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日月光廢水毒後勁溪 二審逆轉改判無罪

By kimutaku608 / On 2016-03-29

蘋果即時  2015年09月29日

(更新:新增高雄地檢署回應)

日月光半導體公司被控排放有毒廢水污染後勁溪案,去年10月高雄地院依《廢棄物清理法》判K7廠廠長蘇炳碩等4人各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徒刑,另名工程師何登陽無罪,檢方認為判太輕提上訴,不料高雄高分院今逆轉改判5人全部無罪,理由是起訴及一審適用法條錯誤,日月光排放廢水應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但案發時《水污法》對排毒廢水並無罰則,因此判無罪。仍可上訴。

檢方對於日月光案被告全判無罪,表達不滿,襄閱主任檢察官黃元冠表示,是不是有害事業廢棄物與「排放方式」、「型態」(固體、液體)沒有關係,而應以「性質」決定,「否則這很荒謬啊,這些半導體廠排放的都是含有高濃度重金屬或強酸的廢液,若以水管排放或只因為不是污泥,就不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誰能接受呢?」

檢方表示:「按照二審邏輯,用管線排的不是廢棄物,用車子載的才是;污泥才是廢棄物,廢水不是,哪有這種道理?這樣不是鼓勵廠商要用水管排廢水?那2000年長興化工的作法不是笨蛋嗎?長興化工因為怕用管子排廢水被查獲,才用車子載到山區去偷倒;槽車裡頭也不是污泥,是廢水,還是一樣用《廢棄物清理法》判有罪。」

高雄地院去年10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 「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判處日月光公司罰金300萬元,K7廠長蘇炳碩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4年、廢水組主任蔡奇勳1年6月,緩刑4年、廢水組工程師游志賢1年10月,緩刑5年、劉威呈1年8月,緩刑5年,另工程師何登陽獲判無罪。

本案被告上訴後均否認犯行做無罪答辯,律師團並主張日月光排放的是處理過的廢水,應適用刑責較輕的《水污法》,檢方則指應適用《廢棄物清理法》及《刑法》流放毒物罪,並指一審判決量刑過輕,請求二審加重刑度。

高雄高分院公布無罪理由指出,日月光K7廠為經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之「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且建置有廢水處理設備及放流管路。2013年10月1日發生污染的原因,是漢華水處理工程公司人員更換鹽酸儲桶管線止漏墊片工程時,因經驗不足,未事先通知K7廠關閉鹽酸儲桶感應器自動補充程式設定,才發生鹽酸溢流進入K7廠廢水處理系統,致各處理池廢水pH值急遽下降。

合議庭指出,日月光K7廠對廢水、污泥的處理方式也不同,K7廠的廢水是經由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以管線或溝渠排放,不屬事業廢棄物範疇,應不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認定標準,因此應適用《水污法》,但因《水污法》今年2月4日才完成修法,而舊法對於本案的「事業已取得許可文件卻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 水」行為,並無罰責規定,因此案發時無法可罰。

合議庭表示,檢方起訴的《廢棄物清理法》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是指「應依法令規定方式為之而未為,並因有害事業廢棄物係屬具有毒害之物質,若任意棄置,對於環境衛生及國民身體健康將發生嚴重之危害。」而K7廠在案發後,已投放較平日多1倍的液鹼,藉此中和處理池的酸鹼值,而廢水的pH值到當晚8時已符合放流標準,顯示並非任意棄置或惡意排放廢水,因此不成立該罪。

法院強調,本案發生前10 年內,高雄市環境保護局對K7廠的稽查,並無排放廢水銅、鎳含量或PH值逾排放標準而裁罰情事,且上游另有2、3家電鍍酸洗工廠,同樣有排放含有銅、鎳成分廢水的情形,因此德民橋下底泥重金屬含量及魚塭魚體鎳含量超標,無法確認是日月光長時間或因本次鹽酸溢流事件所造成。

此外,二審還批評檢方所提底泥及魚體採樣數量單一,並無其他先後時間、同處、同魚塭採樣檢測結果可供對照勾稽,更未能涵括後勁溪其他流域範圍,因此認定無法證明日月光這次事件,已具體達到危及環境生態程度,而有發生侵害結果之可能性,也不符合《刑法》「流放毒物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判日月光及5名被告全部無罪。

但也有檢察官反批:「法院被行政機關和被告律師牽著鼻子走,實在令人失望!」檢方表示,10幾年前環保署的這個函釋出來後,各縣市環保局為了方便稽核,此後環保局內廢水稽核區分為二,從管線排放出去的,才適用《水污法》,屬水土保持科管轄;若用桶子或槽車運送的廢水,屬《廢棄物清理法》,歸廢棄物管理科查核。「但行政機關如此區分只是方便業務劃分管理,不代表法律審判也得受行政機關內部權責劃分的拘束,法院應該依法獨立審判,如果桶裝或槽車運送的廢水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從管線排的廢水就不算廢棄物,不是令人很難理解嗎?」(王吟芳、郭芷余/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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