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03084741
企業名稱: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廠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18-04-02
(2013-01-03)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6291283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7條
文號:30-107-030001
事由:貴公司廢水長期未依水污染防治許可內容正常操作,放流水經送驗結果均超過放流水標準(7月23日:水溫:41.1℃,限值:38℃以下;懸浮固體:66.7毫克/公升,限值:3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290毫克/公升,限值:100毫克/公升;8月7日:懸浮固體:268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595毫克/公升;氨氮:142毫克/公升,限值:60毫克/公升),經核算污染物濃度為放流水標準5倍以上,且廢水(D01)未經活性碳吸附塔直接排至放流檢知池排放。
不須改善 6,291,283
無分期已繳清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小港廠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11-09-09
(2011-07-2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0-090001
限2011-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5-18
(2011-03-0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950000元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0-050001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必須確實證明為違法之事實。倘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
不須改善 950,000
不須繳納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14-05-27
(2014-05-2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31日。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3-050001

部份實體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平等原則
限2016-12-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2-106-040001
1,000,000
不須繳納
2014-10-06
(2014-09-2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11月13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3-100001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重複處分,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限2014-11-13前改善
不須改善
1,000,000
不須繳納
2015-06-12
(2014-12-2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4-060001

實體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平等原則,裁量恣意之瑕疵
不須改善 1,000,000
不須繳納
2015-02-24
(2015-01-1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11條
文號:32-104-02000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依據104年7月27日環署訴字第1040033672號函訴願書撤銷。
限2015-03-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1,000,000
不須繳納
2015-07-16
(2015-03-2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4-070002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1,000,000
不須繳納
2015-06-26
(2015-04-0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15日內完成補正。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4-06000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依據104年7月27日環署訴字第1040033672號函訴願書撤銷。
不須改善 1,000,000
不須繳納
2017-06-12
(2017-04-1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4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4項
文號:32-106-060002
事由:經查貴公司整治期程嚴重落後,本府104年4月14日府環土字第1040168262號函核定貴公司之整治計畫書已無實質查核意義,本府爰依土污法第22條第4項規定,於106年1月25日府環土字第1060094441號函請貴公司於文到30日內提送污染整治計畫變更至本府審查核定後據以實施。又查貴公司雖於106年3月2日中石化安保字第1060302-1號函提送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污染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初稿),惟經本府106年4月17日召開之中石化(台鹼)安順廠土壤污染整治計畫推動小組第70次審查會審查認為貴公司所提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內容並未提升整治處理量能,依該計畫書第13章以熱處理年處理量3萬噸及目前實際處理量能無法於113年完成整治,該計畫書未符合本府要求貴公司提出整治計畫變更以提升處理量能之目的,以克服整治進度嚴重落後情形,故審查結果認為貴公司本次所提者非屬本府依土污法第22條第4項規定命其變更之內容而予以駁回,視同未提出該整治計畫變更。

程序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1-09
(2017-09-0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依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項次十一規定:「...未依整治計畫實施者,每次得依前次裁罰金額加計四十萬元」。 本次第3次按次處罰新臺幣100萬元罰鍰且因整治第3次變更計畫核定在即,爰本次裁處不再命限改。 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6-11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有關環境講習對象待確立後再行開立裁處書
事由:一、本府前以106年1月23日府環稽字第1060108023號函附106年1月18日府環土土裁字第106010003號裁處書裁處貴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並限期106年8月31日前改善完成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二、前述所稱完成補正,係指依本府104年4月14日府環土字第1040168262號函核定貴公司之「台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前台鹼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污染整治第二次變更計畫」,須於106年8月31日前達成戴奧辛污染質量削減率41%,惟依本府106年9月5日召開之週工作協調會議貴公司簡報及現場查核結果(本府環境保護局106年9月5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稽查記錄No:002418)得知戴奧辛污染質量削減所仰賴之熱處理預定進度為28.2%,但實際進度為2.1%,目前執行3.3噸/hr實廠運轉及6噸/hr試運轉作業,截至106年9月5日止,熱處理處理一級污染土(戴奧辛濃度高於5萬ng-TEQ/kg或汞高於200 mg/kg者)累積通過本府環境保護局驗證者為1,092.54噸;尚待驗證者為2,837.9噸,未達前述戴奧辛污染質量削減率41%(2.55萬噸)目標,貴公司顯未於106年8月31日前改善完成補正,本府爰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執行第3次按次處罰。
不須改善 1,000,000
不須繳納
2014-08-20
(2014-04-0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條第11項
文號:32-103-080001

實體駁回
不須改善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1-18
(2016-11-0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6-010003

實體駁回
限2018-04-3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2-106-040001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5-27
(2019-03-1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8-050002
事由:本府委託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場整治場址監督管理及查核工作計畫」,於108年3月15日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環境檢測機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員至貴公司安順廠綜合廢水處理廠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汞及戴奧辛濃度分別為58mg/L、0.510mg/L及352 pg I-TEQ/L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標準需需低於25mg/L、0.002mg/L及10 pg I-TEQ/L。
不須改善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2-24
(2019-09-2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改條件:限期裁處書送達後15日內改善完成並提送改善完成報告(需含超標原因分析、改善方案並進行放流水採樣,採樣檢驗需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其檢驗項目包含:PH值、懸浮固體及汞),至本局報請查驗。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8-120001
事由:臺南市政府委託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場整治場址監督管理及查核工作計畫」,於108年9月23日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環境檢測機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員至貴公司安順廠綜合廢水處理廠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檢測結果懸浮固體及汞濃度分別為37.1mg/L及0.0373mg/L 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標準需低於25mg/L及0.002mg/L。
不須改善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8-12
(2021-07-0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於裁處書送達後40日內改善完成並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改善完成報告需包含超標原因分析、改善方案並進行放流水採樣檢驗,採樣檢驗需由環檢所核可之檢測公司進行(驗證項目包含:pH、懸浮固體、汞及戴奧辛)。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10-080002
事由:本局「109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承攬廠商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境公司)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7月1日間執行貴公司依據防汛緊急應變計畫進行外排作業之放流水檢測,檢測結果汞濃度0.0055 mg/L及戴奧辛濃度29 pg I-TEQ/L超過防汛緊急應變計畫外排水承諾水質即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目標值。
不須改善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8-09
(2012-07-0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2-101-070002
不須改善 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9-21
(2017-08-14)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51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90002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8月14日派員至貴公司頭份廠稽查,於放流口採取廢水,經檢驗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不合格項目為懸浮固體108mg/L(標準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445mg/L(標準值為100mg/L);氨氮187mg/L(標準值為60mg/L)及106年8月18日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不合格項目為懸浮固體67mg/L(標準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175mg/L(標準值為100mg/L)。
限2017-10-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51,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2-20
(2017-07-23)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120008
事由:查獲放流口(D02)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許可事項為24小時連續排放,惟於稽查時,該放流口無廢水排放情事,與許可事項不符,己違反水污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2-20
(2017-07-24)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120007
事由:貴公司頭份廠遭查獲廢水處理單元之逆洗水池A、B後設2套串聯式之3座活性碳吸附塔,惟僅各操作1座,且活性碳吸附塔所產生之逆洗廢水流向未於水污染防治許可內容登記,與許可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07-12
(2010-06-3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099-070001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12-30
(2011-09-1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0-120002

部份實體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平等原則
限2012-07-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1-09
(2011-09-1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1-010001

實體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限2012-11-30前改善
不須改善
200,000
不須繳納
2012-01-09
(2011-09-1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1-010002

實體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限2012-07-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200,000
不須繳納
2012-03-09
(2012-02-0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文號:32-101-030002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2-10
(2013-12-3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3-020001

實體駁回
限2014-03-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19
(2015-03-2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5-010001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5-19
(2016-01-0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11條
文號:32-105-050001

實體駁回
限2016-10-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2-106-010003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2-12
(2018-08-2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8-020001
事由:貴公司安順廠於107年8月23日遇豪雨襲擊淹水,本府環境保護局遂於107年8月24日請貴公司依土污法第15條規定,確認廠內積水是否造成污染疑慮,並請貴公司應依第三次變更計畫規定妥為處理,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26及27日稽查發現,貴公司針對安順廠內有污染疑慮積水已由未經第三次變更計畫規定之溢流孔排放至本市安南區二等九號道路側溝及2號水門滲(溢)流情事,本府環境保護局遂於107年8月26及27日採集上開情事之水樣,檢測結果戴奧辛濃度27.6、18.9pg I-TEQ/L高於第三次變更計畫所訂目標值5pg I-TEQ/L。

實體駁回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3-27
(2018-12-0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8-03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另改管編E2301234開立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管理及查核工作計畫」,於107年12月3至4日間執行熱處理(旋轉窯)操作過程中排放管道尾氣檢測,檢測結果戴奧辛濃度0.533 ng-TEQ/Nm3 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標準,該公司顯未依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之第三次變更計畫內容實施。
不須改善 200,000
不須繳納
2017-04-12
(2017-01-0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補正戴奧辛污染質量削減率需達82%目標。限改日期:107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6-040001
事由:一、依據本府104年4月14日府環土字第1040168262號函核定貴公司之「台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前台鹼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污染整治第二次變更計畫」(下稱整治第二次變更計畫),第13-2頁及圖13-1預定整治期程明列105年12月31日之累計戴奧辛污染質量削減率須達82%。二、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月6日辦理中石化(台鹼)安順廠土壤污染整治計畫推動小組第41次現場查核會議,並進行整治進度查核工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稽查記錄No.002415),發現貴公司熱處理(旋轉窯)仍處於試運轉階段,未達105年底查核點要求累計戴奧辛污染質量削減率82%目標。貴公司顯未依前開核定之整治第二次變更計畫內容達成105年度整治目標。

訴願駁回
限2018-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9-27
(2018-08-08)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7-090010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廢氣燃燒塔(A003)監測設施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查核結果,貴公司頭份廠107年第2季排放流率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為80.70%,與「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6條第2項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08
(2018-12-0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8-040001
事由:本府委託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管理及查核工作計畫」,於107年12月3至4日間執行熱處理(旋轉窯)操作過程中排放管道尾氣檢測,檢測結果戴奧辛濃度0.533ng-TEQ/Nm3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標準需低於0.1 ng-TEQ/Nm3。

實體駁回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08
(2019-01-0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補足未達107年熱處理量查核目標所短少13,288.91噸污染土壤處理量。限改日期:109年04月1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8-040002
事由:依據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貴公司之「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書」(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第十三章整治期程,第13-2頁需於107年底累計完成處理16.82萬噸污染土,累計污染土處理量為25%,其中熱處理(旋轉窯)累積完成處理約3.3萬噸污染土,本府於108年1月3日進行整治進度查核工作,經檢視貴公司累計完成處理污染土計155,085.62噸,累計污染土處理量23.35%,其中熱處理量累積19,711.09噸,累計污染土及熱處理量不符整治期程查核點。
限2020-04-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5-03
(2019-02-1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8-050001
事由:本府委託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場整治場址監督管理及查核工作計畫」,於108年2月11日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環境檢測機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員至貴公司安順廠綜合廢水處理廠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及汞濃度為46 mg/L及0.0463 mg/L分別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標準需低於25 mg/L及0.002 mg/L。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1-11
(2020-09-2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改善完成「108年查核點未達改善計畫書-海水池B區(修訂版)」,並經本局驗證通過。限改日期:110年06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9-110002
事由: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貴公司之「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書」(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第十三章整治期程之第13-4頁(圖13-1預定整治期程)需於108年底完成累計污染土處理量232,200噸(35%);海水池B區底泥整治作業,場址累積整治面積達18.3公頃(49%)。二、原訂108年底之查核點,貴公司於同年11月18日來函辦理展延,經本局同意展延至109年3月31日止,後續貴公司於109年3月31日提送查核點展延追趕計畫執行成果,本局遂委託監督計畫台境公司於同年7月20~24及30日執行海水池B區第二次底泥驗證作業、7月29日執行污染土改善完成驗證作業,經查採樣驗證結果,確認累計污染土處理量達232,200噸(35%)符合污染土處理量查核點,惟海水池B區(3.49公頃)底泥驗證未通過,改善面積僅達14.81公頃(40%),確認未達108年查核點目標即累積整治面積未達18.3公頃(49%)。三、綜上,貴公司顯未依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之第三次變更計畫內容實施。
限2021-06-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3-04
(2021-01-1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於限改期限內改善完成並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改善完成報告需包含超標原因分析、改善方案並進行放流水採樣檢驗,採樣檢驗需由環檢所核可之檢測公司進行(驗證項目包含:pH、懸浮固體、汞及戴奧辛)。限改日期:110年04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10-030001
事由:一、本府委託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場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0年1月14日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環境檢測機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員至貴公司安順廠綜合廢水處理廠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檢測結果戴奧辛濃度為 13.2 pg I-TEQ/L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標準需低於 10 pg I-TEQ/L。 二、綜上,貴公司顯未依第三次變更計畫內容實施,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限2021-04-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2-14
(2022-11-1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112年2月20日前改善操作過程步驟疏失及檢驗綜合廢水處理排放水低於第三次變更計畫書之目標值。限改日期:112年0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12-020001
事由:一、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之「綜合廢水處理第二次變更計畫書(修訂一版)(下稱綜合廢水處理計畫)」亦經本局109年11月26日環土字第1090138218號函核定通過,該計畫訂定貴公司進行污染整治時產生之廢水處理設計水質及目標需低於懸浮固體(SS)25mg/L、汞0.002mg/L及戴奧辛10 pg I-TEQ/L,合先敘明。 二、本局委託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113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1年11月14日進行綜合廢水廠排放水採樣,檢測結果戴奧辛10.4 pg I-TEQ/L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綜合廢水處理計畫所訂廢水處理設計水質及目標。 三、中石化公司顯未依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綜合廢水處理計畫內容據以實施,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限2023-0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4-10
(2023-03-0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112年5月31日前暫存區H區之污土全部移除。限改日期:112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12-040001
事由:一、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之「暫存區H區土壤污染移除施工計畫(修訂四版)(下稱H區施工計畫)」亦經本局111年6月13日環土字第1110064165號函核定通過,該計畫訂定貴公司H區應於111年11月30日完成,惟貴公司111年9月23日以中石化安順字第1110001090號函申請改善期程展延至112年2月28日,本局業於111年10月19日環土字第1110123659號函同意在案,合先敘明。 二、本局於112年3月2日至暫存區H區現場查核,現場除有挖土機持續施工外,該區域仍有污染土尚未清除,中石化公司顯未能依照本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核定之第三次變更計畫之H區施工計畫內容據以實施,顯已違反土污法38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本局爰依土污法38條第2項規定,整治計畫未能依核定之內容實施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三、中石化公司顯未依第三次變更計畫之H區施工計畫內容據以實施,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限2023-05-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6-02
(2023-04-1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112年6月5日前改善操作過程步驟疏失及檢驗第三套熱處理煙道尾氣排放低於第三次變更計畫書之目標值。 限改日期:112年06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12-060001
事由:一、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之「安順場址第三套熱處理(熱脫附)試運轉竣工暨實廠處理施工計畫(修正一版)(下稱第三套熱處理計畫)」亦經本局111年2月24日環土字第1110019523號函核定通過,該計畫訂定貴公司進行污染整治時之排放煙道或製程尾氣須符合整治計畫之空氣排放標準,排氣之戴奧辛需低於0.1 ng-TEQ/Nm3、汞需低於0.05 ng-TEQ/Nm3等,合先敘明。二、本局委託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113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2年4月10日至中石化公司安順廠進行第三套熱處理煙道尾氣採樣,檢測結果戴奧辛0.36 ng-TEQ/Nm3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第三套熱處理計畫所定之排放標準。三、中石化公司顯未依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第三套熱處理計畫內容據以實施。
限2023-06-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6-07
(2023-04-1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112年6月15日前改善操作過程步驟疏失及檢驗濕處理煙道尾氣排放低於第三次變更計畫書之目標值。限改日期:112年06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12-060002
事由:一、中石化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訂定貴公司進行污染整治時之排放煙道或製程尾氣須符合整治計畫之空氣排放標準,排氣之戴奧辛需低於0.1 ng-TEQ/Nm3、汞需低於0.05 ng-TEQ/Nm3等,合先敘明。二、本局委託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113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2年4月17~18日至中石化公司安順廠進行濕處理排放管道尾氣採樣,檢測結果戴奧辛0.524 ng-TEQ/Nm3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所定之排放標準。
限2023-06-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8-04
(2023-07-2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本局於112年7月21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12-080001
事由:一、查貴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污染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安順場址第四套熱處理建廠、試運轉暨實廠處理施工計畫(定稿本)(下稱第四套熱處理計畫)」經本局112年5月10日環土字第1120051410號函核定,該計畫之煙道排氣:CEMS每小時監測粒狀物、氯化氫及汞,依據監測數據以調整操作參數;另本局112年7月19日環土字第120087394號函請貴公司第四套熱處理於第二階段試運轉前,應依前述規定辦理,否則應中止試運轉作業。二、本局112年7月20日至中石化安順廠稽查,發現第四套熱處理之CEMS尚未完成,且第四套熱處理進料輸送上有碎土殘留,另出料倉之出料輸送帶底部亦有土堆,貴公司顯未依上開規定於CEMS設置完成前已進行第二階段試運轉。三、貴公司顯未依本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核定之第三次變更計畫內容據以實施。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大社廠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22-05-24
(2022-04-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525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6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50021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社區經建路1號從事丙烯腈化學製造程序(M01),於110年10月7日經本局會同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該製程排放管道(P021)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174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標準(1000),本局遂於111年1月5日以高市環局空字第11130311100號函送裁處書(高市環局空處字第20-111-010003)裁處罰鍰並限期於111年4月6日前改善完成。惟貴廠未於通知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報請查驗,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因貴廠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規定。
限2022-06-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52,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1-05
(2021-10-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4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10003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社區經建路1號從事丙烯腈化學製造程序(M01),於110年10月7日經本局會同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該製程排放管道(P021)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1740,已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100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2-04-0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0-111-050021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12-03
(2013-09-0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9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2-120002
限2013-09-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5-16
(2016-03-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6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文號:20-105-050015
限2016-06-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6-06
(2023-03-0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060005
事由:貴廠所屬石化製程丙烯腈化學製造程序(M01)於112年1月18日至2月5日進行歲修作業,並於同年3月22日提送歲修報告書,因貴廠提報報告書日期已逾歲修完成後1個月之法定期限,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3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6-06
(2023-03-0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060006
事由:貴廠所屬石化製程丙烯腈化學製造程序(M02)於112年1月18日至2月5日進行歲修作業,並於同年3月22日提送歲修報告書,因貴廠提報報告書日期已逾歲修完成後1個月之法定期限,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3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7-05
(2023-04-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70005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社區經建路1號從事丙烯腈化學製造程序(M02),於112年4月26日經本局人員進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該製程計有2個設備元件(詳如下述)淨檢測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1.編號:A09-O05,流體組成:丙烯,檢測值:20,282ppm 2.編號:B06-O01,流體組成:丙烯腈,檢測值:13,291ppm
不須改善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前鎮廠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12-03-09
(2012-02-0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2-101-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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