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挑到啤啤挫?掃了再買酒類評比大公開!

By chenyuan / On 2021-08-20

這次要為大家帶來的是酒類產品製造商,環境裁罰表現評比。這次的評比對象是掃了再買資料庫中,在臺灣本土製造酒類飲料的製造商。對這些企業的違規樣態進行分析,可以瞭解到這些企業最常違反的是超標排放污水,在所有75筆環境違規中,有14筆是因為超標排放水污遭到裁罰,佔比近兩成,空污排放超標共7次,佔比約一成。

在這些水污超標的裁罰中,超標的物質主要是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養量(BOD)、與固態懸浮物(SS),這些污染項目雖然不具毒性,但仍會造成水體渾濁、優養化,進而增加水生生物缺氧死亡的風險。也會讓水體產生惡臭,降低遊客親水意願。空污超標則是以異味污染物(臭味)飄散、粒狀污染物(黑煙)為大宗。

臺灣菸酒公司

臺灣菸酒公司前身是菸酒公賣局,如今仍由財政部掌握全數股權。台酒不管是在裁罰次數上,還是裁罰金額上,都是本評比企業中最多的。台酒的39次環保裁罰中,包含8次排放水污超標的裁罰。

台酒自2010年以來,每年都有違反環境法規遭裁罰的狀況。但在近年的CSR報告書中,台酒針對環境違規都說明「無重大違規事件」。期待台酒可以更好地說明改善狀況與承諾,讓國營事業在污染抑制上,起到帶頭的作用。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金車旗下除了知名飲料品牌奧利多、伯朗咖啡外,也有近年廣受歡迎的噶瑪蘭威士忌。金車過去一共違反環境法規遭裁罰17次,其中超標排放水污1次、超標排放空污3次。包含2017年,金車排放粒狀污染物濃度超標兩倍,遭開出一張30萬的罰單。最近一次裁罰則是發生在2021年,金車因使用列管化學物質未取得許可遭裁罰六萬元。

金車在噶瑪蘭威士忌網站寫到,酒廠座落於美麗的蘭陽平原,雪山純淨的水源才能幻化成優質的威士忌酒。金車清楚知道高品質的產品得益於優良的自然資源,因此我們也要呼籲金車,好好保護這方水土,才是永續發展之道。

其他製造商

在其他製造商的部分,金門酒廠共遭12次裁罰,總金額62萬元,其中有4次是因為排放超標水污被罰。台灣青啤則是共遭6次裁罰,總金額20萬元。其中超標排放水污、空污被裁罰各一次。保力達公司唯一一次違反環境法規遭裁處則是2013年因違反化學物質申報規定遭開罰12萬元。

掃了再買資料庫也有其他沒有裁罰記錄的廠商,希望他們能繼續保持,我們也會持續關注他們在食安、勞安等面向的表現。

單筆裁罰金額不高,就沒有關係嗎?

為什麼許多企業要在CSR報告中強調「無重大違規事件」呢?如果不想說明污染問題的話,企業能不能絕口不提環境裁罰問題?

其實,特定業別或一定規模的上市公司及國營事業都會被要求,遵照全球報告倡議組織發佈的GRI準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Standards)撰寫CSR報告。在GRI準則中,規定企業須揭露違反環境法規遭受的重大罰款(GRI 307-1)。但由於各國經濟、環境狀況都有差異,GRI準則並沒有明確規範什麼是重大罰款。在臺灣,許多公司是參照證交所要求上市公司遭罰款100萬元以上,需發佈「重大訊息」的標準,認定CSR報告需揭露的「重大罰款」。

以100萬做為揭露違規與否的標準,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問題:「違反環境法規的裁罰金額與業別有關」。以釀酒業最常違反的超標排放污水為例,我們實際整理出透明足跡資料庫中,所有酒精製造業因超標排放污水被開的罰單。金額最高的兩間工廠因為可能屬於代工業或產品在市面上較少見,並沒有被收錄進掃了再買商品資料庫中。第一名的是一間資本額僅150萬元的中小企業「勤美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其於2019年因為化學需氧量超標460倍,遭開罰230萬元。第二名則是「福祿壽國際酒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因為被查到放流水中,化學需氧量是標準的近6倍、生化需氧量是標準的10倍,而被開罰69萬元。

這意味著近十年來,釀酒業諸多排放水污超標的罰單中,僅有一筆因為超過100萬元,而需要於CSR報告揭露,而這一筆罰單還是開給一家根本沒有動機出版CSR報告的中小企業。

大家應該發現,本次評比中各企業單筆裁罰金額都不高。但單筆裁罰金額不高,可能只是說明了該企業從事的業別,並不排放劇毒物質,卻並不代表這些企業已經盡到應盡的社會責任。我們認為任何排放超標的行為,都是對生態、對環境甚至可能對大眾健康造成潛在影響。只要發生,都應該向大眾說明,並檢討改善。屢次發生排放超標的企業,更是應該積極說明。但現行CSR報告制度,對要求企業說明的門檻,與對企業說明品質的要求,都還有非常大的改善空間。

投資人、消費者要看到的,是企業如何積極改善,創造更永續的生產環境。這也正是掃了再買的目標,企業形象應該是立基於其為永續發展確實做了什麼,而不該立基於它沒把問題說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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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時間2010年起至2021年,統計內容含所有違反環保規範項目,如空污、水污、廢棄物清理、毒化物、噪音等。
*過去環保署僅公開企業違反法規,未公開違規原因,因此各家企業2017年以前的違規紀錄僅有法條,沒有違規事由,只能從法條判斷違規方向,例如空污法第20條第1項、水污法第7條第1項都是排放超標。由於政府公開資訊有限,為避免誤讀,我們不針對違規原因多做判讀,也歡迎廠商主動說明違規原因及後續改善狀況,供社會大眾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