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03707901
管制編號: E5600056
事業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事業地址: 高雄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五○號、鳳森里中林路五號、鳳森里中林路二五號、鳳森里中利街二二號、鳳鳴里中利街一號、山明里北林路八號、山明里朝興路一號
所在工業區: 高雄臨海工業區三、四期
產業類型: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資料日期: 2024-04-2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9-05-29
(2019-04-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7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50029
事由:貴廠所屬觀音儲運課於本市大社區食坑巷33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於本年4月18日經本局人員進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有2個設備元件淨檢測值大於2,000ppm(詳如下述),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1.編號:Q06-V01,流體組成:汽油,檢測值:3,080ppm 2.編號:Q18-F02,流體組成:汽油,檢測值:6,372ppm
限2019-07-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5-20
(2018-02-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50046
事由:本局108年3月18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廠烏材林儲運課石油煉製業之原油貯槽之槽底沈降物(A-6401)107年2月至108年1月,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05
(2019-03-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8-040012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經檢視照片中廢氣燃燒塔確有因燃燒產生明顯粒狀汚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8年3月6日10時6分派員至貴廠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貴廠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貴廠所有之廢氣燃燒塔(編號:A018;屬加氫脫硫氫處理程序(編號:M13))所排放,經查係因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重油轉化程序)(編號:M16)濕式壓縮機(編號:C3301)冷凝水高液位警示,壓縮機冷凝水泵送馬達(編號:P3353A/B)2台同時啟動,經檢修相關傳控訊號無異常後,研判疑似P3353A出口濾網阻塞所致,於是(6)日8時50分P3353A停止運轉並清洗濾網,造成上開液位超過系統安全設定(高高液位),導致製程於108年3月6日9時8分跳俥,製程氣體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600,000
不須繳納
2019-04-01
(2018-04-3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5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40007
事由:貴廠位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人員於107年4月30日至執行稽查檢測,查固定污染源觸媒重組程序(M21)之設備元件(E6317-02、E6306-05)揮發性有機物之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違反「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9-05-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01
(2018-07-1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5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40003
事由:貴廠位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人員於107年7月13日至執行稽查檢測,查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09)之設備元件(6C2-10560-F-010-L)揮發性有機物之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違反「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9-05-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01
(2018-07-1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5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40004
事由:貴廠位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人員於107年7月13日至執行稽查檢測,查固定污染源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9)之設備元件(6W3-10512-V-010L)揮發性有機物之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違反「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9-05-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01
(2018-07-1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5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8-040005
事由:貴廠位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人員於107年7月13日至執行稽查檢測,查原油蒸餾程序(M22)之OD排放口 (D-102)洩漏淨檢值超過1,000ppm,已違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限2019-05-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01
(2019-02-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5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40006
事由:貴廠位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本局人員於108年2月20日至執行稽查暨自動連續監測設施資料抽測比對,查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4) 於108年2月7日SO2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值之累積時間超過二小時,且無報備,違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13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9-05-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3-11
(2018-12-0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030021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人員107年12月5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廠所產生非有害油泥(D-0903)廢棄物採鐵桶盛裝貯存,有部分腐蝕及未加鐵蓋,造成滲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同一行為
不須改善 18,000
不須繳納
2019-03-11
(2018-12-0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030022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人員107年12月5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廠所產生有機性污泥(D-0901)未設有防止雨水流入之設備而採露天堆置,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2-28
(2019-02-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20036
事由:案經本局派員於旨揭時段前往本市小港區沿海四路50號稽查時,於貴廠廠區周界圍牆外(判定位置:小港區中智街與中亨街交叉口,中智街上),發現貴廠排放口(廢氣燃燒塔)有明顯排放黑煙情事,現場錄影存證,並進行目測判煙,判定結果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20%累計時間不得超過3分鐘之規定,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其他石油製造程序(編號:M19)所屬排放口(編號:P112),使用天然氣(LNG)及燃料氣(FG)為燃料維持廢氣燃燒塔母火燃燒,因燃燒不完全產生黑煙,經由排放口排放,造成污染。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另為處分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2019-02-19
(2018-03-2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20012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7年3月29日執行稽查抽測,貴廠M16製程元件編號D-3333B-05之檢測值為10,743 ppm、POV-3818-02之檢測值為6,581 ppm、D-3308-01之檢測值為12,012 ppm、FQ-3021-01之檢測值為11,683 ppm,已違反「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2-19
(2018-10-0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8-020015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行政院環保署於107年10月4日派員至輕質原油分餾製程(M42)執行洩露檢測,發現該製程內之空氣過濾器(M1366A)附近含油廢水排放口(OD排放口)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淨檢值達2,341ppm(背景值為3.6ppm),已違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2-19
(2018-11-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8-020014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行政院環保署於107年11月9日派員至觸煤裂解程序(M33)執行洩露檢測,發現該製程設備(流水號:PT-9151)附近含油廢水排放口(OD排放口)與大氣接觸且未維持氣密狀態,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淨檢值達56,651.3ppm,已違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2-19
(2019-01-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8-020013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8年1月7日執行稽查抽測,貴廠M30製程之廢水處理設施初級處理單元設備共有9處(製程編號:B01-O01、B01-O02、B03-O01、B03-O02、B08-O01、B12-O01、B12-O02、B14-O01、B16-O01)洩漏淨檢值超過1,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所定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規定。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1-29
(2018-01-2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010064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月24日派員督察貴廠,發現貴廠觸媒裂解(M33)工場周邊場區道路旁露天堆放製程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廢沸石觸媒(R-1402),其貯存地點、容器(太空袋)未保持清潔完整,致有滲出污染地面情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該署復於107年4月10日派員前往貴廠執行「大林廠興建重油轉化工場暨媒組工場擴增計畫環境說明書」現場監督查核作業,發現其重油媒裂工場製程中,每天約有1公噸濕式廢觸媒係於濕式洗滌塔產出被收集後,以太空袋露天存放於場區周邊道路,其滲出水逕行排入路邊溝渠漫流至收集池(S-1803),其濕式廢觸媒則等乾燥後再行委託業者再利用處理;惟查該開發計畫環境說明書第八章P8-4頁,8.1.4二.(三)「廢觸媒以密封之儲存容器盛裝,並時常巡視堆置場,以避免產生二次污染。」實際處置作為與環評書件所載內容不合,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實體駁回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1-18
(2018-11-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旨案限期於文到14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010051
事由:有機性污泥及廢鐵桶貯存區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另廠區內堆放2個太空包,內有濾袋等纖維類廢棄物(D-0899),惟貯存容器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實體駁回
不須改善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1-18
(2018-11-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旨案限期於文到14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010052
事由:廠區內石油煉製作業之油污槽底泥、過濾或分離之廢棄物(A-6501),其貯存容器已損壞生鏽及洩漏而未更換,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實體駁回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1-18
(2018-11-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旨案限期於文到14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010053
事由:廠區內石油煉製作業之油污槽底泥、過濾或分離之廢棄物(A-6501),部份貯存超過1年(部份桶身標示106年11月1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

實體駁回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1-17
(2018-11-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旨案限期於文到14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8-010049
事由:廠區內堆放2個太空包,內有濾袋等纖維類廢棄物(D-0899),該項廢棄物未提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實體駁回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1-17
(2018-11-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旨案限期於文到14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010050
事由:非有害油泥(D-0903)貯存容器油漬滲出及污染地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實體駁回
不須改善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1-15
(2018-07-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4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8-010018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裁處路徑錯誤
事由:案係本局稽查人員至中鋼公司RD29、RD30雨水箱涵發現有廢油疏漏排放,沿鹽水港溪流至新橋出海口,經沿線巡查至貴公司,經查係貴公司大林廠內油水分離處理單元(API-F01)疏漏廢油使前述雨水箱涵廢油排放致鹽水港溪造成水污染情事。
不須改善 184,500
不須繳納
2019-01-02
(2018-10-0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2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10003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7年10月2日執行稽查抽測,貴廠M40製程元件編號TL-6009-V01之檢測值為16,946 ppm,已違反「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9-02-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1-02
(2018-10-0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2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10004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7年10月2日執行稽查抽測,貴廠M41製程元件編號S07-F13之檢測值為5,249 ppm、S10-F07之檢測值為3,459 ppm、IS08-F07之檢測值為3,390 ppm及IS12-F04之檢測值為5,915 ppm,已違反「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9-02-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2-05
(2018-10-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1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120005
事由:本局於107年10月1日派員進行貴廠M37製程執行設備元件洩漏檢測,結果共計5個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訂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9-01-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2-05
(2018-10-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1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120006
事由:本局於107年10月1日派員至貴廠M30製程執行廢水處理設施初級處理單元設備之氣密狀態檢測,結果該製程共有4處洩漏淨檢值超過1,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所定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規定。
限2019-01-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05
(2018-01-2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7-110008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裁處金額仍有疑慮,未能於年底前開立裁處書。
事由: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1月24日派員督察貴廠,發現貴廠觸媒裂解(M33)工場周邊場區道路旁露天堆放製程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廢沸石觸媒(R-1402),其貯存地點、廢沸石觸媒以太空袋盛裝太空袋未保持清潔完整,致有滲出污染地面情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復於107年4月10日派員前往貴廠執行「大林廠興建重油轉化工場暨媒組工場擴增計畫環境說明書」現場監督查核作業,發現其重油媒裂工場製程中,每天約有1公噸濕式廢觸媒係於濕式洗滌塔產出被收集後,以太空袋露天存放於場區周邊道路,其滲出水逕行排入路邊溝渠漫流至收集池(S-1803),其濕式廢觸媒則等乾燥後再行委託業者再利用處理;惟查該開發計畫環境說明書第八章P8-4頁,8.1.4二.(三)「廢觸媒以密封之儲存容器盛裝,並時常巡視堆置場,以避免產生二次污染。」實際處置作為與環評書件所載內容不合,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05
(2018-10-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7-110009
事由:案係本局107年10月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廠非有害油泥(代碼:D-0903)以鐵桶盛裝,部份鐵桶桶身銹蝕破損,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0-06
(2018-04-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100008
事由:案經本局於107年4月16日11時26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中林路近中利街交叉路口稽查時,於貴廠周界外(判定位置:中林路路上,廠區(F區)東北側圍牆外)發現有明顯粒狀污染物(白煙)散布於空氣中情事。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貴廠烷化程序(編號:M37),廢酸再生區(4000區)之過熱器(編號:E4001)因熱交換管堵塞,分解燃燒爐(編號:EZ31)停爐檢修,抽取空氣進行爐內降溫,惟未設置粒狀物收集急處理設備,降溫過程中,熱交換管堵塞物隨降溫氣體由通風排管排放,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實體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告之訴有理由
不須改善 200,000
不須繳納
2018-09-05
(2018-05-2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90006
事由:貴廠固定污染源油氣純化程序(M19)、觸煤重組程序(M20),經本局人員於107年5月24日執行稽查檢測,發現M19製程多個設備元件:V-6102-LV05、D-6102B-LN16、P6104A-LO010、D-4221-GF08;M20製程多個設備元件:S03-O01、S03-V01、S06-V01、S08-V01、S08-O01、S26-N01、S28-V01、FT3062-T01揮發性有機物之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之洩漏淨檢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26
(2018-01-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7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60035
事由:貴廠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09)之設備元件,經本局於106年1月11日派員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經檢測結果,該製程設備元件:S03-F01、S21-N03、M02-O02、M05-N03、M09-N01、M09-N02、M09-O01、M11-V01、M12-N03之洩漏淨檢值逾2,000 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之洩漏淨檢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8-07-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25
(2018-03-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7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20-107-060031
事由:緣本局稽查人員107年03月27日會同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貴廠機具用油含硫份採樣,當日於貴廠共採取堆高機(SD12120802M1)、堆高機(C6A50-1)、堆高機(C6A50-2)之機具用油共3組樣品,續委由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環檢所公告方法(油品含硫份:NIEA A446.71 C)檢測分析,檢測結果堆高機(C6A50-2)之機具用油含硫份為1,900mg/kg。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01月05日環署空字第0950000622號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規定(含硫量限值50mg/kg),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限2018-07-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20
(2017-12-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6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7-060019
事由:行政院環保署於106年12月26日派員至貴廠執行觸煤裂解程序(M33)之設備元件檢測,經檢測該製程氫化單元進料泵(P-8001A)附近含油廢水排放口(OD排放口)發現揮發性有機未為有效收集,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限2018-06-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10
(2018-04-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60007
事由:案經本局於107年4月16日11時26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中林路近中利街交叉路口稽查時,於貴廠周界外(判定位置:中林路路上,廠區(F區)東北側圍牆外)發現有明顯粒狀污染物(白煙)散布於空氣中情事。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貴廠烷化程序(編號:M37),廢酸再生區(4000區)之過熱器(編號:E4001)因熱交換管堵塞,分解燃燒爐(編號:EZ31)停爐檢修,抽取空氣進行爐內降溫,惟未設置粒狀物收集急處理設備,降溫過程中,熱交換管堵塞物隨降溫氣體由通風排管排放,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300,000
不須繳納
2018-01-04
(2014-05-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10010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2-24
(2017-11-0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06-120026
事由:本局於106年11月5日15時38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中林路(中鋼公司南門附近)稽查,於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中林路上,廠區北側圍牆外,風向:東南風)發現有明顯煙硝味惡臭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貴廠硫磺回收處理程序(編號:M38)所屬第十硫磺工場進行起爐前準備,富胺液再生塔(編號:V-1101)進行加溫並以氮氣加壓及持壓,因溫度上升及釋壓,產生氮氣及水蒸氣,並將胺液中硫份一併帶出,排放至第4廢氣燃燒塔(編號:A022),以燃燒處理後排放,因處理前氣體成分中總硫濃度為5%(即50000ppm),超過廢氣燃燒塔處理硫(S)原始設計條件(3000ppm),致燃燒處理後生成硫氧化物,產生明顯煙硝味惡臭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2-24
(2017-11-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6-120024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經檢視照片中廢氣燃燒塔於106年11月27日15時13分確有因燃燒產生明顯粒狀汚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6年11月28日11時30分派員至貴廠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貴廠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貴廠所有之廢氣燃燒塔(編號:A021)所排放,經查係因於11月27日15時30分觸媒裂解程序(編號:M33)起爐過程中,未飽和氣體單元濕氣壓縮機(編號:C2100),因乾燥氣軸封壓差異常,導致製程跳俥,製程內氣體排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實體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2-24
(2017-11-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6-120025
事由:本局於106年11月27日12時53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中亨街42、43號前稽查時,於廠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小港區中亨街上,貴廠F區東南側圍牆外;風向:西風),發現有明顯油氣刺鼻惡臭,以攜帶式光離子化偵測器(PID)量測可燃性氣體最高濃度為2040ppb,嗣進廠查察,發現貴廠觸媒裂解程序(編號:M33)製程啟爐中,冷進料加熱器(編號:E-2111)殼側因熱脹冷縮,致設備內重油洩漏,產生明顯油氣惡臭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2-14
(2017-11-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貴廠於107年2月10日前改善完成,屆期未完成改善,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6-120017
事由: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1月8日執行查核,貴廠M20製程之排放管道P017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數據:NOx於106年第1季,O2於106年第1季及第2季,皆有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九、(四)全幅設定監測數據應分布於全幅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之間,致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未達85%以上,前開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2-14
(2017-11-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貴廠於107年2月10日前改善完成,屆期未完成改善,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6-120018
事由: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1月8日執行查核,貴廠觸媒重組程序(M20)E258中間加熱爐之現場物料出口溫度523℃(許可證核定操作溫度為343℃)及E277去丁烷塔現場操作壓力為13.01kg/cm²、塔頂溫度現場讀值為37.6℃、塔底溫度現場讀值為236.2℃(核定操作壓力為10.2 kg/cm²、操作溫度塔頂為62℃、塔底為209℃)與許可核定操作內容不符,另查該製程現場新增廢油回收槽(D6532)乙座、反應器產品氣液分離槽(D5201)乙座、燃料氣專用槽(D5312、D5313)2座、二氯乙烷槽(D5319、D5365)2座、尾氣處理罐(D5363)乙座皆未登載於許可證中,前開未依許可核定內容進行操作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2-14
(2017-11-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6-120020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領有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32)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466-03號),經本局人員於106年11月8日執行稽查,發現該製程廢液(油水)收集區之廢氣未有效收集,致揮發性有機物逸散,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2-13
(2017-11-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20015
事由:本局於106年11月8日至貴廠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32)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經檢測結果,該製程設備元件編號:D-3006-01之洩漏淨檢值逾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定「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2-05
(2017-09-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06-120005
事由: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於106年9月20日16時10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中亨街與興業街交叉口會同貴廠人員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興業街上,廠區東南側圍牆外,風向:西北風)發現有明顯煙硝味惡臭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貴廠觸媒裂解程序(編號:M33)自9月12日起停爐後進行歲修,重油媒裂工場將製程管線內殘餘氣體吹驅至4號廢氣燃燒塔(編號:A022),以燃燒處理後排放,因處理前氣體成分中總硫濃度為5%,致燃燒處理後生成硫氧化物,產生明顯煙硝味惡臭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1-20
(2017-09-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10024
事由:貴廠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29)經本局於106年9月25日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該製程編號:P553D-LO01、P551B-LP01、TL504-LN01、TL504-LO02及TL201-LF01等5個設備元件之洩漏淨檢值逾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定「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1-20
(2017-09-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10025
事由:貴廠固定污染源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M30)經本局於106年9月25日至執行廢水處理設施初級處理單元設備之氣密狀態檢測,經檢測結果,該製程編號:CPI-02-01-O01、CPI-02-01-O02、CPI-02-01-O03、CPI-02-01-O04、CPI-02-01-O05、CPI-02-01-O06、CPI-02-01-O07、CPI-02-01-O09、CPI-02-01-O11、CPI-02-02-O05、CPI-02-02-O06、CPI-02-02-O09、CPI-02-03-O01、CPI-02-04-O01及CPI-02-04-O02等15點之淨檢值逾1,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所定之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8-02
(2017-05-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80003
事由:本局於106年5月17日至貴廠執行固定污染源觸媒重組程序(M20及M21)、觸媒裂解程序(M33)及烷化程序(M37)之設備元件檢測,經檢測結果: (1)M20製程:計有6個設備元件,編號:B11-O01、B11-F03、B12-O01、B13-O01、B13--N03、B19-N10; (2)M21製程:計有2個設備元件,編號:B02-O01、B06-N02; (3)M33製程:計有5個設備元件,編號:P-2207B-O01、P-2109B-O01、P-9201B-O01、P-9202B-O01、P-9201B-O02; (4)M37製程:計有4個設備元件,編號:A11-O03、A12-O01、A14-P01、A15-P01之洩漏濃度皆逾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之規定,此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7-24
(2017-06-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6-070020
事由:貴廠執行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25)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6月23日上午11時10分至現場查核,查當日現場未操作,惟依據貴廠人員提供焚化爐每日操作及監測紀錄資料顯示,其二次燃燒室出口溫度之小時平均值,自106年6月8日13時至106年6月17日上午7時止,有多筆監測數據低於850℃以下,未能符合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1款,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訴願駁回
限2017-10-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6-29
(2017-02-2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60056
事由:貴廠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08)之設備元件,經本局於106年2月24日派員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經檢測結果,該製程編號:E-915-V04設備元件之洩漏淨檢值逾2,000 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之洩漏淨檢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7-03-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6-27
(2017-02-2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60045
事由:貴廠固定污染源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1)之設備元件檢測,經本局於106年2月24日派員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經檢測結果,該製程編號:F2002-O01、1-PCV002-F08、1-PCV001-F03及P-2005B-O05等4個設備元件之洩漏淨檢值逾2,000 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之洩漏淨檢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6-05
(2017-03-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60007
事由: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3月1日下午3時15分至貴廠進行原油蒸餾程序(M09)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查驗,查該製程許可內容之燃料氣最大設計(使用)量為18,177立方公尺/年,惟104年度之年操用量為30,598.56立方公尺/年(逾許可量68%),105年度實際年使用量為22,674立方公尺/年(逾許可量25%),上述未依許可核定內容進行操作,不符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限2017-03-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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