,000
不須繳納
2019-09-06
(2019-04-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0月1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90013
事由:貴廠位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本局人員於108年4月17日至執行稽查檢測,查固定污染源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9)之設備元件(Z04-F01)揮發性有機物之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違反「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9-10-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2-29
(2021-12-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0-120031
事由:貴廠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4)設有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即時傳輸監測紀錄,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10年12月8日會同貴廠人員現場查核並調閱前述每日監測紀錄,二氧化硫監測值於110年12月1日下午1時、5時、6時及11時,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分別為21ppm、22ppm、25ppm及21ppm,計4筆小時監測數據超過環評承諾排放標準20ppm,未依登載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830-05號)之內容操作,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6-13
(2022-04-2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1-060014
事由:貴廠第十蒸餾工廠地面燃燒塔(A014)附屬廢氣管線不明原因洩漏,於是(22)日10時03分引發火警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現場無適當防制措施或防制設備予以收集處理,造成空氣污染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2-15
(2020-11-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9-120019
事由:案係民眾提供佐證照片並檢視本局監視攝影器,發現貴廠於109年11月28日15時0分排放口(編號:P034)排放黑煙及15時12分廢氣燃燒塔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於是(28)日觸媒裂解程序(編號:M33)管線控制閥(再生觸媒滑閥(TV-1015))因分散式控制系統(DCS)訊號傳送至再生觸媒滑閥(TV-1015)發生故障,致使該閥(TV-1015)作動異常,該控制閥係控制觸媒與油料反應,故該製程進行參數調整(降低投料量),部分製程氣體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編號:A021)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不須改善 3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8-02
(2017-05-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80003
事由:本局於106年5月17日至貴廠執行固定污染源觸媒重組程序(M20及M21)、觸媒裂解程序(M33)及烷化程序(M37)之設備元件檢測,經檢測結果: (1)M20製程:計有6個設備元件,編號:B11-O01、B11-F03、B12-O01、B13-O01、B13--N03、B19-N10; (2)M21製程:計有2個設備元件,編號:B02-O01、B06-N02; (3)M33製程:計有5個設備元件,編號:P-2207B-O01、P-2109B-O01、P-9201B-O01、P-9202B-O01、P-9201B-O02; (4)M37製程:計有4個設備元件,編號:A11-O03、A12-O01、A14-P01、A15-P01之洩漏濃度皆逾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之規定,此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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