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健康不能無視 空污防制不開後門

By kimutaku608 / On 2017-12-25

環境、健康不能無視 空污防制不開後門

回應行政院版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法草案

空氣污染所造成健康危害日受重視,中南部居民長年受既有工業空污危害,於前日即12月17日舉行中南部反空污大遊行。行政院環保署今年除提出14+N空氣污染防制策略外,於12月14日由行政院院會通過,正式提出空污法修法草案。對此,民間團體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美濃愛鄉協進會及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於12月21日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表達訴求。

環保署應有完整的決策權限

美濃愛鄉協進會理事李永龍表示,五年前(即2012年)地球公民基金會曾發起聯署,要求刪除空污法第12條環保署需「會同」經濟部才能實施總量管制的文字,在高雄友團共同推動下,有三萬多人聯署支持。於2015年,國民黨政府迫於民間壓力,才會同公告高屏空污總量管制。但總量管制早在1999年即已入法,如果不是被「會同」經濟部延宕了16年,高屏居民早有機會呼吸乾淨的空氣,沒想到民進黨執政下,竟仍用「會同」維持經濟部霸權,令高屏團體強烈懷疑賴揆整治空污的決心!

加強毒性污染物管制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敏玲表示,在高雄大社與林園石化工業區、大發與臨海工業區、仁武與竹後工業區、台塑仁武廠、楠梓加工區等附近3公里內就學國小學童超過四萬人,根據仁大工業區鄰近區域健康風險研究,光是1,3-丁二烯、苯、環氧乙烷、丙烯腈等致癌物,仁大工業區對孩童敏感族群的致癌風險就超標百倍以上,高雄民眾已無法忍受。這次空污法修法總算將健康風險因子納入有害空氣汙染物(即HAPs)排放標準,呼籲環保署訂定相關子法務必從嚴,千萬不能在廠商的反彈阻力下退縮。另外,王敏玲強調不僅HAPs的管制不能再拖,無法達到新標準的老舊工廠也應有退場機制!建議草案第62條,針對違法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之用語,應修正為「應」令其停工或停業!

落實環境知情權,完善環境資訊公開制度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曾虹文表示,目前對於工廠排放污染的管制並不足以遏止企業污染行為。少數業者不斷超標排放污染,寧可受罰亦不願意配合改善。因此,我們主張對於超標排放污染之行為,不僅應提高裁罰金額上限,更應提高裁罰金額下限。且違規情節重大的企業,不得再享有政府租稅及其他優惠補貼。此外,現有空污法之資訊公開,完全無法滿足民眾對環境資訊的需求,對於周遭環境有哪些污染源、排放哪些污染物、事故發生要如何應變幾乎無從得知。應落實「完整的環境知情權」,確實公開企業環境資訊。並另行制定更完整的《環境資訊公開法》,維護人民對環境資訊知的權利,公開企業環境資訊,凡符合公共利益者,不得假藉商業機密為由拒絕公開。

強化許可證制度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總幹事施月英表示,彰化縣的工業區面積佔全國第二大,外加超過7000家以上的非法工廠,並還緊鄰六輕石化工業園區,同時面臨空污排放全世界第一的台中火力電廠與第五的麥寮發電廠。但20多年來彰化卻仍只有3個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站(線西鄉、彰化市及二林鎮),中部空品區也僅有11站,過少的監測站無法有效反映中部空污實況。應增加彰化地區的測站,強化空污防制的資訊基礎。此外,空污法第30條第3項增列「台化條款」。當初台化申請許可證展延時,彰化縣政府多次要求台化改以「異動」申請,台化卻執意申請「展延」許可證,程序往來超過30次,直到許可證過期。「台化條款」若通過,就會形成許可證到期卻仍可合法排放的詭異情況,無疑是為廠商及地方政府開後門。

修法應重視環境權益保障回歸環境涵容量及人民健康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董事長林三加律師則進一步補充,本法修正精神應該要回歸本質重視環境涵容量及人民健康。如此次修法草案第30條關於地方政府進行許可證的發放或展延,理應就當時的環境承載力及人民健康風險進行評估裁量,但目前修法內容卻是讓廠商取得污染權,除非有符合三種特殊情形,地方政府才可以進行變更或是限制,但修法目的是要確保空氣品質,這部分修法反倒是把環境權變成污染權,這是萬萬不可,希望立委們能好好把關。且本次政院版本亦無建立法律扶助制度,對於民眾參與空污防制之制度性保障不足,如修法雖納入吹哨者條款,但對於吹哨者並無法律扶助制度,這會讓吹哨者陷入刑事或民事司法訴追。且若人民健康受損,亦無訴訟費用如裁判費、鑑定費用等法律扶助制度保障,受害居民無法有力與企業爭取相關權益。

空污修法避免破壞其他法制,應盡速訂定相關管制辦法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郭鴻儀表示,此次修法,針對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發動緊急防制措施得降載燃煤發電,且顧及用電需求,得提高燃氣發電比率,例外情形下得不受許可證及環評量之限制。但無論許可證或環評都有其原制度上考量,僅因用電需求而例外讓燃氣發電得逾越環評或許可證限制,反而有架空環評或許可證制度的問題。若此為能源轉型期間之非常手段,亦應於母法中明定發動條件、基本原則及過渡期程,避免讓例外變成常態。此外,相關管制措施如防制區應削減空污排放量、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空氣品質維護區等,修法後將有更明確的法律授權依據,但執行關鍵仍在各相關辦法的修訂。呼籲朝野立委能共同努力推動此次空污法修正,並要求環保署應盡速進行相關管制辦法的修訂。

陳曼麗立法委員表示,國人日益關注空氣污染議題,空污法施行至今已四十餘年,我們對空氣品質不能僅停留在污染防制,應更進一步思考追求乾淨清新的空氣品質,在這次修法中,陳曼麗委員建議空污法可參照美國空氣清淨法,將我國現行的空氣污染防制法更名為「空氣清淨法」,修法內容包含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提高地方空污費分配比例、總量管相制相關規定由會同改會商、落實柴油車排氣定期檢查及總量管制以廠商實際排放量作為管制計算基礎…等促進空氣品質事項,陳曼麗委員辦公室均有提出具體修法版本,將持續廣納民間意見,作為修法的重要參考依據。

主要訴求

  • 落實維護環境權益及國民健康之立法精神,反對決策須會同有關機關。
  • 加強空污管制措施,落實環境知情權。
  • 遏止違法排放,提高罰鍰下限。

發起團體: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美濃愛鄉協進會、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