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03707901
管制編號: E5600056
事業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事業地址: 高雄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五○號、鳳森里中林路五號、鳳森里中林路二五號、鳳森里中利街二二號、鳳鳴里中利街一號、山明里北林路八號、山明里朝興路一號
所在工業區: 高雄臨海工業區三、四期
產業類型: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資料日期: 2024-05-05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空污即時排放監測

水污染排放即時監測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逆向排序
2020-08-03
(2019-07-3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80002
事由:貴廠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程序程序(M28)之排放管道(P028),經本局人員於108年7月30日至貴廠執行例行性稽查,檢測結果顯示該排放管道汞含量校正值為0.2640 mg/Nm3, (標準值為0.05 mg/Nm3),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不須改善 450,000
不須繳納
2020-12-15
(2020-11-0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9-120018
事由:案經本局於109年11月5日20時5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沿海四路50號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鳳北路及鳳西街,廠區西南側)發現明顯柴油異味,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原油蒸餾程序(編號:M09)於是(5)日6時40分進行停爐歲修前置作業,將製程氣體排放至2號燃燒塔燃燒處理,因排放不完全即以蒸氣進行管線吹驅製程內殘餘氣體,惟無設置異味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異味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不須改善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4-06
(2021-01-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1-040003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影片,經檢視影片發現有明顯粒狀污染物(灰白色)逸散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並提供佐證影片供貴廠人員確認,經查係貴廠計畫性停爐檢修,於是(21)日14時45分開起反應器人孔蓋時,因反應器內觸媒粉高於人孔蓋,開啟時因作業不慎,致觸媒粉(三氧化二鋁)流出人孔並掉落地面(六樓高度),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污染物亦有散佈於他人財物(車輛)上。
不須改善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12-15
(2022-08-0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1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120011
事由:貴廠所屬觀音儲運課於本市大社區嘉誠里食坑巷33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於本年8月2日經本局人員進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該製程計有2個設備元件(詳如下述)淨檢測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1.編號:A03-V04,流體組成:汽油,檢測值:20,965ppm 2.編號:A04-V10,流體組成:汽油,檢測值:19,500ppm

訴願駁回
限2023-01-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12-16
(2022-10-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1-120018
事由:案經本局架設CCTV影片發現貴廠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逸散於空氣中,嗣派員於111年10月6日9時18分前往查察,於周界外發現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逸散於空氣中,遂會同貴廠人員進廠查察,經查係貴廠觸媒裂解程序(M33)製程中反應器(R-1101)因不明原因破裂,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即觸媒粉)由破裂口逸散至廠區外,現場無適當防制措施或防制設備予以收集處理,造成空氣污染。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4-14
(2022-02-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11-040014
事由:案經本局於111年2月28日21時46分派員至該址稽查時,槽內油氣經該人孔逸散,惟未設置油氣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油氣異味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依法告發。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540,000
尚未繳款
2011-09-01
(2011-07-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8月28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0-090003
限2011-08-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10-27
(2012-10-0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11月02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1-100019
限2012-11-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05
(2019-03-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8-040012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經檢視照片中廢氣燃燒塔確有因燃燒產生明顯粒狀汚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8年3月6日10時6分派員至貴廠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貴廠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貴廠所有之廢氣燃燒塔(編號:A018;屬加氫脫硫氫處理程序(編號:M13))所排放,經查係因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重油轉化程序)(編號:M16)濕式壓縮機(編號:C3301)冷凝水高液位警示,壓縮機冷凝水泵送馬達(編號:P3353A/B)2台同時啟動,經檢修相關傳控訊號無異常後,研判疑似P3353A出口濾網阻塞所致,於是(6)日8時50分P3353A停止運轉並清洗濾網,造成上開液位超過系統安全設定(高高液位),導致製程於108年3月6日9時8分跳俥,製程氣體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600,000
不須繳納
2019-11-05
(2019-08-3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6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8-110008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經本局人員檢視照片中廢氣燃燒塔確有因燃燒產生明顯粒狀汚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8年08月30日14時17分派員至貴廠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貴廠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係所屬廢氣燃燒塔(編號:A024)所排放,經查因觸媒裂解程序(編號:M33)未飽和氣體單元於是(30)日起爐過程中,去丁烷塔(E865,V-2300)於13時39分塔頂出口管線疑似阻塞致管內氣體壓力上升(氣體膨脹),導致安全閥(編號:PSV-2678A,B)跳脫,管線內氣體排放至上開廢氣燃燒塔燃燒,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致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6-09
(2021-02-0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1-060010
事由:案經消防局通報並檢視本局設置之CCTV,發現影片中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黑色)逸散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並提供佐證影片供貴廠人員確認,經查係於110年2月5日6時45分反應器低壓端蒸氣導管斷裂致反應器內物料倒灌外洩,因接觸熱源燃燒,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不須改善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2-10
(2021-08-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0-120016
事由:案經本局於110年8月9日11時0分在本市小港區光和路與台機路交叉口巡查時,發現貴廠廢氣燃燒塔操作中,有明顯火光及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佈於空氣中,嗣進入廠查察,經查係貴廠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17)第三重油脫硫工場,因製程管(燃氣管線)堵塞,使用氮氣吹驅,因吹驅壓力過大,廢氣回收系統(EG02)無法完全去化,將管線內氣體排放至廢氣燃燒塔(A024)以燃燒方式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大量粒狀污染物(黑煙)散佈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5-19
(2022-03-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75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6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50014
事由:本局稽查人員於111年3月11日至貴廠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29)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共計1個設備元件(編號:A12-O01,洩漏淨檢值:32,653ppm)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之2,000ppm,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2-06-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3-24
(2022-10-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7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4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30024
事由:貴廠所屬烏材林儲運課於本市仁武區水管路三段985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於111年10月25日經本局人員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該製程計有2個設備元件(編號:A02-V01,流體組成:汽油,檢測值:18,699ppm、編號:A04-V02,流體組成:汽油,檢測值:13,733ppm)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所定之2,000ppm,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3-04-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12-15
(2022-10-3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7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120012
事由:本局稽查人員於111年10月31日至貴廠固定污染源觸媒重組程序(M21)執行設備元件檢測作業,檢測結果共計4個設備元件(編號:1111031090,檢測值:46,518 ppm、編號:1111031173F,檢測值:90,607 ppm、編號:1111031213F,檢測值:10,701 ppm、編號:1111031218F,檢測值:14,213 ppm)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之2,000ppm,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訴願駁回
限2023-12-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0-16
(2023-03-3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7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00014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28),經本局於112年3月30日派員至旨揭製程進行排放管道(P133)異味污染物濃度檢測,檢測值為5,500,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定之標準值1,00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2-15
(2021-11-2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8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10-120020
事由:案經本局於110年11月23日5時10分派員至該址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發現明顯汽油異味,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該廠從管內汽油洩漏並揮發,致產生明顯異味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實體駁回
不須改善 8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4-27
(2015-03-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3月1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
文號:20-104-040055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原處份撤銷

實體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理由不備,本科應已無更完備之事實證據足供持續上訴之理由
限2015-03-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3-23
(2021-01-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0-030020
事由:110年1月21日本局接獲民眾通報貴廠有空氣污染行為,並提供佐證影片,經檢視影片發現有明顯粒狀污染物(灰白色)逸散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以佐證影片供貴廠人員確認,經查係貴廠觸媒裂解程序(編號:M33)計畫性停爐檢修,於是(21)日14時45分開啟反應器(編號:E894(R-1101))人孔蓋時,因反應器內觸媒粉高於人孔蓋,作業不慎致觸媒粉(三氧化二鋁)流出人孔並掉落地面(六樓高度),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污染物亦有散佈於他人財物(車輛)上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
不須改善 1,020,000
不須繳納
2021-03-23
(2021-02-0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3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0-030021
事由:110年2月5日本局接獲消防局通報貴廠有異常黑煙,經檢視本局設置之CCTV,發現影片中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黑色)逸散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以佐證影片供貴廠人員確認,經查係觸媒裂解程序(編號:M33)於是(5)日6時45分,其反應器(編號:E894(R-1101))低壓端蒸氣導管斷裂,造成反應器內物料(重油)倒灌外洩,且因接觸熱源燃燒,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
不須改善 1,320,000
不須繳納
2023-01-04
(2022-10-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2-010007
事由:貴廠加氫脫硫程序(M17)製程於111年10月27日22時30分發生爆炸引發火災,現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逸散至廠外,且無適當防制措施或防制設備予以收集處理,嚴重影響附近空氣品質,違反事實情節重大。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5,000,000
尚未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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