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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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0 (2008-01-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097-03000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因本案採樣程序經 鈞府認定具有瑕疵,依此數值據以告發處分訴願人之合法性、適當性即不存,惟避免此一情事再次發生,本局已積極蒐集相關案件例以其建立一套。 |
是 原處分撤銷,因本案採樣程序經 鈞府認定具有瑕疵,依此數值據以告發處分訴願人之合法性、適當性即不存。 |
不須改善 |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1-08 (2007-10-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 文號:20-097-01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改處金額,本案原處分金額600,000元,因一年內相同條款因計算有誤,經高雄市政府中國民國97年8月13日高市府法一字第0970041668號訴願決定書,超過新台幣400,000元部分撤銷。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6-06-13 (2006-03-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095-060008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訴願決定主文「原處分撤銷」依據訴願法第96條規定。本案稽查當時未查核於95年3月24日至25日期間內母火監控影像記錄,僅以訴願人工場工作記事簿之內容判定該廢氣燃燒塔之母火熄滅、次按訴願決定書理由五略述,廢氣燃燒塔之母火是否熄滅之情形,仍應以廢氣燃燒塔之感知器原始數據或監視器之影像記錄為準。 |
是 原處分撤銷,依據訴願法第96條規定訴願決定主文「原處分撤銷」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2-08-13 (2002-07-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1-000503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0-01-18 (2000-01-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89-000276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 |
否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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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4 (2008-01-15)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 文號:21-097-030047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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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2 (2008-01-23)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03月25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097-020009 |
否 |
限2008-03-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2-22 (2008-01-23)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03月25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097-020010 |
否 |
限2008-03-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2-21 (2008-01-22)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03月20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097-020006 |
否 |
限2008-03-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2-05 (2007-01-2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第5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2-097-020001 |
否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1-23 (2007-12-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限文到10日內提出申請,未經本府核准前,不得再從事土壤挖除、回填等作業,違者將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4條第2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第5條第1項 文號:32-097-010001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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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9 (2007-10-05)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 文號:21-097-010056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 尚未繳款 |
2008-01-29 (2007-10-23)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 文號:21-097-010057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 尚未繳款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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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1 (2006-05-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收受裁處書後30日內向本局申報符合法規標準之改善完成文件以供本局查驗,逾期未報者,將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20-096-02000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撤銷理由:經函請環署釋示依照環保署所公告的標準檢驗方法(NIEA A447.71C)採樣,本局於於採樣時,稽查記錄上並未將排除殘油,水分雜質之步驟詳細記載,故為避免發生環保署釋示函說明二之爭議。故撤銷此案件。 |
是 原處分撤銷,環保局於採樣時,稽查記錄並未將排除殘油、水分雜質之步驟詳細記載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7-02-01 (2006-05-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收受裁處書後30日內向本局申報符合法規標準之改善完成文件以供本局查驗,逾期未報者,將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20-096-02000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撤銷理由:經函請環署釋示依照環保署所公告的標準檢驗方法(NIEA A447.71C)採樣,本局於於採樣時,稽查記錄上並未將排除殘油,水分雜質之步驟詳細記載,故為避免發生環保署釋示函說明二之爭議。故撤銷此案件。 |
是 原處分撤銷,環保局於採樣時,稽查記錄並未將排除殘油、水分雜質之步驟詳細記載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