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日月光污染後勁溪1億罰鍰 遭法院撤銷

By kimutaku608 / On 2016-03-29

(日月光K7廠因遭查獲違規排放污水到後勁溪,被高雄市政府裁罰。資料照片)

蘋果即時  2016年03月22日

(更新內容:判決理由、市府回應)

日月光半導體公司3年前因排放廢水污染後勁溪,遭高雄市政府環保局認定日月光因違法排放廢污水獲取1億餘元不法利益並依法裁罰,日月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今天下午以環保局裁罰金額計算有誤等理由將原處分撤銷,要求市府重為適法處分。高雄市副市長陳金德表示,對此判決無法接受,市府將研議上訴。

陳金德指出,高市府查獲日月光案後,促成《水汙法》修法,加入致人於死者最高可判無期徒刑的刑責,並將行政罰從修法前的最高60萬,提高到2000萬元,但目前裁罰上限仍嫌過低,無法有效扼阻企業心存僥倖,呼籲立法院能再修法提高。

日月光公司於2013年10月1日被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查獲排放大量高濃度有害健康物質鎳強酸性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情節重大,勒令K7廠停工,市府並在派員駐廠檢測5天後,認定K7廠自2007年起就有處理費污水設施不足問題,因此援引《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不法利得加重裁罰」規定,依未妥善處理廢(污)水及污泥之費用所獲不當利益,對日月光加重處分罰鍰1億2百多萬元。

日月光公司不服環保局裁處,前年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不法利得裁處時效為3年,也就是縱使環保局裁罰合法,計算方式最多也只能回溯到2010年起算,指市府就裁罰金額計算方式有誤,原處分應予撤銷。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下午審結宣判,也認定環保局計算基礎錯誤,判決原告勝訴,市府則應另為適法處分。

判決理由認為,環保局對日月光開罰1億餘元是根據自2007年至2013年間環保局共70次的稽查結果,但其中僅有6次因K7廠放流水確實違反標準被裁罰確定,其他64次查核結果,該廠並無違反放流水標準的違章行為,環保局裁罰並無依據;此外法院也認為,原處分認定日月光不法利得的計算基礎確有違誤,應予撤銷後由環保局重為適法處分。

對此判決,高市環保局表示,不法利得計算是採用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資料計算每公噸廢水產生之合理污泥量,經計算96年至102年各年度平均單位廢水污泥量,計算出「應支出而未支出之污泥清理費用」、經由未妥善處理廢水量計算出「應支出而未支出之廢水操作費用」及「應支出而未支出之相關費用孳息」等費用加總後扣除與本案有關連已罰罰鍰,裁處日月光1億201萬3867元罰緩。(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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