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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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7 (2019-03-0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4月08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40008 事由:1.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4號),經本局於108年1月9日派員會同貴公司代表人員於放流口(D03)採樣檢測結果,硝酸鹽氮檢測值:68.9mg/L(限值: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局前於108年1月30日以中市環水字第1080011179號函附限期改善通知書,限期108年3月5日前完成改善,先予敘明;惟經本局於108年3月6日派員前往執行複查及會同貴公司代表人員於放流口(D03)採樣檢測結果,硝酸鹽氮檢測值:91.6mg/L(限值:50mg/L),仍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已於108年4月2日以中廠字第1082491231號函檢具陳述意見及改善完成報告報請查驗,本局已於108年4月3日派員前往現場複查,俟水質樣品檢驗結果再行辦理後續事宜。 |
否 |
限2019-04-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7-15 (2021-06-1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0-070007 事由:本局於110年6月10日8時36分派員前往貴公司位於臺中市龍井區廠區稽查,查獲貴公司貯煤場之煤炭輸送帶輸送煤炭過程中起火燃燒,致產生大量黑煙明顯粒狀物及燃燒煤炭產生之異味散布於空氣,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準則第6條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5,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2-14 (2019-12-1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12月23日中午12點前完成改善,屆期如仍有生煤持續使用之情形,將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12月23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08-120038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環保署撤銷 事由:查貴公司(台中發電廠)領有本局核發之M01~M08、M13、M14鍋爐發電程序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本局於108年12月14日派員至台中發電廠執行108年12月3日裁處書、函辦理限期改善屆滿複查作業,查獲台中發電廠M02、M03、M06、M07、M13、M14製程運轉中,仍有生煤持續使用,顯未完成改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第28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第3條第4項後段規定。 |
是 |
限2019-12-23前改善 不須改善 |
6,000,000 不須繳納 |
2019-12-25 (2019-12-2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0元整,本案另因1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空污法規定,屬同法第96條第1項第3款所指情節重大,故自109年1月1日起廢止貴公司台中發電廠鍋爐發電程序 M02及 M03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083-08號、中市府生煤使用許可煤字第004-8號及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084-07號、中市府生煤使用許可煤字第005-7號)。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2項 文號:20-108-120048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環保署撤銷 事由:查貴公司(台中發電廠)領有本局核發之M01~M08、M13、M14鍋爐發電程序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本局於108年12月23日下午2時30分派員至台中發電廠執行108年12月14日裁處書、函辦理限期改善屆滿複查作業,查獲台中發電廠M02、M03、M06、M07、M08、M13、M14製程運轉中,仍有生煤持續使用,顯未完成改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第28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第3條第4項後段規定。 |
是 | 不須改善 |
9,000,000 不須繳納 |
2019-04-13 (2019-03-21) *違規情節重大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00元整,經本局審視認定貴公司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爰命貴公司限期於108年4月30日前提送改善計畫書至本局。限改日期:108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6條第1項 文號:30-108-040015 事由: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4號),前於108年3月21日經本局會同貴公司代表至放流口(D02)採樣檢測結果,硝酸鹽氮檢測值:105mg/L(限值:50mg/L)及化學需氧量154mg/L(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因一年內經二次以上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同法規定,已符合同法第73條所稱情節重大之情形。 |
是 實體駁回 |
限2019-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0-22 (2019-09-19) *違規情節重大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00元整,經本局審視認定貴公司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爰命貴公司限期於108年11月15日前提送改善計畫書至本局。
限改日期:108年11月15日。限改日期:108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100097 事由: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行為時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5號),前於108年9月19日經本局會同貴公司代表至放流口(D03)採樣檢測結果,硼檢測值121mg/L(限值: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因一年內經二次以上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同法規定,已符合同法第73條所稱情節重大之情形。 |
否 |
限2019-1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7-21 (2020-07-0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00元整,並請確實遵行本局109年6月25日停工命令(裁處書字號:20-109-060033)。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07002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環保署撤銷 事由:本局於109年7月3日及9日派員至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執行稽查作業,其M02製程(2#機組)未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現場仍投入生煤至鍋爐中,並進行併聯發電,且未遵行本局109年6月25日中市環空字第1090071492號函停工命令,再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 |
是 | 不須改善 |
20,000,000 不須繳納 |
2019-10-26 (2019-10-24) *違規情節重大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00元整,經本局審視認定貴公司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爰命貴公司限期於108年11月15日前提送改善計畫書至本局。
限改日期:108年11月15日。限改日期:108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100114 事由: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6號),前於108年10月24日經本局會同貴公司代表至放流口(D02)採樣檢測結果,硼檢測值134mg/L(限值: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因一年內經二次以上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同法規定,已符合同法第73條所稱情節重大之情形。 |
是 實體駁回 |
限2019-1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0-26 (2019-10-24) *違規情節重大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00元整,經本局審視認定貴公司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爰命貴公司限期於108年11月15日前提送改善計畫書至本局。
限改日期:108年11月15日。限改日期:108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100115 事由: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6號),前於108年10月24日經本局會同貴公司代表至放流口(D04)採樣檢測結果,硼檢測值141mg/L(限值: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因一年內經二次以上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同法規定,已符合同法第73條所稱情節重大之情形。 |
是 實體駁回 |
限2019-1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6-29 (2020-06-2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00元整,並請確依本局109年6月25日停工命令(裁處書字號:20-109-060033)維持停工狀態。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060040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環保署撤銷 事由:本局於109年6月25日及27日派員至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執行稽查作業,其M02製程(2#機組)未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且未遵行本局109年6月25日中市環空字第1090071492號函之停工處分,查現場已投入生煤至鍋爐中,並開始進行併聯發電,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
是 | 不須改善 |
20,000,000 不須繳納 |
2021-04-07 (2021-04-0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00元整,一、命貴公司台中發電廠M03製程維持停工狀態。
二、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0-04000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環保署撤銷 事由:一、本局前於110年4月5日清明連假期間,派員至該廠執行稽查作業,查獲M03製程未領有本局核發操作許可證,逕自點火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本局以110年4月6日中市環空字第1100033600號函,處貴公司300萬罰鍰並命M03製程立即停工,且已於同日下午5時前送達,先予敘明。 二、本局於110年4月6日晚間7時,派員至該廠執行稽查作業,稽查發現M03製程(3號機組)現場已啟用,經由中控室數值,3號機組以生煤作為燃料且已併聯發電,發電量57.26萬瓦、投煤量28.18公噸/小時、爐室溫度431及440℃,且一部飼煤機作動中。 三、承上,顯示M03製程運轉操作中,未遵行本局停工命令,持續投煤併聯發電,已違反空污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是 | 不須改善 |
20,000,000 不須繳納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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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2019-09-19) *違規情節重大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100094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資料公司主體鍵入錯誤 事由: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5號),前於108年9月19日經本局會同貴公司代表至放流口(D02)採樣檢測結果,硼檢測值121mg/L(限值: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