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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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1 (2016-12-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59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59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3止,共累計358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1 (2016-12-2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6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60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4止,共累計359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1 (2016-12-2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6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61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5止,共累計360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1 (2016-12-2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6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62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6止,共累計361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1 (2016-12-2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6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63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7止,共累計362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1 (2016-12-2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6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64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8止,共累計363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1-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2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29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1-1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2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30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1-1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2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31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1-2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2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32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1-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2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33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1-2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2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34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1-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2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35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1-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29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36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1-2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3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37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1-2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3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38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1-2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3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39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1-2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3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40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1-2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3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41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1-3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3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42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28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本局同意展延在案。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認定105年12月1日亦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105年12月1日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6-12-0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151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3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43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1月30止,共累計335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3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44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止,共累計336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51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止,共累計1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6-12-0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153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3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45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止,共累計337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53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止,共累計2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3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6-12-0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157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0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39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46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止,共累計338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0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57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止,共累計3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4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6-12-0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162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0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4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47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4止,共累計339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0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62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4止,共累計4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5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6-12-0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163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0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4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48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5止,共累計340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0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63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5止,共累計5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6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6-12-0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164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4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49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6止,共累計341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64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6止,共累計6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7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6-12-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165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0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4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50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7止,共累計342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0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65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7止,共累計7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8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6-12-0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166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4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52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8止,共累計343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9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66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8止,共累計8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9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6-12-0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167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1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4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54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9止,共累計344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1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1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67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9止,共累計9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10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6-12-1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168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1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4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55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0止,共累計345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1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1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68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0止,共累計10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11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6-12-1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169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1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4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56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1止,共累計346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1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1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69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1止,共累計11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12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6-12-1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170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1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4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58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2止,共累計347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1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1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70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2止,共累計12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13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6-12-1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171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49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59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3止,共累計348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1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71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3止,共累計13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14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6-12-1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172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5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60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4止,共累計349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12-26 (2016-12-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1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120172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4止,共累計14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15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否 |
限2016-12-1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173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