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03795904
企業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19-04-13
(2019-03-21)
*違規情節重大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00元整,經本局審視認定貴公司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爰命貴公司限期於108年4月30日前提送改善計畫書至本局。限改日期:108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6條第1項
文號:30-108-040015
事由: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4號),前於108年3月21日經本局會同貴公司代表至放流口(D02)採樣檢測結果,硝酸鹽氮檢測值:105mg/L(限值:50mg/L)及化學需氧量154mg/L(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因一年內經二次以上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同法規定,已符合同法第73條所稱情節重大之情形。

實體駁回
限2019-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0-22
(2019-09-19)
*違規情節重大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00元整,經本局審視認定貴公司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爰命貴公司限期於108年11月15日前提送改善計畫書至本局。 限改日期:108年11月15日。限改日期:108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100097
事由: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行為時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5號),前於108年9月19日經本局會同貴公司代表至放流口(D03)採樣檢測結果,硼檢測值121mg/L(限值: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因一年內經二次以上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同法規定,已符合同法第73條所稱情節重大之情形。
限2019-1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7-21
(2020-07-0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00元整,並請確實遵行本局109年6月25日停工命令(裁處書字號:20-109-060033)。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07002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環保署撤銷
事由:本局於109年7月3日及9日派員至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執行稽查作業,其M02製程(2#機組)未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現場仍投入生煤至鍋爐中,並進行併聯發電,且未遵行本局109年6月25日中市環空字第1090071492號函停工命令,再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
不須改善 20,000,000
不須繳納
2019-10-26
(2019-10-24)
*違規情節重大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00元整,經本局審視認定貴公司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爰命貴公司限期於108年11月15日前提送改善計畫書至本局。 限改日期:108年11月15日。限改日期:108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100114
事由: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6號),前於108年10月24日經本局會同貴公司代表至放流口(D02)採樣檢測結果,硼檢測值134mg/L(限值: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因一年內經二次以上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同法規定,已符合同法第73條所稱情節重大之情形。

實體駁回
限2019-1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0-26
(2019-10-24)
*違規情節重大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00元整,經本局審視認定貴公司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爰命貴公司限期於108年11月15日前提送改善計畫書至本局。 限改日期:108年11月15日。限改日期:108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100115
事由: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6號),前於108年10月24日經本局會同貴公司代表至放流口(D04)採樣檢測結果,硼檢測值141mg/L(限值: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因一年內經二次以上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同法規定,已符合同法第73條所稱情節重大之情形。

實體駁回
限2019-1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6-29
(2020-06-2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00元整,並請確依本局109年6月25日停工命令(裁處書字號:20-109-060033)維持停工狀態。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060040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環保署撤銷
事由:本局於109年6月25日及27日派員至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執行稽查作業,其M02製程(2#機組)未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且未遵行本局109年6月25日中市環空字第1090071492號函之停工處分,查現場已投入生煤至鍋爐中,並開始進行併聯發電,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20,000,000
不須繳納
2021-04-07
(2021-04-06)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00元整,一、命貴公司台中發電廠M03製程維持停工狀態。 二、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0-04000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環保署撤銷
事由:一、本局前於110年4月5日清明連假期間,派員至該廠執行稽查作業,查獲M03製程未領有本局核發操作許可證,逕自點火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本局以110年4月6日中市環空字第1100033600號函,處貴公司300萬罰鍰並命M03製程立即停工,且已於同日下午5時前送達,先予敘明。 二、本局於110年4月6日晚間7時,派員至該廠執行稽查作業,稽查發現M03製程(3號機組)現場已啟用,經由中控室數值,3號機組以生煤作為燃料且已併聯發電,發電量57.26萬瓦、投煤量28.18公噸/小時、爐室溫度431及440℃,且一部飼煤機作動中。 三、承上,顯示M03製程運轉操作中,未遵行本局停工命令,持續投煤併聯發電,已違反空污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20,000,000
不須繳納
2019-12-25
(2019-12-23)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0元整,本案另因1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空污法規定,屬同法第96條第1項第3款所指情節重大,故自109年1月1日起廢止貴公司台中發電廠鍋爐發電程序 M02及 M03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083-08號、中市府生煤使用許可煤字第004-8號及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084-07號、中市府生煤使用許可煤字第005-7號)。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2項
文號:20-108-120048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環保署撤銷
事由:查貴公司(台中發電廠)領有本局核發之M01~M08、M13、M14鍋爐發電程序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本局於108年12月23日下午2時30分派員至台中發電廠執行108年12月14日裁處書、函辦理限期改善屆滿複查作業,查獲台中發電廠M02、M03、M06、M07、M08、M13、M14製程運轉中,仍有生煤持續使用,顯未完成改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第28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第3條第4項後段規定。
不須改善 9,000,000
不須繳納
2019-12-14
(2019-12-14)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12月23日中午12點前完成改善,屆期如仍有生煤持續使用之情形,將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12月23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08-120038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環保署撤銷
事由:查貴公司(台中發電廠)領有本局核發之M01~M08、M13、M14鍋爐發電程序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本局於108年12月14日派員至台中發電廠執行108年12月3日裁處書、函辦理限期改善屆滿複查作業,查獲台中發電廠M02、M03、M06、M07、M13、M14製程運轉中,仍有生煤持續使用,顯未完成改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第28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第3條第4項後段規定。
限2019-12-23前改善
不須改善
6,000,000
不須繳納
2021-07-15
(2021-06-1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0-070007
事由:本局於110年6月10日8時36分派員前往貴公司位於臺中市龍井區廠區稽查,查獲貴公司貯煤場之煤炭輸送帶輸送煤炭過程中起火燃燒,致產生大量黑煙明顯粒狀物及燃燒煤炭產生之異味散布於空氣,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準則第6條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5,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07
(2019-03-06)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4月08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40008
事由:1.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4號),經本局於108年1月9日派員會同貴公司代表人員於放流口(D03)採樣檢測結果,硝酸鹽氮檢測值:68.9mg/L(限值: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局前於108年1月30日以中市環水字第1080011179號函附限期改善通知書,限期108年3月5日前完成改善,先予敘明;惟經本局於108年3月6日派員前往執行複查及會同貴公司代表人員於放流口(D03)採樣檢測結果,硝酸鹽氮檢測值:91.6mg/L(限值:50mg/L),仍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已於108年4月2日以中廠字第1082491231號函檢具陳述意見及改善完成報告報請查驗,本局已於108年4月3日派員前往現場複查,俟水質樣品檢驗結果再行辦理後續事宜。
限2019-04-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2-03
(2019-11-2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12月13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8年12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2項,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文號:20-108-12001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環保署撤銷
事由:查貴公司(台中發電廠)領有本局核發之M01~M14鍋爐發電程序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本局於108年11月29日派員至台中發電廠執行稽查作業,查獲M01~M8、M13及M14製程自108年1月26日起至108年11月28日止,總生煤使用量為1,110萬2,718公噸,已逾1,104萬公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第28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第3條第4項後段規定。

訴願不受理
限2019-12-13前改善
不須改善
3,000,000
不須繳納
2021-04-06
(2021-04-05)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一、命貴公司台中發電廠M03製程立即停工。 二、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
文號:20-110-04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環保署撤銷
事由:一、查貴公司台中發電廠(下稱該廠)鍋爐發電程序,本局分別於108年12月3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080143156號函、108年12月14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080148321號函以及108年12月25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080151698號函裁罰並限期改善,並自109年1月1日起廢止該廠M02、M03製程操作許可證在案,M03製程(3號機組)現未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先予敘明。 二、本局於110年4月5日清明連假期間,派員至該廠執行稽查作業,稽查重點如下: (一)M03製程(3號機組)現場已啟用,經由中控室介面發現3號機組已使用柴油點火,進行鍋爐燃燒,且爐室溫度已達282及289℃。 (二)另查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現場數值:SOX:0ppm、NOX:8.51ppm、OP:16.59%、temp:51.04℃。 三、承上,M03製程未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逕自點火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00
不須繳納
2019-05-30
(2019-04-10)
*違規情節重大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34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50040
事由: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5號),於108年4月10日經本局於放流口(D04)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72mg/L(限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改善部分:本局後續於4月25日稽查採驗放流口(D04)放流水,懸浮固體符合放流水標準,爰無再限期改善之必要。
不須改善 2,34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6-25
(2020-06-24)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0元整,且命其M02製程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06003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環保署撤銷
事由:查貴公司台中發電廠M02製程(2#機組)未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09年6月24日下午9時30分派員至台中發電廠執行稽查,M02製程現場已使用柴油點火預熱,且爐室溫度已升溫約至26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2,000,000
不須繳納
2018-01-19
(2017-11-20)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6-120002
事由:貴公司106年空氣污染物之氮氧化物(NOx)排放總量累計至11月19日已達4,972公噸,與本案之「大潭燃氣火力發電計畫提高年度用氣量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101年8月定稿)」第二章開發行為變更內容之表2-1所載內容略以:變更後空氣污染物氮氧化物排放量4,854公噸/年…本計畫承諾透過環境管理機制維持原環評承諾總量4,854公噸/年為上限;及第四章4.2節之環境管理計畫所載內容略以:…全廠NOx年排放總量仍以原核定上限4,854公噸為承諾不符。

訴願人撤回
不須改善 1,5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14
(2018-03-29)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7-060003
事由:貴公司林口發電廠E617貯料倉進行整修作業未採密閉收集,未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致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不須改善 1,000,000
不須繳納
2023-11-15
(2023-10-26)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2-110024
事由:查本局於112年10月26日13時38分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查獲貴公司卸煤機不明原因起火燃燒,致產生大量黑煙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於下風處以儀器量測PM2.5數值達182.8微克,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規改善部分:火災部分後續已由消防單位撲滅火勢,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
不須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4-28
(2013-01-01)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838148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1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4-120001
事由:辦理「台中發電廠第九、十號機發電計畫」開發案,漏未執行102年至103年海域生態動物性浮游生物監測(3公尺及10公尺水深)及102年至104年5月鳥類遷移路徑監測等項目,與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86年4月定稿本)第7-8頁環境監測計畫及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監測變更內容對照表(103年9月定稿本)第2-3頁表2-1變更內容對照表(續一)所載之「海域生態」和「鳥類」等監測內容不符。

實體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原告應已依規定執行「鳥類遷移路徑」之義務,惟原處分認原告未為執行,其認定事實錯誤而有違誤
限2016-11-10前改善
不須改善
838,148
不須繳納
2022-01-07
(2021-09-1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文號:20-111-010011
事由:本局於110年9月10日派員至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執行稽查作業,現場抽檢鍋爐發電程序(M03),查該製程之A302靜電集塵器(EP),於110年9月10日上午11時1分43秒跳脫後,上傳CEMS不透光率自當日11時6分起超出排放標準,至本局派員進廠後,當日17時12分均超出排放標準,查P301超出故障OP標準30%累計時數,已逾每日不透光率超標時間逾4小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暨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

訴願駁回
限2021-11-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2-22
(2019-01-0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61000元整,限期於108年5月1日前完成改善並檢具逕流廢水放流口晴天未有廢水排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期仍未補正者,依法 按次處罰;如改善涉及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者,應向本局申請許可變更。限改日期:108年05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8-020020
事由: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4號),經本局於108年1月9日派員查核結果,發現以下違規事項: (一)會同貴公司代表人員於放流口(D03)採樣檢測結果,硝酸鹽氮檢測值:68.9mg/L(限值: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二)逕流廢水放流口(RD04)於晴天時有廢(污)水排出,與許可內容登載作業環境內產生之廢(污)水與雨水收集方式為分流收集不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該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另該放流口排放水質經本局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93.0mg/L(限值:30mg/L),亦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19-05-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561,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01
(2018-08-23)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13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110005
事由:稽查時,現場操作中,廢水處理設施運作中,查現場T02-14砂濾塔接至T02-7調勻池C與T02-8調勻池B為同一管線,且另設有清潔用管接至上述管線,並分別設有閥門;查該廠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T02-14分別有管線接至T02-7、T02-8,並非同一管線。 3.另查T02-15處理水檢知槽與T02-16處理水槽亦設有清潔用管,兩管皆連接至T02-15→T02-07/T02-08管線,未登載於許可(文件)。 4.再查許可(文件)T05、T06設施、吸附塔outlet與海水分配池混合後進入曝氣池(含37根曝氣管)曝氣;查現場吸收塔outlet先至曝氣池(含30根曝氣管)曝氣,再與分配池自另一渠道(by pass)之未接觸冷卻水(海水)混合後,再至曝氣池(含7根曝氣管)曝氣。 5.上開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之情事,依法告發。 6.查T02設備之調勻池等設施及T06曝氣池與原廢水相關管線知用水、廢(污)水收集、前處理、處理、迴流、排放、貯存等管線及處理單元,應清楚及正確標示,現場新舊標示交錯,限該廠於7日內改善完成,屆期未完成,將依法告發。 7.此外,107年8月7日進入曝氣池之海水量3,100,203 CMD,查許可登載量為0-3,072,000 CMD,已逾許可登載量,亦依法告發。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51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4-30
(2017-05-24)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07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040034
事由:貴公司所屬林口發電廠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4050-06號),前經本局核准功能性變更試車至106年4月30日止,本局於106年5月24日派員稽查時,新設2號機運轉中,且混合排煙脫硫海水製程運作中,並自新設之放流口D04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惟查已超過同意變更期限,仍未完成變更登記程序,未依原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
不須改善 507,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9-07
(2021-03-04)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0-090008
事由:本局於110年3月4日派員至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執行稽查作業,查貴公司領有鍋爐發電程序(M14)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213-08號),現場A022靜電集塵器與A023濕式排煙脫硫中間廢氣流向管道,於煙氣加熱設備、管道(線)、閘門未能緊閉,造成廢氣洩漏,且管線腐蝕破損,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8-26
(2020-07-26)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貴公司於109年9月25日前提出本案台中發電廠有效抑制堆取煤作業逸散粒狀物於空氣中之改善措施;屆期將派員前往復查,倘仍未完成改善者,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9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6條第3款
文號:20-109-080044
事由:本局109年7月26日17時31分於貴廠南門外道路上發現廠區內煤炭堆置區飄散灰黑色煙塵致空污情形,隨即會同貴廠人員進廠稽查釐清,發現堆取煤機SR3進行E類煤區環保煤取煤輸送作業時,因未有效之防制措施致產生明顯灰黑色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6條第3款規定。

訴願駁回
限2020-09-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4-17
(2017-05-10)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29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文號:30-107-040025
事由:貴公司所屬林口發電廠,其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4050-06號),前經本局核准功能性變更試車至106年4月30日止,本局於106年5月10日派員稽查時,新設2號機運轉中,且混合排煙脫硫海水製程運作中,並自新設之放流口D04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惟查已超過同意變更期限,仍未完成變更登記程序,應依原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辦理,貴公司未依登記事項運作。
不須改善 429,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1-17
(2023-10-2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10015
事由:貴公司經本局於112年10月27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於放流口(D02)採樣檢驗結果,測得放流水之化學需氧量檢測值:421mg/L(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40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3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4-11
(2017-05-04)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5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040015
事由:貴公司所屬林口發電廠(地址:本市林口區下福里139之1號)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4050-06號),前經本局核准功能性變更試車至106年4月30日止,經派員稽查時,新設2號機運轉中,且混合排煙脫硫海水製程運作中,並自新設之放流口D04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惟查已超過同意變更期限,仍未完成變更登記程序,未依原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
不須改善 351,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9-12
(2018-06-11)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5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
文號:30-107-090014
事由:檢驗結果下達:鎘0.037 mg/L(限值:0.03mg/L) 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依法告發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351,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9-12
(2018-06-11)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5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090015
事由:檢驗結果下達:鎘0.058 mg/L(限值0.03mg/L( 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依法告發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351,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4-09
(2008-03-27)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097-040006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8-18
(2011-04-13)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11月15日。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0-080003
限2011-1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7-09
(2013-01-01)
中區督察大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8-070001
不須改善 300,000
尚未繳款
2014-07-16
(2013-12-04)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3-070010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鍵置錯誤
不須改善 300,000
不須繳納
2014-08-04
(2013-12-04)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3-070011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7-01
(2013-12-12)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3-060001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訴願有理由
不須改善 300,000
不須繳納
2015-10-02
(2013-12-12)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4-090002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訴願為有理由
不須改善 300,000
不須繳納
2017-08-01
(2017-03-15)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6-070002
事由:本署於106年3月15日派員執行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監督,發現貴公司105年度第4季申報累計外運土石方外運數量46萬2,154立方公尺,已超出「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第1-17頁所載承諾值「…,總計本計畫輸電線工程變更後產生約42萬立方公尺餘土…」,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限2017-09-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6-13
(2017-02-13)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6-050001
事由:貴公司105年申報本案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氮氧化物總量已達5,009公噸,超過環評承諾總量4,854公噸/年,與本案「大潭燃氣火力發電計畫提高年度用氣量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101年8月定稿)」第7頁表2-1大潭燃氣火力發電計畫提高年度用氣量變更內容對照表中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氮氧化物項目所載內容「變更後4,854公噸/年」「…維持原環評承諾總量4,854公噸/年為上限」及第62頁4.2環境管理計畫所載內容「…氮氧化物排放量4,854公噸/年為上限之環評承諾…」不符,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6-06
(2018-07-24)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8-050002
事由:本案開發計畫新1號機業於107年2月13日取得電業執照,而既有5號機亦同時運轉中,再查開發單位網站之資訊揭露資料顯示,新1號機與既有5號機均有運轉之淨發電量數據,明顯與本開發案「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定稿本)」所載「本計畫營運期間仍維持原環說書『新舊機組運轉時程不重疊』」內容不符。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3-04
(2019-02-2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6月2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9年12月02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文號:20-108-030001
事由:查貴公司台中發電廠內設有麗水場區貯煤場,且領有本局核發之堆置場作業程序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以下簡稱M01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08年2月20日派員至台中發電廠麗水場區貯煤場執行稽查作業時,查獲現場未完成封閉式建築物,且仍有數萬公噸生煤露天堆置,未符合M01操作許可證登載內容略以:「應於107年12月31日前將生煤堆置場改為封閉式建築物」,顯未依其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實體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判決廢棄
限2020-12-02前改善
不須改善
300,000
不須繳納
2023-03-01
(2022-08-16)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12-020006
事由:本案109年至110年間執行環境監測計畫之鯨豚視覺監測作業,未能完整實施鯨豚視覺監測,與本案環評書件所載內容不符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19-10-22
(2019-09-19)
*違規情節重大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100094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資料公司主體鍵入錯誤
事由: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5號),前於108年9月19日經本局會同貴公司代表至放流口(D02)採樣檢測結果,硼檢測值121mg/L(限值: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20,000,000
不須繳納
2011-08-15
(2011-04-13)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12月15日。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0-08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違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限2011-12-15前改善
不須改善
300,000
不須繳納
2017-04-18
(2016-10-01)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6-030001
事由:廠區地下結構挖填土方量(開挖量54萬餘立方公尺、回填量51萬餘立方公尺)及輸電線鐵塔基礎土方開挖量(4萬0,997立方公尺),分別與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第4-26頁所載「…開挖土方量46萬m3…,廠區維持挖填平衡…」及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第2-2頁、第4-2頁所載「總計全線鐵塔約51座」「輸電線每座鐵塔基礎開挖約產生440m3土方」(經核算輸電線鐵塔基礎土方開挖總量計2萬2,440立方公尺)皆不符。
限2017-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20-02-18
(2019-10-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59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5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20027
事由:本局於108年10月7日派員至該廠查核時,於現場放流口(D08)取樣化驗結果:硼為265 mg/L(標準限值為5 mg/L),前述檢驗項目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略以):「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規定。
限2020-05-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59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2-18
(2019-10-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68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5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20026
事由:本局於108年10月7日派員至該廠查核時,於現場放流口(D04)取樣化驗結果:硼為156 mg/L(標準限值為5 mg/L),前述檢驗項目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略以):「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規定。
限2020-05-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268,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發電廠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17-05-10
(2017-05-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命M11製程停工並罰鍰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限改日期:106年05月12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50023
事由: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5月6日下午7時0分至貴廠執行固定污染源稽查作業,經查貴廠鍋爐發電程序(M11製程)目前於本局申請操作許可之審查階段,尚未取得試車核准;惟稽查當日發現,該(M11)製程自106年4月28日起,每日進行點火試車操作,上述未取得操作許可證及試車核可,逕行試車操作,己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之規定。
限2017-05-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5-10
(2017-05-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5月12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6-050024
事由: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5月6日下午7時0分至貴廠執行固定污染源稽查作業,經查貴廠鍋爐發電程序(M11製程)目前於本局申請操作許可之審查階段,尚未取得試車核准;惟稽查當日發現,該(M11)製程自106年4月28日起,每日進行點火試車操作,且於操作時,未開啟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限2017-05-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核能發電廠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08-01-01
(2007-09-04)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097-010001
不須改善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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