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盟今年一月揭發台塑六輕兩萬五千筆的超標數據消失以後,持續努力追蹤,要找出政府環境監管機制與法規中許多的漏洞與不足。因為,正是源頭的疏於管控,才讓企業有規避的空間;而政府過於「體貼」企業的法規,造成政府監管機制失靈,企業有規避的空間,結果也讓民眾無法信任政府的環境治理能力,對政府高度不滿。
幾個月以來,綠盟從源頭做系統性的盤點,找出政府監管結構的問題,並設法填補這些環境管制及法規的漏洞,尤其是主管自動連續監測系統操作規範的《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簡稱《CEMS管理辦法》)。為此,我們於1/25、3/14及5/11與環保署開過數次會議,不斷地與環保署溝通關於環境監管法制的修法方向,督促政府的修法時程。並在六輕擴廠環評、六輕核發許可證公聽會等各種場合,不斷聲明我們對於修法的立場與急迫性。目前,環保署承諾我們今年會完成修法。未來綠盟仍將持續監督與關心《CEMS管理辦法》修正狀況,並隨時向「透明足跡」的支持者與社會大眾報告最新進度。
在《CEMS管理辦法》修正的討論會中,我們提出的修法方向分為兩個層次:
1.納入社會大眾與居民知情並參與監督之思維-
過去,《CEMS管理辦法》只聚焦在環保管制單位與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綠盟極力主張環保署應在法規中加入「社會大眾與居民」的角色。綠盟要求政府必須從有權知情的「社會大眾與居民」的視角,充分思考民眾會需要哪些資訊、什麼樣的資訊,進而方便參與監督,讓監管機制能透過「社會大眾與居民」發揮真正的效能。
2.以降低受污染居民之健康影響,作為管制法規設計的原則-
從降低居民健康風險的視角,重新檢視管制法規,並強化、填補法規之漏洞,降低污染對居民造成的實質影響和風險。
具體修訂建議內容:
1、數據生產與傳輸之透明化-從監測數據生產到傳輸至主管機關的過程,盡可能更加公開透明,讓民眾可以取得原始數據,不可以用監測設備維修、起停爐等其他代碼覆蓋原始數據。
2、嚴格限制註記條件-目前法規允許廠商註記之條件過於寬鬆,規範不足,綠盟要求政府應嚴格限制註記的條件、範疇與註記的權責,並明文規定中央與地方管制機關查核的程序等相關規範。
3、增加傳輸電流、電位-政府應增加自動連續監測的傳輸內容,例如電流、電位,有助於事後的驗證。
4.重新盤點民眾所需之連續監測資訊-現行法規中應加入得以知情的「社會大眾與居民」之角色,充分盤點與思考「社會大眾與居民」在管制過程需要哪些資訊,使其方便加入監督。
1、檢討「允許超標次數過於寬鬆」之法規-目前法規對於超標違法的認定過於寬鬆,像是粒狀污染物一天超標40筆仍不算違法,氣狀污染物一天累計兩小時超標也不算違法。亦即企業在法規限制「最大排放量」的標準以外,仍然允許一定程度的超標排放,這是不合理的超標容許範圍。沒有超標的排放都對居民存在健康風險,更何況是在標準值以外。現行法規竟然允許如此寬鬆的超標行為,綠盟主張應取消或縮減「允許合法超標」之時間。除此之外,有超標行為的企業,必須對社會大眾與管制機關主動提出說明並保存證據。
2、訂定警戒條件之具體規範-法規僅規定超過排放標準的警戒條件,但並未具體規定警戒之後地方主管機關的作為,也沒有明確要求企業應對社會大眾或管制機關提出說明或是改善計畫。結果導致未達開罰標準的超標不受管制,企業也不需改進的管制漏洞。綠盟主張應訂定法規:在達到警戒條件後,管制單位該實施之明確管制措施,以及企業受管制義務的內容。
3、增加監測之污染物項目-目前的監測項目不足以回應民眾對於污染物排放的質疑,政府應增加監測項目,並落實法規原本就規定要監測的項目,如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
4、增加監測對象與煙囪數-目前自動連續監測的數量也不足以回應民眾的質疑,政府應擴大裝設自動連續監測設備的範圍,並找民間利害相關方研商應增加裝設的對象與煙囪數。
5.重新檢討各類污染物之排放管制標準-環保署應說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依照哪些考量而訂定,重新檢討所有污染物的管制標準,並訂定合理的管制標準。例如,苯在美國周界測得2.8ppb及要求工廠提出改善方案,台灣訂定管制標準為500ppb,極度不合理,應予修正。
1、訂定停車起火之排放管制標準-既有的管制辦法並未訂定起火、停車等非正常運轉中的排放標準,但在這些特殊情況下造成的污染排放,往往比正常運轉情況高上許多。因此,應以降低受污染居民之健康影響為出發點,訂定起火、停車等非正常運轉狀態的管制標準,否則就應以一般條件下的排放管制標準,落實執法與裁罰。
2、增加廢氣燃燒塔監管機制及辦法─現行法規僅制定燃燒塔排放流率的管理辦法,卻沒有監測、管制燃燒塔排放污染物的情況,因而造成企業將燃燒塔作為排放管道,利用燃燒塔排放各種污染物去規避法規的監測與管制,使得污染物的管制機制失靈,無法有效遏止污染持續發生。綠盟主張應加入燃燒塔的連線及管制辦法。
3、強化特殊工業區之管制-針對高污染潛勢與特殊工業區的排放量級、污染情況,應另行訂定管制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