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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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2024-11-2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4年4月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期113年11月22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驗項目需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4-020020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11月22日現場稽查,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3,1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 mg/L) 20.2倍;生化需氧量939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 mg/L)10.74倍;化學需氧量4,1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 mg/L) 8.24倍,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2,000 尚未繳款 |
2021-05-17 (2021-03-0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8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50022 事由:臺端於本縣二林鎮路中巷87號從事畜牧業(飼養牛隻),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3月9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3080mg/L(放流水標準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1-07-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8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