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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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5 (2022-06-1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1636元整,應於111年8月2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6月14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8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70009 事由: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6,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 43倍;化學需氧量濃度為5,5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11.4倍;生化需氧量濃度為1,1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3.75倍 |
否 |
限2022-08-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1,636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4-07 (2021-07-2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6200元整,臺端應於111年5月2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7月26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及檢具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正常運作之改善文件,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1-040005 事由:一、經查臺端水電表紀錄,惟臺端110年3月起至稽查當日每日用水量均超過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所登載核准之用水量。 二、於臺端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8,97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19.93倍及懸浮固體為4,9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31.66倍,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三、現場臺端放流口持續有廢水排放,惟臺端設置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並未正常作動,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未妥善維護以維持其正常功能。 |
否 |
限2022-05-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16,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0-19 (2020-08-2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台端於109年8月28日現場已啟動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爰本次不另訂改善期限、內容。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9-100006 事由:放流水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未正常通電啟用以維持其正常功能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6-10 (2020-03-21)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10800元整,109年7月5日前,完成封閉無許可排放口並檢送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
110年1月28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測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限期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09年07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 文號:30-109-060010 事由:場內活性污泥曝氣槽體有一可拆式的PVC硬管線,該管線排放活性污泥曝氣槽體廢(污)水,直接引導至最終沉澱池旁陰井後,再經由水泥管道流入場區旁安東二排(此管線非為申請植物澆灌核准管線) |
否 |
限2020-07-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10,800 分期繳款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