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03707901
企業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12-05-28
(2011-08-2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6306186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
文號:30-101-050021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重複處分
不須改善 26,306,186
不須繳納
2013-02-21
(2011-08-2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777095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2-020015

實體駁回
不須改善 15,777,095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20-03-12
(2020-01-10)
嘉義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0724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9-030002
事由:本案自96年2月起,至108年10月期間,共計153個月,未執行沉砂滯洪池地表下沉陷監測作業,且未依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容,評估調整監測頻率。本案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將依同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另依「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額度裁量基準」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裁處不法利得。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原處分認定訴願人未依系爭環境影響說明書見內容,評估調整監察頻率,而未查明訴願人是否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內容所述水土保持計畫之水土保持設施完工1年後之監測頻率,難謂無認定事實未臻明確之瑕疵。
不須改善 8,072,400
不須繳納
2016-05-26
(2015-11-02)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05-050013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3,000,000
不須繳納
2016-12-09
(2015-11-02)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
文號:30-105-120012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重複處分,決定認為有違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及按次連續處罰意旨
不須改善 3,000,000
不須繳納
2015-11-23
(2015-11-04)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04-11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駁回,駁回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3,000,000
不須繳納
2016-01-12
(2015-11-04)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05-010003

實體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未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審酌、僅針對大量排放污染物舉證,而未提出嚴重影響附近水體品質確切證據。
不須改善 3,000,000
不須繳納
2016-07-01
(2015-11-04)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05-070001

實體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判決認定本局對中油公司依違反水污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處分,係導因中油公司油管破裂、油料外洩之一行為,又行政程序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係以「處理在先」之機關(新北市環保局)管轄。
不須改善 3,000,000
不須繳納
2020-07-28
(2020-05-27)
澎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9-080001
事由:1.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及同法第51條第1項規定 2.經查貴公司為109年5月27日中午開始進行油槽自主檢測作業,測試過程中量油計已拔除,故無估計油量之依據,且油管疏漏後並無於系爭地點(3號油槽及加油站四周)立即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油槽疏漏量達22公秉,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研判漏油時間與通報時間間隔超過3小時。
不須改善 1,050,000
尚未繳款
2008-01-23
(2007-12-0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限文到10日內提出申請,未經本府核准前,不得再從事土壤挖除、回填等作業,違者將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4條第2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第5條第1項
文號:32-097-010001

實體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9-10
(2008-01-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10月15日。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7-090001

原處分撤銷,訴願決定撤銷
限2008-10-15前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9-17
(2008-08-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7-090002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
不須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3-16
(2008-08-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8-030001

原處分撤銷,未於第1次稽查當時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亦未即時於開立裁處書並核給改善期限,顯有違土污法第36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3-16
(2008-08-1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8-030002

原處分撤銷,未於第1次稽查當時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亦未即時於開立裁處書並核給改善期限,顯有違土污法第36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3-16
(2008-08-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8-030003

原處分撤銷,未於第1次稽查當時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亦未即時於開立裁處書並核給改善期限,顯有違土污法第36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3-16
(2008-08-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8-030004

原處分撤銷,未於第1次稽查當時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亦未即時於開立裁處書並核給改善期限,顯有違土污法第36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3-16
(2008-08-2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8-030005

原處分撤銷,未於第1次稽查當時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亦未即時於開立裁處書並核給改善期限,顯有違土污法第36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3-16
(2008-08-2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8-030006

原處分撤銷,未於第1次稽查當時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亦未即時於開立裁處書並核給改善期限,顯有違土污法第36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1-20
(2008-08-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7-110005

原處分撤銷,未於第1次稽查當時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亦未即時於開立裁處書並核給改善期限,顯有違土污法第36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1-20
(2008-08-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7-110006

原處分撤銷,未於第1次稽查當時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亦未即時於開立裁處書並核給改善期限,顯有違土污法第36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1-20
(2008-08-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7-110007

原處分撤銷,未於第1次稽查當時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亦未即時於開立裁處書並核給改善期限,顯有違土污法第36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1-20
(2008-08-2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7-110008

原處分撤銷,未於第1次稽查當時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亦未即時於開立裁處書並核給改善期限,顯有違土污法第36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2-08
(2008-09-0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7-120001

原處分撤銷,未於第1次稽查當時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亦未即時於開立裁處書並核給改善期限,顯有違土污法第36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1-08
(2008-10-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8-010001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10-21
(2009-04-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8-100001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12-04
(2009-08-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8-120001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訴願人主張就已洩漏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進行浮油回收,以減少浮油對地下水採樣檢測的干擾,即非無理由
不須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2-07
(2018-01-2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20008
事由: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及他人財物,現場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嚴重影響附近地區之空氣品質。
不須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2-20
(2018-01-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20020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經檢視照片中廢氣燃燒塔於107年1月9日20時13分確有因燃燒產生明顯粒狀汚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7年1月9日20時55分派員至貴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下稱該廠)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該廠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該廠所有之廢氣燃燒塔(編號:A021、A025)所排放,經查係因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油氣純化程序)(編號:M19),第四油氣純化工廠壓力控制器(編號:PC-4104)因連桿脫落故障,控制室內顯示為關閉狀態,現場狀況實際為開啟,造成HC廢氣收集槽(編號:D6501)之燃料氣不斷注入廢氣分液罐(D4102),致來自氫氣純化處理器(編號:D4211~D4220)廢氣無法注入D4102,而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1,000,000
不須繳納
2018-05-01
(2018-03-3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50001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影、照片,經檢視影、照片中廢氣燃燒塔確有因燃燒產生明顯粒狀汚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7年3月31日8時33分派員至貴公司石化事業部(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貴公司石化事業部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所有之廢氣燃燒塔(編號:A202)所排放,經查係因於是(31)日6時22分輕油裂解程序(編號:M33),裂解氣體乾燥器(編號:E219)出口閥(編號:XV-13009)異常自動關閉,造成甲烷壓縮機(編號:E229)跳俥,導致製程系統高壓安全跳脫,製程內氣體排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實體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另惟裁處
不須改善 1,000,000
不須繳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義營業處民雄供油服務中心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20-03-03
(2020-01-10)
嘉義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0724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9-03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行為人應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本案自96年2月起,至108年10月期間,共計153個月,未執行沉砂滯洪池地表下沉陷監測作業,且未依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容,評估調整監測頻率。本案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將依同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另依「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額度裁量基準」及行政罰法第18調第2項規定裁處不法利得。
不須改善 8,072,400
不須繳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義營業處馬公行銷服務中心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18-07-27
(2017-06-26)
澎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7-080001
事由:1.本案係繼107年7月17日、18日稽查續辦。 2.本案查事業設有8座貯油槽,其中2座1000公秉、3座3000公秉以及3座5000公秉,屬水污 染防治法所定義之事業(貯油場)。經本案事業公開查證該場編號HS16之3000公秉油槽於106 年6月26日及同年11月22日進油,其中因該油槽底盤因鏽蝕致油品疏漏,疏漏量共計約63公 秉,期間事業因隱匿前述油品疏漏情事致於107年5月間中油公司派員進行調查及採樣設置 2-3米深之阻隔牆等措施。 3.本案本局經107年7月10日於該場地下水監測井採集地下水檢驗,發現TPH(總石油碳氫化 合物)超標(檢驗值33.2mg/L(標準值為10mg/L))。又本局於107年7月19日於該場外道路之人 孔發現有油品滲入之情事,恐污染已有擴大至場外之情勢(人孔油品滲入一節,因該處尚有 二條輸油管鄰近人孔,維持續釐清是否為輸油管疏漏所致或為前揭HS16之油槽疏漏所致。 為避免污染擴大及釐清疏漏之來源,本局本日(7月20日)派員採樣,並責請本案事業盡速完 成查證管線有無洩漏或採取油紋比對)。 4.承上,本案事業於油品疏漏事發後三小時內未通知本局,期亦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致污染地下水體,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略以「事業或地下水道系統設置 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其有疏漏致污染水體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 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5.綜上,本案將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4條行政刑法規定移由臺 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 6.本案另經該事業員工陳○○查證,本案於106年6月27日下午作帳時發現油槽油位降低 ,似有油料短少情事,即刻向主管楊○○反應,請求該主管緊急處理。 7.本日稽查因現場無事業負責人在場(於臺北開會),上開事項現場告知本案事業輪值駐點 黃副處長昱誠(本人非此業務督導主管)。括號由黃副處長本人書寫。 8.現場黃副處長意見如下:因本案原當事人不在場,希望本案當事人對本案有陳述意見之機 會。 會同人員:會同人員表示不方便簽名。 事業代表:現場無事業實際負責人,故無簽名。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優先適用刑事法律裁處規定。依最高罰鍰裁處,怠為裁量。
不須改善 6,000,000
不須繳納
2018-08-24
(2018-08-22)
澎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條第1款
文號:30-107-080002
事由:1.本局於本(22)日下午3時45分接獲湖西鄉公所通報轉陳蔡姓陳情人發現湖西供油廠區外之生態池有油污,立即於下午4時3分抵達陳情地點,目視生態池上確有大片油污,約2公尺長、2公尺寬,佐證照片如附件。 2.下午4時33分至湖西供油,要求中油公司派員清除外,現場巡視廠區內,發現下雨產生之地表逕流有油花,以露儲場最為嚴重,另油水分離池(靠近放流口)亦有油花,於廠區外之排水溝渠亦有油味,判定中油公司所產生之逕流廢水未妥善收集處理,已污染廠區外之水體環境,後續將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辦法第8條規定進行裁處。
不須改善 6,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23-01-04
(2022-10-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2-010007
事由:貴廠加氫脫硫程序(M17)製程於111年10月27日22時30分發生爆炸引發火災,現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逸散至廠外,且無適當防制措施或防制設備予以收集處理,嚴重影響附近空氣品質,違反事實情節重大。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5,000,000
尚未繳款
2021-03-23
(2021-02-0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3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0-030021
事由:110年2月5日本局接獲消防局通報貴廠有異常黑煙,經檢視本局設置之CCTV,發現影片中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黑色)逸散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以佐證影片供貴廠人員確認,經查係觸媒裂解程序(編號:M33)於是(5)日6時45分,其反應器(編號:E894(R-1101))低壓端蒸氣導管斷裂,造成反應器內物料(重油)倒灌外洩,且因接觸熱源燃燒,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
不須改善 1,320,000
不須繳納
2021-03-23
(2021-01-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0-030020
事由:110年1月21日本局接獲民眾通報貴廠有空氣污染行為,並提供佐證影片,經檢視影片發現有明顯粒狀污染物(灰白色)逸散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以佐證影片供貴廠人員確認,經查係貴廠觸媒裂解程序(編號:M33)計畫性停爐檢修,於是(21)日14時45分開啟反應器(編號:E894(R-1101))人孔蓋時,因反應器內觸媒粉高於人孔蓋,作業不慎致觸媒粉(三氧化二鋁)流出人孔並掉落地面(六樓高度),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污染物亦有散佈於他人財物(車輛)上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
不須改善 1,020,000
不須繳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20-11-24
(2020-10-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9-110028
事由:案經本局於109年10月20日6時20分派員至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沿海路一段,廠區大門前)發現廢氣燃燒塔操作中,有明顯火光及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輕油裂解程序(編號:M04)驟冷塔(編號:V-1104)至鹼洗/水洗塔(編號:V-1203)輸料壓縮機(編號:C-1201)安全油壓裝置故障,造成系統壓差情況發生跳俥,將製程氣體導至廢氣燃燒塔(編號:A201)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不須改善 5,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7-31
(2020-07-0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9-070020
事由:案經本局於109年7月2日19時22分派員至貴事業部(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稽查時,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及本局CCTV監控畫面,發現廢氣燃燒塔操作中,有明顯火光及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輕油裂解程序(編號:M04)石油腦進料泵(編號:P-1101A),疑似軸封滲漏原料(石油腦),因接觸熱源起火,發生火災,於是(2)日21時5分製程緊急停爐,並將製程氣體導至廢氣燃燒塔(編號:A201)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4,500,000
不須繳納
2021-06-11
(2020-07-0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7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0-060009
事由:案經本局於109年7月2日19時22分派員至貴事業部(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稽查時,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及本局CCTV監控畫面,發現廢氣燃燒塔操作中,有明顯火光及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輕油裂解程序(編號:M04)石油腦進料泵(編號:P-1101A),疑似軸封滲漏原料(石油腦),因接觸熱源起火,發生火災,於是(2)日21時5分製程緊急停爐,並將製程氣體導至廢氣燃燒塔(編號:A201)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不須改善 3,7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6-08
(2023-05-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9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7月09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060010
事由:貴事業部於本市林園區五福里石化二路3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輕油裂解程序(M33),經本局於112年5月18日派員查核前述製程,發現該製程第二級丙烯精餾塔(E234)冷凝器(E-1452B)熱交換管線破損,導致丙烯滲漏至冷卻水測,含丙烯之冷卻水迴流至冷卻水塔,違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3條規定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限2023-07-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9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9-27
(2023-06-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0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12-090015
事由:本局於112年6月7日派員至貴事業部(地址:高雄市林園區五福里石化二路3號)稽查發現,貴事業部製程流程為以天然氣為鍋爐燃料,產生之蒸氣供廠內製程使用或導入發電機發電產生電力供廠內使用,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1批第1類-鍋爐發電程序),惟查貴事業部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即逕行設置,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限2023-10-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2-08
(2019-11-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8-120011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影、照片,經檢視影、照片中廢氣燃燒塔確有因燃燒產生明顯粒狀汚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8年11月16日17時45分派員至貴事業部(地址: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稽查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貴事業部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所有之廢氣燃燒塔(編號:A202)所排放,經查係輕油裂解程序(編號:M33)原料供應儲槽(重石油腦儲槽,編號:LY-101、LY-105;屬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編號:M28))因加入重石油腦儲槽(編號:LY-108;屬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編號:M28))供應製程原料,導致原料供應泵(編號:P-1105A、B、C)濾網阻塞,造成原料供應異常,使得裂解氣壓縮機(編號:C-1201)振盪過大而於是(16)日17時9分跳俥,製程內氣體排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改處金額
不須改善 1,5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1-25
(2020-12-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7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0-010013
事由:案經本局於109年12月16日18時30分派員至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石化三路,廠區南側)發現廢氣燃燒塔有明顯火光及產生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編號:M20)DCS控制系統異常(控制器背板故障),導致系統當機,製程氣體釋壓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編號:A201)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不須改善 1,2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3-05
(2020-02-1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9-030006
事由:案經本局於109年02月14日13時40分派員至貴事業部(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石化二路上,貴事業部大門前)發現廢氣燃燒塔操作中,有明顯火光及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廠內輕油裂解程序(編號:M33)及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編號:M34)於02月13日起停爐歲修,製程殘餘氣體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編號:A202)燃燒,因當日於減量時段,操作人員將丙烯(液體)排出,丙烯由液體轉化為氣體,造成氣體流量增加,導致蒸氣無法跟上流量,使廢氣燃燒塔氣體燃燒不完全,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改處金額
不須改善 1,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10-14
(2020-12-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1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1-100009
事由:案經本局於109年12月16日18時30分派員至該址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發現廢氣燃燒塔有明顯火光及產生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DCS控制系統異常,導致系統當機,製程氣體釋壓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不須改善 1,1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2-21
(2020-12-0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9-120022
事由:案經本局於109年12月3日14時0分派員至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稽查,經檢視民眾提供佐證照片,發現確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並提供佐證照片經貴事業部人員確認,發現係廠內長管(編號:DL-12"-BTX-2)進行頂水作業,作業後之水排入油槽(編號:LY316)進行油水分離後,於是(3)日12時20分達油水界面,關閉球槽底部排水管排放閥,部分殘餘油水進入集水坑及截流溝,置放於集水坑旁的污泥含硫化鐵,乾燥後自燃,引發集水坑及截流溝起火燃燒,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不須改善 1,0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22-02-16
(2021-07-0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374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8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20019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至貴中心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如下: (一)110年7月7日:化學需氧量​119mg/L(標準限值:​100mg/L)。 (二)110年7月13日:化學需氧量​1440mg/L、懸浮固體​895mg/L(標準限值依序為:​100mg/L、​30mg/L)。 (三)110年8月8日:懸浮固體33.5mg/L( 標準限值30mg/L)。
限2021-08-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374,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2-17
(2023-10-2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3-020014
事由:該公司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4),證號:H6488-03號」操作許可證。查該公司於112年10月21日高燃燒塔(A11A)有排放情形,其排放時間為上午0時至7時,排放時間約8小時,廢氣總流量為10865.91CMH。另A11A輔助燃燒型式為無輔助燃燒型式、塔頂截面積為0.13m2、排放期間廢氣最大流量為0.41Nm3/s(1484.89/3600=0.41),故當時排放速度最快為3.17m/s,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排放速度小於17m/sec時,總淨熱值(HT)應大於8MJ/Nm3;惟A11A前開排放時間,HT分別為0.4、0.41、0.38、0.39、0.4、0.39、0.39及0.4 MJ/Nm3,未達法規要求HT應大於8 MJ/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
限2024-05-23前改善
待改善
2,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高雄營業處橋頭供油中心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22-11-21
(2022-07-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11-110002
事由:本案係111年07月08日下午17時陸續接獲民眾陳情後勁溪德民橋及德惠橋間之河面有油污污染河面,經查貴中心無廢(污)水排放,惟屬於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64.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4)「貯存系統:作業環境內設置地上、地下儲槽系統或貯存容器,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其容積達200公升以上之事業(不含密閉、未拆封或倒置後不會洩漏之罐、槽、桶)。」,本局於111年7月9日13時30分稽查貴中心時,廢油水卻經由雨水排放系統排放至後勁溪支流楠梓溪(青埔溝),造成大量油污污染後勁溪流域,該排放之廢油水經採樣化驗COD部分高達166,000~496,000mg/L及油脂部分395000~639000mg/L,造成後勁溪水質及沿岸生態之嚴重污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及第28條第1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之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
不須改善 1,620,000
不須繳納
2023-06-30
(2022-07-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47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12-060013
事由:本案係111年07月08日下午17時陸續接獲民眾陳情後勁溪德民橋及德惠橋間之河面有油污污染河面,經查貴中心無廢(污)水排放,惟屬於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64.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4)「貯存系統:作業環境內設置地上、地下儲槽系統或貯存容器,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其容積達200公升以上之事業(不含密閉、未拆封或倒置後不會洩漏之罐、槽、桶)。」,本局於111年7月9日13時30分稽查貴中心時,廢油水卻經由雨水排放系統排放至後勁溪支流楠梓溪(青埔溝),造成大量油污污染後勁溪流域,該排放之廢油水經採樣化驗COD部分高達166,000~496,000mg/L及油脂部分395000~639000mg/L,造成後勁溪水質及沿岸生態之嚴重污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及第28條第1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之規定。
不須改善 1,4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南營業處馬公汽車加油站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20-07-28
(2020-05-27)
澎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9-07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 已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A45A1450)重新開立裁處書
事由:1.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及同法第51條第1項規定2.經查貴公司為109年5月27日中午開始進行油槽自主檢測作業,測試過程中量油計已拔除,故無估計油量之依據,且油管疏漏後並無於系爭地點(3號油槽及加油站四周)立即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油槽疏漏量達22公秉,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研判漏油時間與通報時間間隔超過3小時。
不須改善 1,050,000
不須繳納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