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7 (2021-03-0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8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50022 事由:臺端於本縣二林鎮路中巷87號從事畜牧業(飼養牛隻),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3月9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3080mg/L(放流水標準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1-07-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8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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