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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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7 (2018-07-10) |
澎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 文號:32-107-08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本案因同時違反土污法第40條及41條規定,依據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者之規定裁處。故撤銷原處分 事由:本府環保局於107年7月10日至貴處所有土地(馬公行銷服務中心湖西供油)進行地下水採樣,監測井號WC-MW02檢測結果地下水總石油碳氫化合物為33.2mg/L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mg/L(如附件),復於同月24日依法公告其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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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4 (2018-04-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070037 事由:案係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07年4月20日來函所示(略以):「…二、貴轄所管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管制編號:E4900333)申報聯單編號E490033310700320號等8筆資料(如附件),申報產出廢棄物代碼D-0599(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共計55.18公噸,並交付本轄永燊資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處理,且已處理完畢,惟經查申報資料,該廠於聯單錯誤說明處登載:『該廢棄物非列管…』」。經貴事業o○○107年4月24日至局表示,土木或建築廢棄混合物(代碼:D-0599)係廠區外圍之宿舍區女兒牆修繕產生,係為公司內部方便管理,才將D-0599以高雄煉油廠身分上網申報,惟查貴事業申報聯單(編號:E490033310700320、E490033310700328、E490033310700329、E490033310700333、E490033310700334、E490033310700335、E490033310700341、E490033310700342等8筆資料),未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後4日內,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是否與清除者實際清運與處理收受情況相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四)、3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06 (2017-06-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20007 事由:M73製程設備元件編號:P-103-V01(檢測位置: 泵房中泵浦,流體組成:汽油,背景值:1.54ppm,檢測值:7,814ppm)及P-112-N11(檢測位置: 泵房中泵浦,流體組成:汽油,背景值:1.61ppm,檢測值:2,525ppm)淨檢值大於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訂「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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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2017-08-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文號:32-107-070003 事由:「高雄市楠梓區高楠段279地號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未依核定之控制計畫內容執行,核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22 (2018-04-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9條第2項 文號:34-107-050002 事由:貴公司石化事業部毒性化學物質「二甲基甲醯胺」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相關運作紀錄,發現石化事業部四輕組1700區「二甲基甲醯胺」偵測器編號XE-17203及XE-17204已於107年1月10日發生故障無法偵測,迄至107年4月11日尚未修復或向本局報備,貴公司石化事業部未依「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安全阻絕系統或外洩處理系統發生故障者, 應以書面記載並於十日內修復;未能於十日內修復者,應以書面向運作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說明故障情形、修復時間及完成修復前所採取之替代措施。」之規定辦理,已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09 (2016-07-1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750元整,不另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7-050020 事由: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否 | 不須改善 |
22,75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01 (2018-03-3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50001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影、照片,經檢視影、照片中廢氣燃燒塔確有因燃燒產生明顯粒狀汚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7年3月31日8時33分派員至貴公司石化事業部(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貴公司石化事業部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所有之廢氣燃燒塔(編號:A202)所排放,經查係因於是(31)日6時22分輕油裂解程序(編號:M33),裂解氣體乾燥器(編號:E219)出口閥(編號:XV-13009)異常自動關閉,造成甲烷壓縮機(編號:E229)跳俥,導致製程系統高壓安全跳脫,製程內氣體排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實體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另惟裁處 |
不須改善 |
1,000,000 不須繳納 |
2018-04-11 (2017-12-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文號:32-107-040001 事由:「高雄市楠梓區高楠段27、271、413、417、420、 421、423、430、434、435地號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未依核定之控制計畫內容執行,核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2-20 (2018-01-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20020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經檢視照片中廢氣燃燒塔於107年1月9日20時13分確有因燃燒產生明顯粒狀汚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7年1月9日20時55分派員至貴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下稱該廠)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該廠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該廠所有之廢氣燃燒塔(編號:A021、A025)所排放,經查係因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油氣純化程序)(編號:M19),第四油氣純化工廠壓力控制器(編號:PC-4104)因連桿脫落故障,控制室內顯示為關閉狀態,現場狀況實際為開啟,造成HC廢氣收集槽(編號:D6501)之燃料氣不斷注入廢氣分液罐(D4102),致來自氫氣純化處理器(編號:D4211~D4220)廢氣無法注入D4102,而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不須改善 |
1,000,000 不須繳納 |
2018-02-07 (2018-01-2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20008 事由: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及他人財物,現場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嚴重影響附近地區之空氣品質。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2-02 (2017-12-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文號:32-107-020001 事由:「高雄市楠梓區高楠段279地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控制計畫(第一次變更)」,經書面通知補正已達三次且仍未完成補正,核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處分 |
不須改善 |
200,000 不須繳納 |
2018-01-02 (2017-09-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文號:32-107-010001 事由:查有關本局105年9月30日(高市環局土字第 10540395000)核定內容中「公有地化學氧化法啟動頻率每季1次」部分,第1季應於106年1月前、第2季應於5月前及第3季應於8月前,以此類推完成;本局106年9月15日至旨揭場址查核時,中油公司無法提出前述應於106年8月前執行之第3季相關紀錄及證明文件;前述情事,貴公司顯有未依土污法第13條「主管機關核定之控制計畫內容」實施之情事。 |
是 實體駁回 |
限2017-12-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19 (2017-08-2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限於107年2月8日前改善完成,請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將依法處以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3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6-120006 事由:貴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溪州資源回收廠(簡稱:溪州資源回收廠),從事廢棄物焚化處理作業,領有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998-05號),查該製程(M01)排放管道(P002)之戴奧辛定期檢測頻率係屬第2級,為每半年檢測1次;溪州資源回收廠於106年6月26日至27日委託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戴奧辛定期檢測,檢測過程設備均正常運轉中,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8月17日以彰環空字第1060040459號函,請於106年8月27日前提送檢測報告或提出當日檢測公司檢附之樣本污染相關證明文件、照片等,惟未於檢測後60日內提報檢測報告書備查。 |
否 |
限2018-03-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08 (2015-11-04)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06-120020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1-15 (2017-08-2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於107年2月27日前改善完成,請檢具定期檢測報告等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將依法處以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6-110005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處分書記載錯誤,原裁處因代表人變更,本案撤銷另重新開立裁處(20-106-120006) 事由:貴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溪州資源回收廠(簡稱:溪州資源回收廠),從事廢棄物焚化處理作業,領有固體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998-05號),查該製程(M01)排放管道(P002)之戴奧辛定期檢測頻率係屬第2級,為每半年檢測1次;溪州資源回收廠於106年6月26日至27日委託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戴奧辛定期檢測,檢測過程設備均正常運轉中,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8月17日以彰環空字第1060040459號函,請於106年8月27日前提送檢測報告或提出當日檢測公司檢附之樣本污染相關證明文件、照片等,惟未依期限提報。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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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2018-05-3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8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70013 事由:貴公司(桃園煉油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23),證號:H1971-08號」操作許可證,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7年5月30日至貴公司(桃園煉油廠)進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測定,檢測結設備元件編號:ISO20690V030G檢測濃度1萬646ppm。 |
否 |
限2018-08-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6-29 (2018-04-1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7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60023 事由:該廠領有本府核發之操作許可原油常壓蒸餾程序(M01),核定排放管道P005屬公告第3批應設置CEMS並與主管機關連線。查3月22日連線數據SO2濃度3:00為185ppm、4:00 416ppm、5:00為122ppm,二氧化硫之監測數據小時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之累積時間超過2小時。 |
否 |
限2018-07-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3-27 (2017-12-2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依同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限期於107年4月27日前提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本府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4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30028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6年12月29日至貴公司(桃園煉油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RF112100V040G檢測濃度:1萬1,383ppm,超過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 |
否 |
限2018-04-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1-27 (2017-11-2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6-110029 事由: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下稱VOCs排放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應緊急狀況使用之廢氣燃燒塔屬污染防制設備,另依VOCs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廢氣燃燒塔之母火不可熄滅,且應使用獨立穩定之燃料系統。二、查貴廠106年11月5日1號高架燃燒塔4根母火均熄滅,溫度降至20~20.9℃,確認本案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操作,將依法告發處分。 |
否 |
限2017-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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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2018-01-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70001 事由:貴事業部M33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共計3個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訂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10 (2018-03-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50012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3月9日派員至貴事業部M32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發現貴事業部共計1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10 (2018-04-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50010 事由:本局於107年4月11日派員至貴事業部M04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發現貴事業部共計6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10 (2018-04-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50011 事由:本局於107年4月11日派員至貴事業部M20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發現貴事業部共計2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4-14 (2017-11-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7-040008 事由: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於106年11月16日4時30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石化三路稽查時,於貴事業部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本市林園區石化三路上,廠區南側圍牆外;風向:北風),發現有不連續且明顯烷烴類(似瓦斯)刺鼻惡臭,以攜帶式光離子化偵測器(PID)量測可燃性氣體最高濃度為591ppb,嗣進廠查察,發現貴事業部於11月15日上午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9製程)停爐歲修,製程內未氫化油料(BTX)回收至油槽,廢汽油槽(編號:LY229)液位上升,油槽內部上層氣體由頂端呼吸閥排入大氣,且未裝置惡臭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於周界外明顯可聞烷烴類(似瓦斯)刺鼻惡臭,造成空氣污染。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2-20 (2018-01-2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20019 事由:案經本局派員於旨揭時段前往本市林園區石化三路石化三橋稽查時,於貴事業部廠區周界圍牆外(判定位置:本市林園區石化三路石化三橋旁),發現貴事業部廢氣燃燒塔有明顯排放黑煙情事,現場錄影存證,並進行目測判煙,判定結果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20%不得超過3分鐘之規定,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輕油裂解程序(編號:M04)停爐檢修,將乾燥器進料洗滌塔(編號:V1204)與去甲烷塔(編號:V1301)間管線內氣體吹驅至廢氣燃燒塔(編號:A201)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黑煙,由排放口(編號:P012)排放,造成污染。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1-25 (2018-01-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10035 事由: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於107年1月18日1時32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石化三路(石化三橋上)稽查時,於貴公司石化事業部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本市林園區石化三路石化三橋上,廠區東南側圍牆外),發現貴公司石化事業部廢氣燃燒塔有明顯燃燒火焰及產生粒狀污染物情事,嗣進廠查察,發現輕油裂解程序(編號:M04)自1月10日起進行啟爐作業,於1月17日21時30分因第二丙烷分餾塔壓力異常上升,疑似冷凝器(編號:E1419)殼側冷媒漏進管側(丙烯漏進丙烷系統),因丙烯壓力較高,造成製程壓力異常而緊急停爐,製程內氣體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編號:A201)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並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1-16 (2017-12-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2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10026 事由:本局於106年12月14日派員至貴事業部M33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發現貴事業部共計4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8-02-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1-04 (2017-12-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7-010008 事由:輕油裂解程序(M04)之A201廢氣燃燒塔於106年11月19日上午5點54分達到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當日廢氣處理流量為108,898Nm3/日,惟處理廢氣總淨熱值僅8.21MJ/Nm3,未達「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標準」第5條第2項所定之12MJ/Nm3,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1-04 (2017-12-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10009 事由:違貴事業部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34)截至106年12月12日止,C5汽油生產量為86,576公噸,超出許可年使用量核定值(C5汽油:46,000公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05 (2017-11-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6-120006 事由:本局於106年11月16日4時30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石化三路稽查時,於貴事業部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本市林園區石化三路上,廠區南側圍牆外;風向:北風),發現有不連續且明顯烷烴類(似瓦斯)刺鼻惡臭,以攜帶式光離子化偵測器(PID)量測可燃性氣體最高濃度為591ppb,嗣進廠查察,發現貴事業部於11月15日上午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9製程)停爐歲修,製程內未氫化油料(BTX)回收至油槽,廢汽油槽(編號:LY229)液位上升,油槽內部上層氣體由頂端呼吸閥排入大氣,且未裝置惡臭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於周界外明顯可聞烷烴類(似瓦斯)刺鼻惡臭,造成空氣污染。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不須改善 |
1,000,000 不須繳納 |
2017-11-23 (2017-10-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10034 事由:本局於106年10月6日派員至貴事業部M06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發現貴事業部共計1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7-12-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1-23 (2017-10-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10035 事由:本局於106年10月6日派員至貴事業部M14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發現貴事業部廢水處理設施初級處理單設備未維持氣密,共計7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大於1,000ppm,未符合「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7-12-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1-23 (2017-10-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10036 事由:本局於106年10月6日派員至貴事業部M23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發現貴事業部共計3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7-12-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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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2018-01-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7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60035 事由:貴廠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09)之設備元件,經本局於106年1月11日派員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經檢測結果,該製程設備元件:S03-F01、S21-N03、M02-O02、M05-N03、M09-N01、M09-N02、M09-O01、M11-V01、M12-N03之洩漏淨檢值逾2,000 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之洩漏淨檢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8-07-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6-25 (2018-03-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7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20-107-060031 事由:緣本局稽查人員107年03月27日會同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貴廠機具用油含硫份採樣,當日於貴廠共採取堆高機(SD12120802M1)、堆高機(C6A50-1)、堆高機(C6A50-2)之機具用油共3組樣品,續委由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環檢所公告方法(油品含硫份:NIEA A446.71 C)檢測分析,檢測結果堆高機(C6A50-2)之機具用油含硫份為1,900mg/kg。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01月05日環署空字第0950000622號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規定(含硫量限值50mg/kg),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8-07-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6-20 (2017-12-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6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7-060019 事由:行政院環保署於106年12月26日派員至貴廠執行觸煤裂解程序(M33)之設備元件檢測,經檢測該製程氫化單元進料泵(P-8001A)附近含油廢水排放口(OD排放口)發現揮發性有機未為有效收集,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8-06-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6-10 (2018-04-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60007 事由:案經本局於107年4月16日11時26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中林路近中利街交叉路口稽查時,於貴廠周界外(判定位置:中林路路上,廠區(F區)東北側圍牆外)發現有明顯粒狀污染物(白煙)散布於空氣中情事。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貴廠烷化程序(編號:M37),廢酸再生區(4000區)之過熱器(編號:E4001)因熱交換管堵塞,分解燃燒爐(編號:EZ31)停爐檢修,抽取空氣進行爐內降溫,惟未設置粒狀物收集急處理設備,降溫過程中,熱交換管堵塞物隨降溫氣體由通風排管排放,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不須改善 |
300,000 不須繳納 |
2018-01-04 (2014-05-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10010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24 (2017-11-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06-120026 事由:本局於106年11月5日15時38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中林路(中鋼公司南門附近)稽查,於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中林路上,廠區北側圍牆外,風向:東南風)發現有明顯煙硝味惡臭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貴廠硫磺回收處理程序(編號:M38)所屬第十硫磺工場進行起爐前準備,富胺液再生塔(編號:V-1101)進行加溫並以氮氣加壓及持壓,因溫度上升及釋壓,產生氮氣及水蒸氣,並將胺液中硫份一併帶出,排放至第4廢氣燃燒塔(編號:A022),以燃燒處理後排放,因處理前氣體成分中總硫濃度為5%(即50000ppm),超過廢氣燃燒塔處理硫(S)原始設計條件(3000ppm),致燃燒處理後生成硫氧化物,產生明顯煙硝味惡臭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24 (2017-11-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6-120024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經檢視照片中廢氣燃燒塔於106年11月27日15時13分確有因燃燒產生明顯粒狀汚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6年11月28日11時30分派員至貴廠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貴廠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貴廠所有之廢氣燃燒塔(編號:A021)所排放,經查係因於11月27日15時30分觸媒裂解程序(編號:M33)起爐過程中,未飽和氣體單元濕氣壓縮機(編號:C2100),因乾燥氣軸封壓差異常,導致製程跳俥,製程內氣體排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24 (2017-11-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6-120025 事由:本局於106年11月27日12時53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中亨街42、43號前稽查時,於廠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小港區中亨街上,貴廠F區東南側圍牆外;風向:西風),發現有明顯油氣刺鼻惡臭,以攜帶式光離子化偵測器(PID)量測可燃性氣體最高濃度為2040ppb,嗣進廠查察,發現貴廠觸媒裂解程序(編號:M33)製程啟爐中,冷進料加熱器(編號:E-2111)殼側因熱脹冷縮,致設備內重油洩漏,產生明顯油氣惡臭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14 (2017-11-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6-120020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領有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32)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466-03號),經本局人員於106年11月8日執行稽查,發現該製程廢液(油水)收集區之廢氣未有效收集,致揮發性有機物逸散,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14 (2017-11-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貴廠於107年2月10日前改善完成,屆期未完成改善,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6-120017 事由: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1月8日執行查核,貴廠M20製程之排放管道P017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數據:NOx於106年第1季,O2於106年第1季及第2季,皆有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九、(四)全幅設定監測數據應分布於全幅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之間,致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未達85%以上,前開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14 (2017-11-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貴廠於107年2月10日前改善完成,屆期未完成改善,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6-120018 事由: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1月8日執行查核,貴廠觸媒重組程序(M20)E258中間加熱爐之現場物料出口溫度523℃(許可證核定操作溫度為343℃)及E277去丁烷塔現場操作壓力為13.01kg/cm²、塔頂溫度現場讀值為37.6℃、塔底溫度現場讀值為236.2℃(核定操作壓力為10.2 kg/cm²、操作溫度塔頂為62℃、塔底為209℃)與許可核定操作內容不符,另查該製程現場新增廢油回收槽(D6532)乙座、反應器產品氣液分離槽(D5201)乙座、燃料氣專用槽(D5312、D5313)2座、二氯乙烷槽(D5319、D5365)2座、尾氣處理罐(D5363)乙座皆未登載於許可證中,前開未依許可核定內容進行操作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13 (2017-11-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20015 事由:本局於106年11月8日至貴廠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32)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經檢測結果,該製程設備元件編號:D-3006-01之洩漏淨檢值逾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定「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05 (2017-09-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06-120005 事由: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於106年9月20日16時10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中亨街與興業街交叉口會同貴廠人員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興業街上,廠區東南側圍牆外,風向:西北風)發現有明顯煙硝味惡臭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貴廠觸媒裂解程序(編號:M33)自9月12日起停爐後進行歲修,重油媒裂工場將製程管線內殘餘氣體吹驅至4號廢氣燃燒塔(編號:A022),以燃燒處理後排放,因處理前氣體成分中總硫濃度為5%,致燃燒處理後生成硫氧化物,產生明顯煙硝味惡臭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1-20 (2017-09-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10024 事由:貴廠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29)經本局於106年9月25日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該製程編號:P553D-LO01、P551B-LP01、TL504-LN01、TL504-LO02及TL201-LF01等5個設備元件之洩漏淨檢值逾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定「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1-20 (2017-09-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10025 事由:貴廠固定污染源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M30)經本局於106年9月25日至執行廢水處理設施初級處理單元設備之氣密狀態檢測,經檢測結果,該製程編號:CPI-02-01-O01、CPI-02-01-O02、CPI-02-01-O03、CPI-02-01-O04、CPI-02-01-O05、CPI-02-01-O06、CPI-02-01-O07、CPI-02-01-O09、CPI-02-01-O11、CPI-02-02-O05、CPI-02-02-O06、CPI-02-02-O09、CPI-02-03-O01、CPI-02-04-O01及CPI-02-04-O02等15點之淨檢值逾1,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所定之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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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2018-02-13)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040001 事由:經查貴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業處0000)106年11月(12月6日申報)貯存未依規定於次月五日前連線申報,本局已多次電話告知,惟貴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業處0000)107年1月份廢棄物(D-0903、D-2527、R-0201、R-0601、R-1301)貯存,迄今仍尚未申報,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 |
否 |
限2018-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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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2017-09-2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10027 事由:本局執行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設備元件檢測,發現編號:T001-TOP-F03(背景值:1.48ppm,檢測值:6,175ppm)、T28-001-F03(背景值:1.07ppm,檢測值:2,591ppm),淨檢值皆大於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定「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
否 |
限2017-12-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