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重大違規企業現形

By kimutaku608 / On 2021-12-22

情節重大違規法源依據:

空氣污染防制法§96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六十八條所稱之情節重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法之規定。
二、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經查證非屬實。
三、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
四、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
五、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中含有害空氣污染物質,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
六、以未經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之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或調整廢氣排放流向,致空氣污染物未經許可證核定之收集或處理設施排放。
七、其他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之行為。

水污染防治法§73

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所稱之情節重大,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法之規定。
二、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經查證非屬實。
三、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
四、工業區內事業單位,將廢(污)水納入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而違反下水道相關法令規定,經下水道機構依下水道法規定以情節重大通知停止使用,仍繼續排放廢(污)水。
五、大量排放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品質。
六、排放之廢(污)水中含有有害健康物質,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60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所稱情節重大,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違反本法同一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
二、非法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者。
三、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廢棄物,嚴重污染環境者。
四、申請及申報文件虛偽不實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021年12月22日更新:

目前環保署已於裁處紀錄中同步公開違規情節重大註記,但因多數稽查機關仍疏於填寫,以致於雖有註記,但未能涵蓋所有過去曾遭開罰情節重大之企業。後續我們將要求環保署督促各地方環保單位,落實填報,並提供歷史資料。

2019年1月9日更新:

綠盟致電環保署監資處的承辦人員,再次重申對於重大違規事業名單的需求與重要性,而不是要在八萬多筆的裁處記錄中,一一搜尋企業名稱,再從裁處事由猜測是否為重大違規。監資處表示將再與相關業務單位提報此需求以及法規的授權。

綠盟將持續監督環保署公開重大違規的企業名單,落實民眾環境知情權,讓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現形。

2018年12月

空污法通過後半年,我們仍未看到重大違規名單被公開,因此綠盟在「政府資料開放平台」提報資料需求,表示除了空污法授權違反空污法情節重大者應公開之外,凡違反水污法、廢清法等環保法規情節重大者,均需公開。然而,我們在12月底收到環保署回覆表示,現有公開的資料集,已涵蓋法規所訂應公開之項目。很遺憾的,環保署認為裁處記錄中已包含重大違規在內所有被裁處的資料,沒有要將重大違規名單特別標示或開放出來。

2017年10月

綠盟與環保署空保處討論公開重大違規事業名單的可能性,11月在空污法修法中,提出第96條應公開違規情節重大的事業名單,並要求違規情節重大者不得享有租稅減免等優惠措施,在與十多位立法委員遊說倡議後,最終獲得多數立委支持,通過這條法案。

公開情節重大違規事業清單,才能確實監督企業改善


目前雖有公開裁處記錄,但無法看出哪些是違規情節重大的企業。我們在空污法的修法中,將「公開情節重大名單」入法,也已在「政府資料開放平台」提報資料需求,要求公開所有違反環保法規情節重大的名單,但截至目前尚未開放。

公開重大污染企業名單以及污染事實,民眾才能知道生活在什麼樣的環境中,也才能知道附近有哪些是嚴重污染環境的污染源,瞭解後才有機會進一步監督及追蹤改善狀況。然而,環保署目前公開的裁處記錄中,並沒有列出重大違規的名單,我們無從得知哪些是重大污染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