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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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7 (2017-01-1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1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19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18日止,共累計49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18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7-01-1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20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2-07 (2017-01-1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19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20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19日止,共累計50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19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7-01-1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21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2-07 (2017-01-2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2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21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20日止,共累計51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2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20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7-01-2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27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25 (2017-01-1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76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1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64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9止,共累計375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1-1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65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25 (2017-01-1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77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1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65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0止,共累計376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1-1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66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25 (2017-01-1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78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1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66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1止,共累計377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1-1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67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25 (2017-01-1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79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1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67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2止,共累計378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1-1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68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25 (2017-01-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80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1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68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3止,共累計379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1-1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69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25 (2017-01-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81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1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69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4止,共累計380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1-1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70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25 (2017-01-1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82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1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70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5止,共累計381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1-1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71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25 (2017-01-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83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1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71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6止,共累計382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1-1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32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24 (2016-12-3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3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50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止,共累計31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31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7-12-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51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24 (2017-01-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0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51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1日止,共累計32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1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7-01-0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52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24 (2017-01-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0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52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2日止,共累計33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2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7-01-0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53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24 (2017-01-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0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53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3日止,共累計34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3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7-01-0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54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24 (2017-01-0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0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54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4日止,共累計35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4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7-01-0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55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24 (2017-01-0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0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55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5日止,共累計36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5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7-01-0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56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24 (2017-01-0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0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56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6日止,共累計37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6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7-01-0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08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6 (2016-12-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1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75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2止,共累計12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17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6-12-1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076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6 (2016-12-1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76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7止,共累計17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18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6 (2016-12-1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77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8止,共累計18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19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6 (2016-12-2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78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9止,共累計19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0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6 (2016-12-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79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1止,共累計21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1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6 (2016-12-2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80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1止,共累計21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2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6 (2016-12-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81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2止,共累計22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3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6 (2016-12-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82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3止,共累計23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4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6 (2016-12-2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83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4止,共累計24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5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6 (2016-12-2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84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5止,共累計25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6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6 (2016-12-2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85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6止,共累計26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7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6 (2016-12-2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86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7止,共累計27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8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6 (2016-12-2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87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8止,共累計28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9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6 (2016-12-3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88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9止,共累計29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3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30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6 (2016-12-3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65日。限改日期:105年12月3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89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9止,共累計364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3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6-12-3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090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6 (2016-12-3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66日。限改日期:105年12月3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90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0止,共累計365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6-12-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091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6 (2017-01-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67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0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91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止,共累計366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1-0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092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6 (2017-01-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68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0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92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止,共累計367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1-0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093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6 (2017-01-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69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0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93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2止,共累計368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1-0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094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6 (2017-01-0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70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0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94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3止,共累計369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1-0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095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6 (2017-01-0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71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0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95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4止,共累計370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1-0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096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6 (2017-01-0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72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0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96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5止,共累計371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1-0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097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6 (2017-01-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73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0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97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6止,共累計372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1-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098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6 (2017-01-0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74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0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98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7止,共累計373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1-0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099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6 (2017-01-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75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09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99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8止,共累計374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1-0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64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1 (2016-12-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5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52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6止,共累計351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1 (2016-12-1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5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53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7止,共累計352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1 (2016-12-1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5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54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8止,共累計353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1 (2016-12-2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5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55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9止,共累計354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1 (2016-12-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5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56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0止,共累計355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1 (2016-12-2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5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57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1止,共累計356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1 (2016-12-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5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58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2止,共累計357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