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4-07-14 (2012-08-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3-070023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適用法令錯誤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10-16 (2012-08-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1-100006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 |
不須改善 |
600,000 不須繳納 |
2014-07-14 (2012-08-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3-070025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適用法令錯誤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12-19 (2012-08-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 文號:30-101-120007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10-11 (2012-08-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 文號:30-101-100002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 |
不須改善 |
600,000 不須繳納 |
2014-07-14 (2012-08-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3-070027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經訴願後原處分撤銷,另為適法處分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 |
不須改善 |
600,000 不須繳納 |
2014-12-23 (2012-08-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標準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3-120033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11-30 (2012-10-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1-110006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8-21 (2013-05-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2-080020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8-21 (2013-05-2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2-080021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 |
不須改善 |
600,000 不須繳納 |
2013-10-11 (2013-07-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 文號:30-102-100017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1-14 (2013-08-2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 文號:30-103-010016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7-22 (2014-06-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 文號:30-103-070038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適用法令錯誤,另為適法處分 |
是 訴願不受理 |
不須改善 |
600,000 不須繳納 |
2014-09-03 (2014-07-2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3-090007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適用法令錯誤,另為適法處分 |
是 | 不須改善 |
600,000 不須繳納 |
2014-12-26 (2014-08-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標準第4條 文號:30-103-120044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12-29 (2014-08-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 文號:30-103-120045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不須改善 |
600,000 不須繳納 |
2018-09-12 (2018-01-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90011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經檢視照片中廢氣燃燒塔於107年1月9日20時13分確有因燃燒產生明顯粒狀汚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7年1月9日20時55分派員至貴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下稱該廠)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該廠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該廠所有之廢氣燃燒塔(編號:A021、A025)所排放,經查係因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油氣純化程序)(編號:M19),第四油氣純化工廠壓力控制器(編號:PC-4104)因連桿脫落故障,控制室內顯示為關閉狀態,現場狀況實際為開啟,造成HC廢氣收集槽(編號:D6501)之燃料氣不斷注入廢氣分液罐(D4102),致來自氫氣純化處理器(編號:D4211~D4220)廢氣無法注入D4102,而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不須改善 |
600,000 不須繳納 |
2019-03-31 (2018-07-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8-030053 事由:案經本局於107年7月19日22時0分派員至本市林園區石化三路稽查時,於貴公司石化事業部(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本市林園區石化三路上,廠區西南側圍牆外;風向:東北風),發現有不連續且明顯可聞化學惡臭(似烯烴類),以攜帶式光離子化偵測器(PID)量測可燃性氣體最高濃度為31121ppb,嗣進廠查察,於廢水儲槽(編號:LY404;下稱污染源)下風處(臨近廠區圍牆)亦發現相似惡臭,量測可燃性氣體最高濃度為5501ppb,經查係上開儲槽所收集廠區之含有機化合物廢水,因槽內液位上升,擠壓內部廢水上層氣體而由頂端(固定式頂蓋)呼吸閥排入大氣,且未裝置惡臭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可聞化學惡臭(似烯烴類),造成空氣污染。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12-24 (2015-06-16)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587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4-110006 事由:計算貴公司之碎石級配總數量,未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辦理完成變更程序前,逕超過本案環說書第5-1頁所載內容(429.1立方公尺);103年7月31日、8月8、9、11、12、20日及9月3日進行工程開挖作業,均未委請考古學者進行監看,與本案環說書第7-54頁所載內容「···,日後在進行工程開挖整地期間,委請考古學者進行監看,···」不符;開工前未提送空氣污染防制計畫至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及取得同意後始正式開工,與本案環說書第8-2頁所載內容「開工前將依規定提送苗栗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表暨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含防制設施經費)至苗栗縣政府環保局,經環保局同意後始正式開工」不符;施工前未檢具交通維持計畫,提送至相關道路主管機關,與本案環說書第8-7頁所載內容「施工前須與相關權責機關溝通協調後,依實際運輸路線,由開發單位檢具交通維持計畫,提送相關道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據以實施」不符。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17-03-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87,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12-24 (2014-06-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83755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標準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3-120038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583,755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10-15 (2014-06-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63207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 文號:30-103-100024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不須改善 |
563,207 不須繳納 |
2014-12-24 (2014-07-2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23269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標準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3-120039 |
是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處分對象有誤 |
不須改善 |
523,269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9-26 (2014-06-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20902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3-090032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明確 |
不須改善 |
520,902 不須繳納 |
2012-06-08 (2012-05-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 文號:30-101-060004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5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12-09 (2012-08-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7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標準第4條 文號:30-103-120013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4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08-01-08 (2007-10-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 文號:20-097-01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改處金額,本案原處分金額600,000元,因一年內相同條款因計算有誤,經高雄市政府中國民國97年8月13日高市府法一字第0970041668號訴願決定書,超過新台幣400,000元部分撤銷。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5-29 (2012-04-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7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 文號:30-101-050023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適用法令錯誤,故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另立裁處字號為30-101-070011。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適用法令錯誤,故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另立裁處字號為30-101-070011。 |
不須改善 |
570,000 不須繳納 |
2012-01-06 (2011-11-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5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2月15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1-010011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重複處分,本案併台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101.08.29不當利得案件處分 |
否 |
限2012-02-15前改善 不須改善 |
550,000 不須繳納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08-12-01 (2008-10-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並限期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將連續處罰。請於改善期限內提報緊急應變紀錄及處理報告(內容及格式須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所規定之應紀載事項詳實登載),報本府備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文號:30-097-11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受處分人誤植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前鎮儲運所之員工,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 |
是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2-10 (2020-09-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1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120013 事由:本局於109年9月28日派員至貴事業部前鎮儲運所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3)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計3個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訂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前述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臚列如下: 1. 設備元件編號:P214-06;洩漏淨檢值:73048.8ppm。 2. 設備元件編號:P212-01;洩漏淨檢值:12281.5ppm。 3. 設備元件編號:P212-04;洩漏淨檢值:14077.5ppm。 |
否 |
限2021-01-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1-09-01 (2011-07-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8月28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0-090003 |
否 |
限2011-08-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10-27 (2012-10-0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11月02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1-100019 |
否 |
限2012-11-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4-05 (2019-03-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8-040012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經檢視照片中廢氣燃燒塔確有因燃燒產生明顯粒狀汚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8年3月6日10時6分派員至貴廠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貴廠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貴廠所有之廢氣燃燒塔(編號:A018;屬加氫脫硫氫處理程序(編號:M13))所排放,經查係因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重油轉化程序)(編號:M16)濕式壓縮機(編號:C3301)冷凝水高液位警示,壓縮機冷凝水泵送馬達(編號:P3353A/B)2台同時啟動,經檢修相關傳控訊號無異常後,研判疑似P3353A出口濾網阻塞所致,於是(6)日8時50分P3353A停止運轉並清洗濾網,造成上開液位超過系統安全設定(高高液位),導致製程於108年3月6日9時8分跳俥,製程氣體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不須改善 |
600,000 不須繳納 |
2019-11-05 (2019-08-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6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8-110008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經本局人員檢視照片中廢氣燃燒塔確有因燃燒產生明顯粒狀汚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8年08月30日14時17分派員至貴廠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貴廠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係所屬廢氣燃燒塔(編號:A024)所排放,經查因觸媒裂解程序(編號:M33)未飽和氣體單元於是(30)日起爐過程中,去丁烷塔(E865,V-2300)於13時39分塔頂出口管線疑似阻塞致管內氣體壓力上升(氣體膨脹),導致安全閥(編號:PSV-2678A,B)跳脫,管線內氣體排放至上開廢氣燃燒塔燃燒,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致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6-09 (2021-02-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1-060010 事由:案經消防局通報並檢視本局設置之CCTV,發現影片中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黑色)逸散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並提供佐證影片供貴廠人員確認,經查係於110年2月5日6時45分反應器低壓端蒸氣導管斷裂致反應器內物料倒灌外洩,因接觸熱源燃燒,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2-10 (2021-08-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0-120016 事由:案經本局於110年8月9日11時0分在本市小港區光和路與台機路交叉口巡查時,發現貴廠廢氣燃燒塔操作中,有明顯火光及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佈於空氣中,嗣進入廠查察,經查係貴廠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17)第三重油脫硫工場,因製程管(燃氣管線)堵塞,使用氮氣吹驅,因吹驅壓力過大,廢氣回收系統(EG02)無法完全去化,將管線內氣體排放至廢氣燃燒塔(A024)以燃燒方式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大量粒狀污染物(黑煙)散佈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4-14 (2022-02-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11-040014 事由:案經本局於111年2月28日21時46分派員至該址稽查時,槽內油氣經該人孔逸散,惟未設置油氣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油氣異味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依法告發。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540,000 尚未繳款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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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2022-03-0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1-050012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觸媒裂解程序(M27),證號:H6711-11」操作許可證。查貴廠於111年2月13日,硫化氫燃燒塔(A22A)自當日中午12時至下午4時有排放情形,廢氣總流量為1,830m3/hr。另A22A輔助燃燒型式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廢氣燃燒塔頂端截面積為0.1297m2、排放期間廢氣最大流量為0.2Nm3/s,故當時排放速度最快為1.54m/s(0.2/0.1297=1.54),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排放速度小於17m/s時,總淨熱值(HT)應大於等於12MJ/Nm3。惟A22A使用期間,有兩小時HT分別為6.15及6.55MJ/Nm3,未達法規要求HT應大於等於12MJ/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4-15 (2022-09-0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040011 事由:該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觸媒裂解程序(M27),證號:H6711-01」操作許可證。查該廠於111年9月6日,硫化氫燃燒塔(A22A)自當日下午5時至下午7時有排放情形,廢氣總流量為1,760m3/hr。另A22A輔助燃燒型式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塔頂截面積為0.13m2、排放期間廢氣最大流量為0.13Nm3/s,故當時排放速度最快為1.00m/s(0.13/0.13=1.00),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排放速度小於17m/s時,總淨熱值(HT)應大於等於12MJ/Nm3。惟A22A使用期間,有3小時HT分別為5.53、5.55 及5.73MJ/Nm3 , 未達法規要求HT 應大於等於12MJ/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4-08 (2013-12-2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3-040005 |
否 |
限2014-05-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8-07 (2014-05-1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3-080006 |
否 訴願駁回 |
限2014-07-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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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2 (2008-10-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文號:30-098-030002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7-01 (2015-05-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4-070001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3-19 (2016-02-2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5-030014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8-10 (2022-06-2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1-080017 事由:貴事業部廠內輕油裂解程序製程(編號:M04)中丙烯冷凍系統(C-1501)因密封油訊號異常,導致壓縮機停止,造成乙烯精煉塔(V-1303)高溫高壓後啟動安全機制,將塔內氣體排放至燃燒塔(A201)以燃燒方式處理,惟燃燒不完全,效率不佳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1-14 (2022-07-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110013 事由:貴事業部於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從事鍋爐發電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328-11號),該製程排放管道(P050)並依規定設置有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經查該排放管道於111年7月15日0時、2時及3時,其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氮氧化物一小時紀錄值(分別為378 ppm、366 ppm、488 ppm)共3筆超過「高雄市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訂標準值(100ppm),超標累積時間超過2小時,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2-12-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4-13 (2021-10-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8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40010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10月21日派員至貴事業部輕油裂解程序(M04)排放管道(P006)執行檢測異味污染物濃度為7,330,已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訂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2,000(管道高度介於18至50公尺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58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5-19 (2017-05-0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6-050040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經檢視照片中廢氣燃燒塔確有因燃燒產生明顯粒狀汚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6年5月3日20時35分派員至貴事業部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貴事業部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貴事業部所有之廢氣燃燒塔(編號:A201)所排放,經查係因於106年5月3日19時49分輕油裂解程序(製程編號:M04),低溫工廠因密封油低壓,導致丙烯壓縮機(編號:C-1501)跳俥,製程內氣體(丙烯)排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5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5-01 (2020-04-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9-050002 事由:案經本局於109年4月10日10時25分派員至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稽查時,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發現廢氣燃燒塔操作中,有明顯火光及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廠內輕油裂解程序(編號:M33)起爐前準備,二次冷媒壓縮機(編號:E222)使用乙烯進行預冷時,乙烯由液態轉變為氣態,未能回收之氣態乙烯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編號:A202)燃燒處理,於今(10)日9時53分因燃燒不完全,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處分書記載錯誤 |
不須改善 |
500,000 不須繳納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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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7 (2018-07-10) |
澎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 文號:32-107-08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本案因同時違反土污法第40條及41條規定,依據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者之規定裁處。故撤銷原處分 事由:本府環保局於107年7月10日至貴處所有土地(馬公行銷服務中心湖西供油)進行地下水採樣,監測井號WC-MW02檢測結果地下水總石油碳氫化合物為33.2mg/L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mg/L(如附件),復於同月24日依法公告其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