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51059101
企業名稱: 達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達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11-23
(2023-10-18)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文號:40-112-110018
事由:貴公司中港廠(管制編號:L9100992)原為環境部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本局112年11月3日中市環廢字第1120126897號函始同意備查貴公司中港廠免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經本局112年10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中港廠稽查,現場人員表示該廠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白○○於111年2月28日離職,惟貴公司中港廠未於白○○離職時之15日內指定代理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暨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公告事項4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9-28
(2017-07-2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6-090025
事由:未依規定核實申報二甲基甲醯胺原料使用量及其他有機溶劑(次級溶劑)產品產出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限2017-1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12-13
(2013-09-14)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2-120012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達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7-11-21
(2017-07-2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6-110036
事由:查貴公司(中港廠)從事PU防水布、護貝膜、 PP瓦楞板等製造作業,領有PU皮製造程序(M02、M04)、 熱媒加熱程序(M06、M10)及塑膠押出成型程序(M09)等5張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06年7月21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大隊執行督察時,於貴公司(中港廠) PU皮製造程序(M02)之防制設備(A008)前端廢氣收集處,以FID檢測有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超過100ppm以上),有未依規定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及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運作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另本局於106年9月4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060097943號同意貴公司PU皮製造程序(M02)解除列管,即污染源已無法運作,爰本案業改善完成。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1-17
(2017-07-2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
文號:20-106-110031
事由:本局於106年7月21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環保署中區大隊)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查獲貴公司中港廠 一、貴公司中港廠經本局及環保署中區大隊,於105年7月至9月長期監控M04製程之備用或緊急排放管道(P004)有煙流排放情形,然無任何報備吸脫附冷凝設備A007故障或異常記錄。二、貴公司中港廠備用排放管道(P004)前之活性碳吸附設備(A005)未填充活性碳。上述事項顯有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內容操作之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另本局於106年9月4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060097943號同意貴公司中港廠PU皮製造程序(M04)解除列管,即污染源已無法運作,爰本案業改善完成。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1-17
(2017-07-2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
文號:20-106-110032
事由:本局於106年7月21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環保署中區大隊)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查獲貴公司中港廠M02製程針版上膠烘乾(E013)之廢氣經氣罩收集後,應經洗滌塔(A006)及連續式吸脫附接續冷凝設備(A008)處理後排放,惟現場查獲廢氣經洗滌塔(A006)處理後於洗滌塔上方,除有閥門打開將廢氣導至A008處理外,另有叉管(設置之閥門亦打開)將廢氣導至供M04製程緊急或異常排放之排放管道(P004)入口,入口前亦設有控制閥門打開中,廢氣由P004排出,顯有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內容操作之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另本局於106年9月4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060097943號同意貴公司中港廠PU皮製造程序(M02)解除列管,即污染源已無法運作,爰本案業改善完成。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05-11
(2010-04-15)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文號:21-099-050042
不須改善 3,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