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報】控告台塑污染的艱難

By kimutaku608 / On 2017-09-25

(攝影:彭保羅老師)

雲林、彰化靠海的那一邊,有個巨大的石化工廠,佔地2603公頃,矗立著398根煙囪,台塑六輕就在那裡。六輕來了之後,不僅原本的農漁業受到影響,工安、環境爭議不斷,台大研究更指出,當地居民罹癌的風險也增加了4倍。因此,六輕旁邊的74位台西鄉民組成聯合求償自救會,集體向台塑提出聯合訴訟,控告六輕排放的空氣污染,造成自己或家人罹癌,要求台塑賠償喪葬費、醫療費、收入與精神損失等相關費用。

六輕是台灣最大的石化工業區,全球排名也在前十大,但對於其所排放的污染與罹病之間的關係仍難以認定。訴訟至今兩年多,歷經11次開庭,幾乎沒什麼進展,就綠盟參與法庭觀察的心得,法官似乎沒有認知到公害訴訟與一般訴訟有很大的差異,目前看似採取最限縮、最保守的解釋與態度,要求原告提出具體明確的科學證據,使原本就不容易的公害訴訟更加陷入困境。

(攝影:曾虹文)

空氣污染與罹癌的因果關係該怎麼建立?

公害訴訟有被害者眾多、科技風險及其專業性等特性,因而較一般訴訟複雜。法官並非科學家,不可能親自做研究調查因果關係是否存在,因此需藉由流行病學、醫學來證明因果關係。以RCA案為例,被告律師認為接觸有機溶劑跟罹病之間沒有「相當因果關係」(即該行為通常會產生該損害),接觸有機溶劑的員工不一定有罹癌,也就是員工的罹癌率沒有特別高,因果關係不存在。但法官採用「合理蓋然性」的主張認為,員工確實有接觸有機溶劑,該有機溶劑被證實與罹患特定疾病有關,只要員工罹患該疾病或有罹患該疾病之風險,因果關係就算成立。

在六輕的公害訴訟案中,被告六輕的律師主張應採取「相當因果關係」,必須要由居民舉證六輕在哪一個時間點、排放了什麼污染、且這個污染是「違法」的,再證明這違法的空氣污染,擴散到居民生活環境時的濃度,超過環保署訂定的標準,最後再一一證明每一位居民的罹癌,確實是因為吸到六輕排放的空氣所造成,而不是汽機車的空氣污染或其他潛在的風險。

要以六輕律師主張的「相當因果關係」證明居民的罹癌與六輕有關,根本是不可能的事,這也是公害訴訟與一般訴訟不同的地方。而,原告律師主張的因果關係建立,是採用日本在空氣污染公害訴訟中的「疫學因果關係」即結合醫學、流行病學的研究,只要證明「某行為造成某病」,「如無該行為,即不會發生此結果」之某程度蓋然性即可,從增加罹癌風險的標準,以較寬鬆的條件證明污染與罹癌間的因果關係。

以目前法庭觀察到的情況來說,法官要求原告證明台塑排放的空氣污染何時有「違法」,以及提出排放超標被裁罰的記錄,再要求原告證明這些「違法」的污染氣體比其他造成癌症的因素,有較高的可能性會造成居民罹癌。法官對於證據的認定是從管制記錄來看六輕的污染行為,等於是將六輕污染的風險限縮在只有違法才有污染,但我們都知道沒有違法不代表沒有污染,而且,從之前綠盟揭露六輕大量超標卻沒有開罰的事件中,已找出許多管制上的不足以及法規的漏洞,這些漏洞與不足,正好在訴訟的困難中完全呈現出來。

(照片:彭保羅老師提供。)

從管制不足來看訴訟的困難

 

一、哪個時間點、排放什麼污染的資料有限

由於法規、人力、資源與技術等等限制,環保署的監測項目及數量很有限,六輕398根煙囪僅有34根裝設即時監測設備,監測項目也只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氫及不透光率,其他的污染物並沒有在監測範圍內。也就是說,並沒有建立會致癌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例如多環芳香烴)的排放清冊,也沒有六輕整個工業區的排放總量清冊,僅可以根據空污費申報資料推估戴奧辛排放量,但六輕律師表示推估非實際排放量,不能採信。

其實,六輕有什麼製程、會排放什麼污染物,他自己最清楚,最應該負舉證責任的是六輕,但六輕卻不提供任何相關的排放資料,反而一直要求原告應該具體提出六輕排放什麼污染,令人感到荒謬與錯亂。如果六輕真如他自稱環保做的很好,應利用訴訟的機會將所有排放資料公開,證明自己清白。如果六輕不敢把排放資料拿出來,就應該要面對自己排放的污染,確實會增加居民罹癌的風險。

二、「違法」的標準很狹隘

六輕最常回應民眾質疑的就是「排放沒有違法」,最主要的原因是目前法規從「超標」到「違法」的認定過於寬鬆,例如不透光率(黑煙的濃度)一天可以允許40次的超標都不算違法,但這40次的超標都是實實在在的污染。甚至在污染最嚴重的起、停爐的情境下,法律並沒有制定排放標準,也就是無論排放污染多久、超標多嚴重都無法可管。

可是在法官的認定裡,似乎認為這樣的超標並不能成為六輕排放「不法」的證據,法官對「不法」的認定就是要開罰,但從超標到開罰的標準如此寬鬆,更不要說監測項目這麼少,有上百種的有毒物質並不在監測、開罰的項目中。我們很希望法官可以理解,法律的制定本來就跟不上科技的日新月異,新的製程、新的污染物不斷出現,即便對這些污染物沒有開罰的法律依據,也不能抹滅六輕排放有毒物質的事實。

三、生活環境的排放標準訂定不合理

當居民檢舉生活環境聞到臭味時,環保單位及工廠總是表示「測到的濃度遠低於排放標準」,但這個「標準」的訂定並沒有將居民的健康風險納入考量。以常見的一級致癌物苯為例,在彰化的台西村測到8ppb,遠低於排放標準500ppb,但美國只要2.8ppb就要求工廠提出改善方案。因此,要證明六輕排放的污染,逸散到生活環境的濃度高於排放標準非常困難,並不是污染濃度低於排放標準,就是人體可承受的污染,應該正視測到這些污染物質,就是增加罹癌風險的證據。

 

減少下一個空氣污染公害訴訟的困難

六輕的律師聲稱:「六輕廠區是依照環保署環評審查程序通過審查及設置,相關污染排放濃度都低於環保署容許排放標準」。法官則說:「要講清楚哪一天的排放有超標,你不能要我說國家允許的排放是不法」。似乎都意味著六輕是在政府治理機制下允許的合法污染,也不能拿他怎麼辦。

為了強化政府污染治理能力,減少下一個空氣污染公害訴訟的困難,綠盟參與相關法規的修法,推動擴大監測數量及項目,將增加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及廢氣燃燒塔的即時監測資料,也將繼續推動增加監測數量、修改排放標準及違法的認定,並建立長期環境監測數據等。同時也要求政府納入公民知情監督的機制,開放所有監測數據,讓管制機制透過公民參與發揮更大的效益。

我們希望企業都應負起環境社會責任,在賺進豐厚的營收之餘,能夠正視居民遭受的健康損害。未來應成立環境法庭,讓企業在環境污染的公害訴訟中,負擔舉證責任,而政府的管制資料,也要盡可能呈現環境污染的真實情況,讓環境污染的公害訴訟,能夠真正落實環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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