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03795904
企業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發電廠

裁罰/違規日逆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7-06-04
(2017-05-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6-060005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經檢視照片確有排放明顯粒狀污染物(紅色)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6年5月15日19時31分派員至貴廠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貴廠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貴廠鍋爐發電程序 (製程編號:M11)進行試俥前,於106年5月15日14時30分以蒸氣(操作壓力:4~8.5MPa)吹驅管線,惟未裝設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作業初期管線內細微鐵銹粉伴隨蒸氣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07
(2018-04-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7-060010
事由:案係執行聯合稽查,本局於107年4月16日派員至本市小港區大林路3號稽查,發現貴廠燃煤飛灰(代碼:R-1106)貯存槽及盛裝R-1106之太空包,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30
(2018-06-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60041
事由: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於107年6月7日10時4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大林路3號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小港區南星路上,電廠北門前)因廠內設備遮擋,尚無法明確判定是否有飛灰逸散情事。嗣進入廠內查察,於飛灰貯倉(編號:E714)頂部發現明顯可見粒狀污染(白色)逸散情事,經查係該廠鍋爐發電程序(M11、M12)正進行試俥運轉中,飛灰貯倉(編號:E714、E814)後端袋濾式集塵器(編號:A715、A807)因差壓高,A807先進行檢修,M12製程產生之飛灰導入E714貯放,導致倉內壓力上升,倉頂釋壓閥作動,因無設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倉內飛灰伴隨製程氣體,逸散於倉外空氣中,造成污染。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8-22
(2018-08-0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80032
事由:本局於107年8月2日派員至貴廠查核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13)原物料及燃料使用量、產品生產量情形,結果106年燃料柴油使用量為5,845.452公噸,超出許可年使用量核定值(2,800公噸/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2-19
(2019-01-2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08-020017
事由: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於108年1月29日0時7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大林路3號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小港區南星路上,電廠北門(包商門)西北側;風向:北風)發現明顯燃煤異味,以攜帶式光離子化偵測器(PID)量測可燃性氣體最高濃度為392ppb。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鍋爐發電程序(編號:M11)室內筒式煤倉(編號:X071)內貯放之煤,因蓄熱高溫,惟無設置異味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產生明顯燃煤異味,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逆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7-06-13
(2017-02-13)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6-050001
事由:貴公司105年申報本案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氮氧化物總量已達5,009公噸,超過環評承諾總量4,854公噸/年,與本案「大潭燃氣火力發電計畫提高年度用氣量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101年8月定稿)」第7頁表2-1大潭燃氣火力發電計畫提高年度用氣量變更內容對照表中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氮氧化物項目所載內容「變更後4,854公噸/年」「…維持原環評承諾總量4,854公噸/年為上限」及第62頁4.2環境管理計畫所載內容「…氮氧化物排放量4,854公噸/年為上限之環評承諾…」不符,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7-20
(2017-04-18)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項
文號:41-106-071251
事由:逕自排放廢積水致污染水溝,影響環境衛生。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7-24
(2017-04-27)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31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4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6-070027
事由:本局於貴公司所屬放流口D04採水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48.5mg/L(限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限2017-04-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31,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8-01
(2017-03-15)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6-070002
事由:本署於106年3月15日派員執行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監督,發現貴公司105年度第4季申報累計外運土石方外運數量46萬2,154立方公尺,已超出「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第1-17頁所載承諾值「…,總計本計畫輸電線工程變更後產生約42萬立方公尺餘土…」,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限2017-09-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1-19
(2017-11-20)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6-120002
事由:貴公司106年空氣污染物之氮氧化物(NOx)排放總量累計至11月19日已達4,972公噸,與本案之「大潭燃氣火力發電計畫提高年度用氣量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101年8月定稿)」第二章開發行為變更內容之表2-1所載內容略以:變更後空氣污染物氮氧化物排放量4,854公噸/年…本計畫承諾透過環境管理機制維持原環評承諾總量4,854公噸/年為上限;及第四章4.2節之環境管理計畫所載內容略以:…全廠NOx年排放總量仍以原核定上限4,854公噸為承諾不符。

訴願人撤回
不須改善 1,5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3-01
(2017-12-13)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7-030004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本案經簽請事業廢棄物管理科就專業見解協助釐清是否為事業廢棄物;認稽查當時現場狀況,如符合環保署98年10月2日環署廢字第0980052351號函之定義即非屬廢棄物範疇。該公司針對漂流木後續處置方式,參照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妥善清理,其作法尚屬合宜。綜上本案因尚難認定該廢棄物非屬天然災害所產生,擬不另為處分
事由:貴公司將壩體內攔污所產生之枯木及木材貯放於岸邊,貯存地點未依規定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及貯存設施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3-29
(2018-02-2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期於107年5月15日前檢具自動監測(視)設施正常運作及與本局連線傳輸之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期仍未補正者,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6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5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7-030014
事由:該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以下簡稱: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4號),係屬應設置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簡稱自動監測(視)設施)之指定對象,惟本局自107年2月19日下午8時40分起迄今未有接收台中發電廠自動監測(視)設施連線之相關數據資料,且經本局於107年2月27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發現現場EPA CWMS傳輸模組程式未開啟、檢視數據傳輸格式未有產生資料辨識碼且於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訊公開查詢系統未有即時數據等情形,顯未確實維持自動監測(視)設施正常功能,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
限2018-06-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4-11
(2017-05-04)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5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040015
事由:貴公司所屬林口發電廠(地址:本市林口區下福里139之1號)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4050-06號),前經本局核准功能性變更試車至106年4月30日止,經派員稽查時,新設2號機運轉中,且混合排煙脫硫海水製程運作中,並自新設之放流口D04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惟查已超過同意變更期限,仍未完成變更登記程序,未依原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
不須改善 351,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4-17
(2017-05-10)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29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040025
事由:貴公司所屬林口發電廠,其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4050-06號),前經本局核准功能性變更試車至106年4月30日止,本局於106年5月10日派員稽查時,新設2號機運轉中,且混合排煙脫硫海水製程運作中,並自新設之放流口D04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惟查已超過同意變更期限,仍未完成變更登記程序,應依原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辦理,貴公司未依登記事項運作。
不須改善 429,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4-30
(2017-05-24)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07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040034
事由:貴公司所屬林口發電廠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4050-06號),前經本局核准功能性變更試車至106年4月30日止,本局於106年5月24日派員稽查時,新設2號機運轉中,且混合排煙脫硫海水製程運作中,並自新設之放流口D04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惟查已超過同意變更期限,仍未完成變更登記程序,未依原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
不須改善 507,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05
(2018-05-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文號:30-107-060009
事由:本局派員於107年5月10日至貴公司「五甲E/S第二期擴建工程(土建統包)」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即逕行施工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51,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05
(2018-04-25)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6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1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文號:23-107-060002
事由:貴公司主辦「林口電廠更新擴建計畫三號抽水機房新建工程」(管制編號:F104FH1038-1),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共計34點,影響防制效果:(一)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二)工地出入口: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記缺失4點。(三)結構體:營建工程結構體之施工架外緣未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記缺失10點。(四)運送物料之車輛機具:採用非密閉車斗之車輛機具,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物料,且未使用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緊密覆蓋,記缺失10點。
限2018-06-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14
(2018-03-29)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7-060003
事由:貴公司林口發電廠E617貯料倉進行整修作業未採密閉收集,未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致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不須改善 1,000,000
不須繳納
2018-07-02
(2018-05-29)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7-070001
事由:貴公司主辦「粗坑壩蓄水範圍清淤工作併辦土石標售」(管制編號:F107F5B002-1),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共計14點,影響防制效果:(一)車行路徑:工區內主要道路清洗頻率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二)工地出入口:工區出入口未設置加壓沖洗設備,車輛進出未清洗,記缺失10點。

訴願駁回
限2018-09-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9-12
(2018-06-11)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5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090014
事由:檢驗結果下達:鎘0.037 mg/L(限值:0.03mg/L) 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依法告發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351,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9-12
(2018-06-11)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5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090015
事由:檢驗結果下達:鎘0.058 mg/L(限值0.03mg/L( 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依法告發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351,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0-26
(2017-08-07)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7-100021
事由:貴公司所屬工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區域開發,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惟未於施工前檢具「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經本局核准,即逕行施工。
不須改善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0-30
(2018-08-2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16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於107年11月12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硝酸鹽氮等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請注意時效)限改日期:107年11月12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100043
事由: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4號),經本局協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之中興工程顧問社於107年8月29日前往查核並會同貴公司代表人員於放流口(D04)採樣檢測結果,硝酸鹽氮檢測值:84.0mg/L(限值: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18-11-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1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01
(2018-08-23)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13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110005
事由:稽查時,現場操作中,廢水處理設施運作中,查現場T02-14砂濾塔接至T02-7調勻池C與T02-8調勻池B為同一管線,且另設有清潔用管接至上述管線,並分別設有閥門;查該廠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T02-14分別有管線接至T02-7、T02-8,並非同一管線。 3.另查T02-15處理水檢知槽與T02-16處理水槽亦設有清潔用管,兩管皆連接至T02-15→T02-07/T02-08管線,未登載於許可(文件)。 4.再查許可(文件)T05、T06設施、吸附塔outlet與海水分配池混合後進入曝氣池(含37根曝氣管)曝氣;查現場吸收塔outlet先至曝氣池(含30根曝氣管)曝氣,再與分配池自另一渠道(by pass)之未接觸冷卻水(海水)混合後,再至曝氣池(含7根曝氣管)曝氣。 5.上開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之情事,依法告發。 6.查T02設備之調勻池等設施及T06曝氣池與原廢水相關管線知用水、廢(污)水收集、前處理、處理、迴流、排放、貯存等管線及處理單元,應清楚及正確標示,現場新舊標示交錯,限該廠於7日內改善完成,屆期未完成,將依法告發。 7.此外,107年8月7日進入曝氣池之海水量3,100,203 CMD,查許可登載量為0-3,072,000 CMD,已逾許可登載量,亦依法告發。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51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12
(2018-03-29)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文號:20-107-110009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原開立32條處分台電公司,後審酌後應以揚名公司違反31條處分
事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E617貯料倉進行整修作業時未採密閉收集,未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亦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運作,致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另該廠因防制設施應運作而未運作,致污染事實發生,屬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所列違反本法第23條第1項之污染程度為「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應運作而未運作者」。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1-22
(2018-11-08)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8-010038
事由:案經本局於107年11月9日9時20分派員前往貴公司台中發電廠(以下簡稱:貴廠)稽查釐清11月8日上午貴廠所屬貯煤場產生黑色煙塵原因,經查11月8日10時左右因取煤機取煤作業時無適當有效防制措施,致引起環保煤細微粒飛揚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訴願駁回
限2018-11-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2-22
(2019-01-0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64000元整,限期於108年3月5日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硝酸鹽氮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3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20019
事由: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4號),經本局於108年1月9日派員查核結果,會同貴公司代表人員於放流口(D03)採樣檢測結果,硝酸鹽氮檢測值:68.9mg/L(限值: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19-03-0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8-040008
264,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2-22
(2019-01-0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61000元整,限期於108年5月1日前完成改善並檢具逕流廢水放流口晴天未有廢水排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期仍未補正者,依法 按次處罰;如改善涉及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者,應向本局申請許可變更。限改日期:108年05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8-020020
事由: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4號),經本局於108年1月9日派員查核結果,發現以下違規事項: (一)會同貴公司代表人員於放流口(D03)採樣檢測結果,硝酸鹽氮檢測值:68.9mg/L(限值: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二)逕流廢水放流口(RD04)於晴天時有廢(污)水排出,與許可內容登載作業環境內產生之廢(污)水與雨水收集方式為分流收集不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該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另該放流口排放水質經本局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93.0mg/L(限值:30mg/L),亦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19-05-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561,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3-04
(2019-02-2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6月2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9年12月02日。
法規: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08-030001
事由:查貴公司台中發電廠內設有麗水場區貯煤場,且領有本局核發之堆置場作業程序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以下簡稱M01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08年2月20日派員至台中發電廠麗水場區貯煤場執行稽查作業時,查獲現場未完成封閉式建築物,且仍有數萬公噸生煤露天堆置,未符合M01操作許可證登載內容略以:「應於107年12月31日前將生煤堆置場改為封閉式建築物」,顯未依其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實體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判決廢棄
限2020-12-02前改善
不須改善
300,000
不須繳納
2019-04-07
(2019-03-06)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4月08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40008
事由:1.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4號),經本局於108年1月9日派員會同貴公司代表人員於放流口(D03)採樣檢測結果,硝酸鹽氮檢測值:68.9mg/L(限值: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局前於108年1月30日以中市環水字第1080011179號函附限期改善通知書,限期108年3月5日前完成改善,先予敘明;惟經本局於108年3月6日派員前往執行複查及會同貴公司代表人員於放流口(D03)採樣檢測結果,硝酸鹽氮檢測值:91.6mg/L(限值:50mg/L),仍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已於108年4月2日以中廠字第1082491231號函檢具陳述意見及改善完成報告報請查驗,本局已於108年4月3日派員前往現場複查,俟水質樣品檢驗結果再行辦理後續事宜。
限2019-04-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11
(2019-01-0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因貴公司(台中發電廠)後續生煤含硫份檢測結果已符合標準,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2項
文號:20-108-040008
事由:本局於108年1月9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發電廠)(地址: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執行生煤含硫份、灰份及熱值稽查檢測作業,檢測結果該廠生煤含硫份為0.59%,不符合本市自治條例及生煤使用許可證核定生煤含硫份應小於0.5%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2項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實體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13
(2019-03-21)
*違規情節重大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00元整,經本局審視認定貴公司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爰命貴公司限期於108年4月30日前提送改善計畫書至本局。限改日期:108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40015
事由: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4號),前於108年3月21日經本局會同貴公司代表至放流口(D02)採樣檢測結果,硝酸鹽氮檢測值:105mg/L(限值:50mg/L)及化學需氧量154mg/L(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因一年內經二次以上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同法規定,已符合同法第73條所稱情節重大之情形。

實體駁回
限2019-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馬祖區營業處

裁罰/違規日逆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01-05
(2017-12-08)
連江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7-010002
事由:油污污染路面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裁罰/違規日逆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08-27
(2018-08-08)
宜蘭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7-080002
事由:工地周界:圍籬高度不符合營建工程等級之規定或圍籬種類不符合規定。記缺失4點。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者。記缺失10點。
限2018-09-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逆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09-20
(2018-08-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92215
事由:(花器水桶)積水容器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裁罰/違規日逆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11-05
(2018-10-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7-110163
事由:工程施工汙染道路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

裁罰/違規日逆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12-04
(2018-07-1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94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7-120010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另行處分
事由:貴公司4-2號發電機組之變壓器其廢油收集槽,因下雨造成廢油疏漏至廠內雨水溝後,再由雨水排放口(RD04)續流至廠外承受水體前(小飯壢溪),貴公司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報且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不須改善 94,500
不須繳納
2019-02-20
(2018-07-1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80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8-020004
事由:貴公司4-2號發電機組之變壓器其廢油收集槽,因下雨造成廢油疏漏至廠內雨水溝後,再由雨水排放口(RD04)續流至廠外承受水體前(小飯壢溪),貴公司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不須改善 80,5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裁罰/違規日逆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9-02-13
(2019-01-0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020003
事由:貴公司台中發電廠從事電力供應作業,位於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案經本局於108年1月9日派員至台中發電廠查核結果,查事業廢棄物廢潤滑油(R-1703)及廢油混合物(D-1799)貯存區,其貯存區內有存放廢油桶容器,惟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4款規定。
限2019-03-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5-14
(2019-04-1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50014
事由:貴公司台中發電廠從事燃煤發電作業,燃煤過程所產生煤灰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登記檢核核准在案,再利用燃煤底灰(R-1107)之事業廢棄物以「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於彰化縣線西西三區貴公司所規劃之填築區進行填地工程,本局於108年4月17日至彰化縣線西西三區查核貴公司所規劃之燃煤底灰填築區稽查情形如下:貴公司產出之燃煤底灰經由清運業者載運至填築區由貴公司收受後,經清除業者卸灰後即完成再利用程序,現場無貯存燃煤底灰之情形。惟貴公司於107年4月份期間再利用申報聯單申報再利用完成日期與貴公司實際收受日期,有超出1日以上(不包含例假日與國定假日)之申報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3、(3)之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重複處分
不須改善 6,000
不須繳納
2019-05-14
(2019-04-1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50015
事由:貴公司台中發電廠從事燃煤發電作業,燃煤過程所產生煤灰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登記檢核核准在案,再利用燃煤底灰(R-1107)之事業廢棄物以「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於彰化縣線西西三區貴公司所規劃之填築區進行填地工程,本局於108年4月17日至彰化縣線西西三區查核貴公司所規劃之燃煤底灰填築區稽查情形如下:貴公司產出之燃煤底灰經由清運業者載運至填築區由貴公司收受後,經清除業者卸灰後即完成再利用程序,現場無貯存燃煤底灰之情形。惟貴公司於107年5月份期間再利用申報聯單申報再利用完成日期與貴公司實際收受日期,有超出1日以上(不包含例假日與國定假日)之申報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3、(3)之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重複處分
不須改善 6,000
不須繳納
2019-05-14
(2019-04-1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50016
事由:貴公司台中發電廠從事燃煤發電作業,燃煤過程所產生煤灰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登記檢核核准在案,再利用燃煤底灰(R-1107)之事業廢棄物以「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於彰化縣線西西三區貴公司所規劃之填築區進行填地工程,本局於108年4月17日至彰化縣線西西三區查核貴公司所規劃之燃煤底灰填築區稽查情形如下:貴公司產出之燃煤底灰經由清運業者載運至填築區由貴公司收受後,經清除業者卸灰後即完成再利用程序,現場無貯存燃煤底灰之情形。惟貴公司於107年6月份期間再利用申報聯單申報再利用完成日期與貴公司實際收受日期,有超出1日以上(不包含例假日與國定假日)之申報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3、(3)之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重複處分
不須改善 6,000
不須繳納
2019-05-14
(2019-04-1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50017
事由:貴公司台中發電廠從事燃煤發電作業,燃煤過程所產生煤灰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登記檢核核准在案,再利用燃煤底灰(R-1107)之事業廢棄物以「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於彰化縣線西西三區貴公司所規劃之填築區進行填地工程,本局於108年4月17日至彰化縣線西西三區查核貴公司所規劃之燃煤底灰填築區稽查情形如下:貴公司產出之燃煤底灰經由清運業者載運至填築區由貴公司收受後,經清除業者卸灰後即完成再利用程序,現場無貯存燃煤底灰之情形。惟貴公司於107年7月份期間再利用申報聯單申報再利用完成日期與貴公司實際收受日期,有超出1日以上(不包含例假日與國定假日)之申報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3、(3)之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重複處分
不須改善 6,000
不須繳納
2019-05-14
(2019-04-1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50018
事由:貴公司台中發電廠從事燃煤發電作業,燃煤過程所產生煤灰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登記檢核核准在案,再利用燃煤底灰(R-1107)之事業廢棄物以「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於彰化縣線西西三區貴公司所規劃之填築區進行填地工程,本局於108年4月17日至彰化縣線西西三區查核貴公司所規劃之燃煤底灰填築區稽查情形如下:貴公司產出之燃煤底灰經由清運業者載運至填築區由貴公司收受後,經清除業者卸灰後即完成再利用程序,現場無貯存燃煤底灰之情形。惟貴公司於107年8月份期間再利用申報聯單申報再利用完成日期與貴公司實際收受日期,有超出1日以上(不包含例假日與國定假日)之申報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3、(3)之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重複處分
不須改善 6,000
不須繳納
2019-05-14
(2019-04-1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50019
事由:貴公司台中發電廠從事燃煤發電作業,燃煤過程所產生煤灰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登記檢核核准在案,再利用燃煤底灰(R-1107)之事業廢棄物以「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於彰化縣線西西三區貴公司所規劃之填築區進行填地工程,本局於108年4月17日至彰化縣線西西三區查核貴公司所規劃之燃煤底灰填築區稽查情形如下:貴公司產出之燃煤底灰經由清運業者載運至填築區由貴公司收受後,經清除業者卸灰後即完成再利用程序,現場無貯存燃煤底灰之情形。惟貴公司於107年9月份期間再利用申報聯單申報再利用完成日期與貴公司實際收受日期,有超出1日以上(不包含例假日與國定假日)之申報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3、(3)之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重複處分
不須改善 6,000
不須繳納
2019-05-14
(2019-04-1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50020
事由:貴公司台中發電廠從事燃煤發電作業,燃煤過程所產生煤灰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登記檢核核准在案,再利用燃煤底灰(R-1107)之事業廢棄物以「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於彰化縣線西西三區貴公司所規劃之填築區進行填地工程,本局於108年4月17日至彰化縣線西西三區查核貴公司所規劃之燃煤底灰填築區稽查情形如下:貴公司產出之燃煤底灰經由清運業者載運至填築區由貴公司收受後,經清除業者卸灰後即完成再利用程序,現場無貯存燃煤底灰之情形。惟貴公司於107年10月份期間再利用申報聯單申報再利用完成日期與貴公司實際收受日期,有超出1日以上(不包含例假日與國定假日)之申報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3、(3)之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重複處分
不須改善 6,000
不須繳納
2019-05-14
(2019-04-1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50021
事由:貴公司台中發電廠從事燃煤發電作業,燃煤過程所產生煤灰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登記檢核核准在案,再利用燃煤底灰(R-1107)之事業廢棄物以「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於彰化縣線西西三區貴公司所規劃之填築區進行填地工程,本局於108年4月17日至彰化縣線西西三區查核貴公司所規劃之燃煤底灰填築區稽查情形如下:貴公司產出之燃煤底灰經由清運業者載運至填築區由貴公司收受後,經清除業者卸灰後即完成再利用程序,現場無貯存燃煤底灰之情形。惟貴公司於107年11月份期間再利用申報聯單申報再利用完成日期與貴公司實際收受日期,有超出1日以上(不包含例假日與國定假日)之申報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3、(3)之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重複處分
不須改善 6,000
不須繳納
2019-05-14
(2019-04-1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50022
事由:貴公司台中發電廠從事燃煤發電作業,燃煤過程所產生煤灰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登記檢核核准在案,再利用燃煤底灰(R-1107)之事業廢棄物以「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於彰化縣線西西三區貴公司所規劃之填築區進行填地工程,本局於108年4月17日至彰化縣線西西三區查核貴公司所規劃之燃煤底灰填築區稽查情形如下:貴公司產出之燃煤底灰經由清運業者載運至填築區由貴公司收受後,經清除業者卸灰後即完成再利用程序,現場無貯存燃煤底灰之情形。惟貴公司於107年12月份期間再利用申報聯單申報再利用完成日期與貴公司實際收受日期,有超出1日以上(不包含例假日與國定假日)之申報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3、(3)之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重複處分
不須改善 6,000
不須繳納
2019-05-14
(2019-04-1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50023
事由:貴公司台中發電廠從事燃煤發電作業,燃煤過程所產生煤灰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登記檢核核准在案,再利用燃煤底灰(R-1107)之事業廢棄物以「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於彰化縣線西西三區貴公司所規劃之填築區進行填地工程,本局於108年4月17日至彰化縣線西西三區查核貴公司所規劃之燃煤底灰填築區稽查情形如下:貴公司產出之燃煤底灰經由清運業者載運至填築區由貴公司收受後,經清除業者卸灰後即完成再利用程序,現場無貯存燃煤底灰之情形。惟貴公司於108年1月份期間再利用申報聯單申報再利用完成日期與貴公司實際收受日期,有超出1日以上(不包含例假日與國定假日)之申報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3、(3)之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重複處分
不須改善 6,000
不須繳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裁罰/違規日逆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9-04-24
(2018-07-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40046
事由:本局執行「107年度衍生異味及逸散性空氣污染源查核輔導及流向管制計畫」勾稽,發現貴事業107年7月至9月廢水泥電桿(R-0504),貯存量異常下降且申報數據質量不平衡,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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