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 2017-04-14 (2017-03-2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2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57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2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27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3-2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58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4-14 (2017-03-2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58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2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28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3-2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59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4-14 (2017-03-2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2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59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2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29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3-2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60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4-14 (2017-03-3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60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3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30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3-3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61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4-14 (2017-03-3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61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3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31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3-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62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4-14 (2017-04-0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4月0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62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4月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4月5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4-0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94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4-10 (2017-03-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08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3-0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09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4-10 (2017-03-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09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3-0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10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4-10 (2017-03-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10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3-0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11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4-10 (2017-03-0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11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3-0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12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4-10 (2017-03-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12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3-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13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4-10 (2017-03-0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13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3-0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14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4-10 (2017-03-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14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3-0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15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4-10 (2017-03-1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15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1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3-1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16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4-10 (2017-03-1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1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16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1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3-1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17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4-10 (2017-03-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1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17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1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3-1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18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4-10 (2017-03-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18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1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3-1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19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4-10 (2017-03-1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19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1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3-1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20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4-10 (2017-03-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20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1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3-1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21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4-10 (2017-03-2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21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2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3-2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22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4-10 (2017-03-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22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2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3-2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23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4-10 (2017-03-2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2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23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2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3-2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24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4-10 (2017-03-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2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24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2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3-2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25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4-10 (2017-03-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2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25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2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3-2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26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4-10 (2017-03-2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2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26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2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3-2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27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4-10 (2017-03-2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40027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2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3-2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50001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3-23 (2017-02-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81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23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2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82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3-23 (2017-02-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82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24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2-2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83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3-23 (2017-03-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83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1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3-0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84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3-23 (2017-03-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84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2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3-0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85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3-23 (2017-03-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85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3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3-0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86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3-23 (2017-03-0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86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6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3-0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87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3-23 (2017-03-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87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7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3-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88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3-23 (2017-03-0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88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8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3-0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89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3-23 (2017-03-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89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9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3-0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90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3-23 (2017-03-1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90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1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10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3-1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91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3-23 (2017-03-1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1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91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1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13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3-1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92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3-23 (2017-03-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1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92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1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14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3-1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93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3-23 (2017-03-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93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1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15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3-1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94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3-23 (2017-03-1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94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1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16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否 | 限2017-03-1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51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3-16 (2017-01-2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53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1月2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1-2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54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3-16 (2017-01-2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2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54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1月2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1-2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55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3-16 (2017-02-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55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0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56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3-16 (2017-02-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56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0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57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3-16 (2017-02-0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57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0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58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3-16 (2017-02-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58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59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3-16 (2017-02-0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59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0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60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3-16 (2017-02-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60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0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61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3-16 (2017-02-1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61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1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62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 2017-03-16 (2017-02-1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62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2-1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63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