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環境資訊公開程度遠遠落後於國際,甚至是中國

By kimutaku608 / On 2018-04-20

立法院4月9日結束《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第一輪的逐條審查,很遺憾的是立委與環保署無視於大眾對環境污染知情權的基本需求,仍未採納民間要求工廠公開特徵污染物質的意見,將使得台灣對環境資訊公開的程度遠遠落後於國際,甚至是中國。

公開工廠排放物質是大眾的基本需求

台灣的環境資訊公開制度已落後國際許多,1986年美國制定《緊急計畫及公眾資訊公開法》,推動毒性物質排放盤查登錄制度(TRI),揭露各污染源的排放資訊,居民可以此掌握附近有害物質的排放量。2007年中國制定《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維護人民獲取環境資訊的權利,並於2014年訂定《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要求重點排污企業公開特徵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濃度與總量等排放污染的資訊。

但台灣至今仍沒有一部法律要求企業公開環境污染相關的資訊,政府雖握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的資料,民眾也可透過〈列管污染源資料查詢系統〉查詢工廠申報的污染資料,但可查到的污染物質很有限,無論是政府或民眾,都無法從工廠揭露的資料中,得知工廠到底排放哪些污染物質。

最近一位民眾寫信給綠盟,即是因為公司位在某化纖廠的下風處,長年下來咳嗽已嚴重到胸痛,檢查為輕度持續性氣喘,並出現頭暈、頭痛、心悸、噁心想吐、全身發熱痠痛、手指腫痛等現象。醫師建議需要確切吸入的化學氣體成分,才能確定造成這些症狀的原因,也才能更有效的進行醫療行為,故而詢問我們能否提供化纖廠排放污染物質的資訊。類似這樣的事情其實各地都在發生,六輕周圍居民的損害賠償訴訟,也是因為缺乏排放資料而陷入僵局。

因此在這次的修法,我們不斷呼籲要回應民間對環境污染知情的需求,要求企業揭露更多環境污染的訊息,特別是排放的特徵污染物質。但在第一輪逐條審查結束後,環保署仍未放入要求企業揭露特徵污染物質的法條,而委員也沒有替人民把關要求將相關的法條入法。

台灣的環境資訊公開制度落後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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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同是石化廠為例,台灣無論是公開哪些排放口有污染物質的數量,以及排放哪些污染物質的項目都不如中國。就公開哪些排放口的污染資料來說,台灣是有裝設自動連續監測設備的排放口才有排放資料,而中國無論自動連續監測或是手動監測,只要有監測資料就公開。

因此,台塑石化麥寮三個廠的煙道跟放流口加起來,總共只能查到27個排放口的排放情況,而中國石化揚子石化公司卻可以查到66個排放口的資料。從公開監測空污排放的物質來看,台塑石化只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粒狀污染物;而中國石化揚子石化公司除了台灣有的以外,還有硫化氫、氯化氫、氨、苯、苯系物、甲苯、二甲苯、鎳及其化合物、環氧乙烷、臭氣濃度等,多了10種污染物質。

台灣對於廠內污染物質排放情況的揭露程度沒有中國來的完整,對於工廠周界的監測情況也較不完善。一般大眾都會想知道工廠周邊空氣污染情況如何,但目前只有針對中油、中鋼、台電等大型事業,以及中科、南科、六輕、林園及臨海等六個特殊性工業區,進行工廠周界的污染監測,沒有辦法查詢其他特定工廠周界的監測情況,但中國每一個重點排污企業都必須揭露周界監測的污染物質。

而且,就周界的監測項目來說,六輕周圍也只能查到臭氧、懸浮微粒、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的濃度;而中國石化揚子石化公司周界監測的項目則有硫化氫、氯化氫、氨、苯、甲苯、二甲苯、苯並芘、非甲烷總烃、懸浮微粒、總懸浮微粒、臭氧濃度等更多的污染資訊。

台灣目前對環境資訊公開的制度已經落後於國際,在這次的修法有機會建立更完善的環境資訊公開制度,同時可以回應大眾對於空污問題的焦慮,並強化政府的管制能力。我們嚴正要求,政府應該將環境資訊公開的制度在空污法入法,作為規範性的授權,讓企業與政府至少揭露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項目內的污染物質,而這也只是讓企業負起最基本的環境社會責任。我們呼籲立委正視大眾對於環境污染資訊未知的焦慮,回應民間對環境資訊的期望,好好為環境治理與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把關。

文:曾虹文(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

原文刊載於關鍵評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