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配套說不清的《空污法》,造成互不信任的空污困局

By kimutaku608 / On 2018-08-15

2018/08/14  關鍵評論網投書  文:曾虹文(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

近年空污問題引起大眾廣泛的憂慮,因此民間對空污法的修訂能否有效達到管制效果抱持高度關注與期待。但空污法在六月底三讀通過後,社會上抱怨及爭議的聲浪卻不比修法前少,其中爭論特別劇烈的是,政府有權對十年以上的交通工具加嚴排放標準,而17年以上的二行程機車,與21年以上的柴油車是首當其衝受影響的對象。

配套講不清楚引發的恐慌

對許多大貨車司機來說,家中那台老舊柴油車是負擔家計的謀生工具,因為經濟條件買不起新車只好買老舊的二手車,貸款還沒還完,卻又因為修法突然面臨被迫報廢的命運,可是政府提供的補貼並不足以清償舊的貸款,又怎麼有能力買新車?政府目前提供的汰換方案,以換新車為主要補助對象,並沒有顧全到許多購買貨車再靠行的司機,並沒有條件買新車的實際情況,也因此這些司機面臨了失去謀生工具的生存焦慮。

再來,此次修法授權地方政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限制污染車輛進入,許多地方政府規劃將由交通流量大、污染較為嚴重的工業區或港區優先實施,這些管制區域正是大貨車主要載運貨的路線,但由於中央尚未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各地方政府也還沒提出具體的空品區管制規範與詳細實施辦法,因而引起司機隨時可能無法進入港區、工業區運貨,導致工作權被剝奪的憤怒。

除了第一階段受管制的柴油車司機外,其他的大貨車司機,甚至每一位汽機車的車主,也都因為十年後可能成為加嚴管制的對象而感到焦慮,因為沒有人知道未來會用什麼標準來檢驗,也不知道再過多久會被迫換車,但同樣由於相關管制規定的子法還沒有訂定,政府目前也還未說清楚未來的管制規劃如何,自然引發人人自危的恐慌。因此,對空污修法的不滿,也從第一階段受管制的大貨車司機,蔓延到家裡有汽機車輛的一般民眾。

相互不信任的空污困局

事實上,一般民眾或中下階層司機因為加嚴管制,要承擔多付出成本的能力,確實比工業資本來的低,但對大部份的民眾或司機來說,並不是要反對改善污染,而是對於政府管不動工業污染,卻轉而針對小老百姓的交通運具開刀感到不滿。

這樣的感受當然也不是毫無脈絡,長期以來,許多檢舉污染的民眾都有看到、聞到了污染,但檢舉結果卻是查無不法或輕罰縱放的挫折經驗,且業界也流傳很多規避罰則的潛規則,再加上管制單位各種「體貼」企業的法規及態度,甚至為顧及企業名譽而以「商業機密」或「個資」為由隱蔽污染資訊,種種的管制失靈與資訊不透明,都讓大眾很難信任政府有要好好管制工業污染的決心。而近期政府強推高污染的深澳燃煤電廠計畫,更加深民眾感受到只准州官放火,卻限制小老百姓交通運具使用的相對剝奪感,進而轉成對政策或修法的全盤否定。

於是,形成一個空污治理的困局:大家明明知道改善空污需要共同承擔共同改變,但因配套與資訊揭露的不足,在過程中而感到不公平與不信任,因此難以放心且甘願地做出改變,而互相絆腳。

資訊透明撐出轉型的空間

為了突破上述空污治理的困局,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在空污法及相關子法的修訂中,持續從「資訊公開」及「強化固定污染源管制機制」的面向提出倡議與要求,包括公開企業排放污染資料、特別是有害空氣污染物的排放情形,公開重大違規的事業名單,取消重大違規的租稅減免等優惠措施,加強重大違規者的管制,要求其加裝連續自動監測設備,以及更加擴大裝設連續自動監測的對象與項目,並提高監測數據可信度,重新檢討污染排放標準,加重污染罰則等。

我們認為,資訊透明及有效管制固定污染源,是讓大眾能對政府的污染治理產生信心,進而驅動轉型的第一步。

如果我們檢視整個修法的過程,雖然在總量管制與抵換的範疇與標準認定上存有爭議,但這次行政部門確實因為社會對空污問題的憂慮,而在空污法中強化了一些對於污染源的管制,包括環團長期關注的指定削減、有害空氣污染物的管制授權、以及強化資訊透明的相關機制等等,如果這些管制工具未來在子法訂定的階段,與執行層面運用得當,的確可能讓台灣的空污治理突破不少。

但可惜的是,因為對於受影響對象的掌握與評估不夠細膩,因而引發環保法規與人民生計間的矛盾與對立情緒,甚至影響了社會對於新空污法的信任。但也幸好後續相關子法都還沒有訂定,還來得及亡羊補牢,在子法修訂前,應切實地對於受影響的司機數量、貸款型態等進行全面盤點,徵集社會各利害相關方的意見,甚至把政策執行前的緩衝期拉長、因應方案更多元,讓人民有充分時間做好轉型準備,並制定更完整的配套措施,才能在強化空污管制的同時,讓基層民眾受到的影響降到最低。

我們也清楚,對司機們來說,本身工作的形態更是交通空氣污染的重度承受者,改善移動源所造成的污染,對司機們也是有很大的幫助,關鍵在於,怎麼讓司機們有條件參與進轉型的過程,把目前浮現出來的衝突,化為一起改善空污治理的齊步助力。

我們還是要提醒,雖然這次修法有放入一些新的管制機制,但是否能有效管制污染源改善空污、同時降低基層大眾的生存影響,其具體規範與施行細則,仍有待後續120多部子法的訂定,這才是如何落實空污法管制最大的關鍵。

然而「徒法不能以自行」,更重要的是環保管制單位必須在完整資訊透明的機制下,確實執行法律授權的管制,讓民眾在充分知情與條件下,打破過去讓一般人無法信任的官商黑盒,一步步加強對於污染源的管制與減污,讓社會大眾重新拾起信任,願意協助與參與未來更複雜的污染治理,才不枉費環保團體、學界、公務體系第一線人員、各方關注者在修法過程的努力。

原文刊載於關鍵評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