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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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2018-07-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90015 事由:貴廠所屬觀音儲運課於本市大社區嘉誠里食坑巷33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於本年7月27日經本局人員進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該製程計有2個設備元件(詳如下述)淨檢測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1.編號:A06-N05,流體組成:汽油,檢測值:10,555ppm 2.編號:B01-O01,流體組成:汽油,檢測值:6,601ppm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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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2018-01-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90011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經檢視照片中廢氣燃燒塔於107年1月9日20時13分確有因燃燒產生明顯粒狀汚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7年1月9日20時55分派員至貴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下稱該廠)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該廠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該廠所有之廢氣燃燒塔(編號:A021、A025)所排放,經查係因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油氣純化程序)(編號:M19),第四油氣純化工廠壓力控制器(編號:PC-4104)因連桿脫落故障,控制室內顯示為關閉狀態,現場狀況實際為開啟,造成HC廢氣收集槽(編號:D6501)之燃料氣不斷注入廢氣分液罐(D4102),致來自氫氣純化處理器(編號:D4211~D4220)廢氣無法注入D4102,而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不須改善 |
600,000 不須繳納 |
2018-09-10 (2018-07-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7-090009 事由:案經本局於107年7月19日22時0分派員至本市林園區石化三路稽查時,於貴公司石化事業部(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本市林園區石化三路上,廠區西南側圍牆外;風向:東北風),發現有不連續且明顯可聞化學惡臭(似烯烴類),以攜帶式光離子化偵測器(PID)量測可燃性氣體最高濃度為31121ppb,嗣進廠查察,於廢水儲槽(編號:LY404;下稱污染源)下風處(臨近廠區圍牆)亦發現相似惡臭,量測可燃性氣體最高濃度為5501ppb,經查係上開儲槽所收集廠區之含有機化合物廢水,因槽內液位上升,擠壓內部廢水上層氣體而由頂端(固定式頂蓋)呼吸閥排入大氣,且未裝置惡臭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可聞化學惡臭(似烯烴類),造成空氣污染,有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符合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規定『所稱之情節重大』。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不須改善 |
1,000,000 不須繳納 |
2018-09-03 (2018-06-28)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21-107-090001 事由: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值。(黑煙不透光率3.9m-1)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8-07-16 (2017-08-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文號:32-107-070003 事由:「高雄市楠梓區高楠段279地號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未依核定之控制計畫內容執行,核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22 (2018-04-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9條第2項,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4-107-050002 事由:貴公司石化事業部毒性化學物質「二甲基甲醯胺」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相關運作紀錄,發現石化事業部四輕組1700區「二甲基甲醯胺」偵測器編號XE-17203及XE-17204已於107年1月10日發生故障無法偵測,迄至107年4月11日尚未修復或向本局報備,貴公司石化事業部未依「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安全阻絕系統或外洩處理系統發生故障者, 應以書面記載並於十日內修復;未能於十日內修復者,應以書面向運作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說明故障情形、修復時間及完成修復前所採取之替代措施。」之規定辦理,已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09 (2016-07-1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750元整,不另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文號:30-107-050020 事由: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否 | 不須改善 |
22,75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01 (2018-03-3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50001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影、照片,經檢視影、照片中廢氣燃燒塔確有因燃燒產生明顯粒狀汚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7年3月31日8時33分派員至貴公司石化事業部(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貴公司石化事業部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所有之廢氣燃燒塔(編號:A202)所排放,經查係因於是(31)日6時22分輕油裂解程序(編號:M33),裂解氣體乾燥器(編號:E219)出口閥(編號:XV-13009)異常自動關閉,造成甲烷壓縮機(編號:E229)跳俥,導致製程系統高壓安全跳脫,製程內氣體排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實體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另惟裁處 |
不須改善 |
1,000,000 不須繳納 |
2018-04-11 (2017-12-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文號:32-107-040001 事由:「高雄市楠梓區高楠段27、271、413、417、420、 421、423、430、434、435地號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未依核定之控制計畫內容執行,核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2-20 (2018-01-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20020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經檢視照片中廢氣燃燒塔於107年1月9日20時13分確有因燃燒產生明顯粒狀汚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7年1月9日20時55分派員至貴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下稱該廠)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該廠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該廠所有之廢氣燃燒塔(編號:A021、A025)所排放,經查係因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油氣純化程序)(編號:M19),第四油氣純化工廠壓力控制器(編號:PC-4104)因連桿脫落故障,控制室內顯示為關閉狀態,現場狀況實際為開啟,造成HC廢氣收集槽(編號:D6501)之燃料氣不斷注入廢氣分液罐(D4102),致來自氫氣純化處理器(編號:D4211~D4220)廢氣無法注入D4102,而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不須改善 |
1,000,000 不須繳納 |
2018-02-07 (2018-01-2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20008 事由: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及他人財物,現場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嚴重影響附近地區之空氣品質。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2-02 (2017-12-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文號:32-107-020001 事由:「高雄市楠梓區高楠段279地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控制計畫(第一次變更)」,經書面通知補正已達三次且仍未完成補正,核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處分 |
不須改善 |
200,000 不須繳納 |
2018-01-02 (2017-09-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文號:32-107-010001 事由:查有關本局105年9月30日(高市環局土字第 10540395000)核定內容中「公有地化學氧化法啟動頻率每季1次」部分,第1季應於106年1月前、第2季應於5月前及第3季應於8月前,以此類推完成;本局106年9月15日至旨揭場址查核時,中油公司無法提出前述應於106年8月前執行之第3季相關紀錄及證明文件;前述情事,貴公司顯有未依土污法第13條「主管機關核定之控制計畫內容」實施之情事。 |
是 實體駁回 |
限2017-12-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19 (2017-08-2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限於107年2月8日前改善完成,請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將依法處以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3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6-120006 事由:貴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溪州資源回收廠(簡稱:溪州資源回收廠),從事廢棄物焚化處理作業,領有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998-05號),查該製程(M01)排放管道(P002)之戴奧辛定期檢測頻率係屬第2級,為每半年檢測1次;溪州資源回收廠於106年6月26日至27日委託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戴奧辛定期檢測,檢測過程設備均正常運轉中,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8月17日以彰環空字第1060040459號函,請於106年8月27日前提送檢測報告或提出當日檢測公司檢附之樣本污染相關證明文件、照片等,惟未於檢測後60日內提報檢測報告書備查。 |
否 |
限2018-03-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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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2018-08-15)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090004 事由:經查貴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業處石門供油服務中心八堵庫區)107年5月(6月6日申報)貯存未依規定於次月五日前連線申報,惟貴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業處石門供油服務中心八堵庫區)107年7月份廢棄物(D-0903非有害油泥、R-0201廢塑膠、R-0601廢紙、R-1301廢鐵等)貯存逾期申報,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 |
否 |
限2018-09-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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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2018-06-28) |
嘉義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 文號:20-107-090001 事由:本日上午於M04製程2樓發現有1點設備元件洩漏,於現場標示F-39旁之管線接合處(現場檢測元件流水號編號為F39-07),該點淨檢值為58918ppm。 四.前該點設備元件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之規定10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後續函請嘉義市政府依法處分。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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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2018-05-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90006 事由:貴廠固定污染源油氣純化程序(M19)、觸煤重組程序(M20),經本局人員於107年5月24日執行稽查檢測,發現M19製程多個設備元件:V-6102-LV05、D-6102B-LN16、P6104A-LO010、D-4221-GF08;M20製程多個設備元件:S03-O01、S03-V01、S06-V01、S08-V01、S08-O01、S26-N01、S28-V01、FT3062-T01揮發性有機物之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之洩漏淨檢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6-26 (2018-01-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7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60035 事由:貴廠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09)之設備元件,經本局於106年1月11日派員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經檢測結果,該製程設備元件:S03-F01、S21-N03、M02-O02、M05-N03、M09-N01、M09-N02、M09-O01、M11-V01、M12-N03之洩漏淨檢值逾2,000 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之洩漏淨檢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8-07-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6-25 (2018-03-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7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20-107-060031 事由:緣本局稽查人員107年03月27日會同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貴廠機具用油含硫份採樣,當日於貴廠共採取堆高機(SD12120802M1)、堆高機(C6A50-1)、堆高機(C6A50-2)之機具用油共3組樣品,續委由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環檢所公告方法(油品含硫份:NIEA A446.71 C)檢測分析,檢測結果堆高機(C6A50-2)之機具用油含硫份為1,900mg/kg。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01月05日環署空字第0950000622號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規定(含硫量限值50mg/kg),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8-07-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6-20 (2017-12-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6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7-060019 事由:行政院環保署於106年12月26日派員至貴廠執行觸煤裂解程序(M33)之設備元件檢測,經檢測該製程氫化單元進料泵(P-8001A)附近含油廢水排放口(OD排放口)發現揮發性有機未為有效收集,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8-06-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6-10 (2018-04-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60007 事由:案經本局於107年4月16日11時26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中林路近中利街交叉路口稽查時,於貴廠周界外(判定位置:中林路路上,廠區(F區)東北側圍牆外)發現有明顯粒狀污染物(白煙)散布於空氣中情事。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貴廠烷化程序(編號:M37),廢酸再生區(4000區)之過熱器(編號:E4001)因熱交換管堵塞,分解燃燒爐(編號:EZ31)停爐檢修,抽取空氣進行爐內降溫,惟未設置粒狀物收集急處理設備,降溫過程中,熱交換管堵塞物隨降溫氣體由通風排管排放,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不須改善 |
300,000 不須繳納 |
2018-01-04 (2014-05-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10010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24 (2017-11-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06-120026 事由:本局於106年11月5日15時38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中林路(中鋼公司南門附近)稽查,於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中林路上,廠區北側圍牆外,風向:東南風)發現有明顯煙硝味惡臭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貴廠硫磺回收處理程序(編號:M38)所屬第十硫磺工場進行起爐前準備,富胺液再生塔(編號:V-1101)進行加溫並以氮氣加壓及持壓,因溫度上升及釋壓,產生氮氣及水蒸氣,並將胺液中硫份一併帶出,排放至第4廢氣燃燒塔(編號:A022),以燃燒處理後排放,因處理前氣體成分中總硫濃度為5%(即50000ppm),超過廢氣燃燒塔處理硫(S)原始設計條件(3000ppm),致燃燒處理後生成硫氧化物,產生明顯煙硝味惡臭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24 (2017-11-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文號:20-106-120024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經檢視照片中廢氣燃燒塔於106年11月27日15時13分確有因燃燒產生明顯粒狀汚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6年11月28日11時30分派員至貴廠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貴廠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貴廠所有之廢氣燃燒塔(編號:A021)所排放,經查係因於11月27日15時30分觸媒裂解程序(編號:M33)起爐過程中,未飽和氣體單元濕氣壓縮機(編號:C2100),因乾燥氣軸封壓差異常,導致製程跳俥,製程內氣體排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24 (2017-11-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6-120025 事由:本局於106年11月27日12時53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中亨街42、43號前稽查時,於廠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小港區中亨街上,貴廠F區東南側圍牆外;風向:西風),發現有明顯油氣刺鼻惡臭,以攜帶式光離子化偵測器(PID)量測可燃性氣體最高濃度為2040ppb,嗣進廠查察,發現貴廠觸媒裂解程序(編號:M33)製程啟爐中,冷進料加熱器(編號:E-2111)殼側因熱脹冷縮,致設備內重油洩漏,產生明顯油氣惡臭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14 (2017-11-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6-120020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領有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32)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466-03號),經本局人員於106年11月8日執行稽查,發現該製程廢液(油水)收集區之廢氣未有效收集,致揮發性有機物逸散,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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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2018-08-22) |
澎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條第1款 文號:30-107-080002 事由:1.本局於本(22)日下午3時45分接獲湖西鄉公所通報轉陳蔡姓陳情人發現湖西供油廠區外之生態池有油污,立即於下午4時3分抵達陳情地點,目視生態池上確有大片油污,約2公尺長、2公尺寬,佐證照片如附件。 2.下午4時33分至湖西供油,要求中油公司派員清除外,現場巡視廠區內,發現下雨產生之地表逕流有油花,以露儲場最為嚴重,另油水分離池(靠近放流口)亦有油花,於廠區外之排水溝渠亦有油味,判定中油公司所產生之逕流廢水未妥善收集處理,已污染廠區外之水體環境,後續將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辦法第8條規定進行裁處。 |
是 | 不須改善 |
6,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7-27 (2017-06-26) |
澎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7-080001 事由:1.本案係繼107年7月17日、18日稽查續辦。 2.本案查事業設有8座貯油槽,其中2座1000公秉、3座3000公秉以及3座5000公秉,屬水污 染防治法所定義之事業(貯油場)。經本案事業公開查證該場編號HS16之3000公秉油槽於106 年6月26日及同年11月22日進油,其中因該油槽底盤因鏽蝕致油品疏漏,疏漏量共計約63公 秉,期間事業因隱匿前述油品疏漏情事致於107年5月間中油公司派員進行調查及採樣設置 2-3米深之阻隔牆等措施。 3.本案本局經107年7月10日於該場地下水監測井採集地下水檢驗,發現TPH(總石油碳氫化 合物)超標(檢驗值33.2mg/L(標準值為10mg/L))。又本局於107年7月19日於該場外道路之人 孔發現有油品滲入之情事,恐污染已有擴大至場外之情勢(人孔油品滲入一節,因該處尚有 二條輸油管鄰近人孔,維持續釐清是否為輸油管疏漏所致或為前揭HS16之油槽疏漏所致。 為避免污染擴大及釐清疏漏之來源,本局本日(7月20日)派員採樣,並責請本案事業盡速完 成查證管線有無洩漏或採取油紋比對)。 4.承上,本案事業於油品疏漏事發後三小時內未通知本局,期亦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致污染地下水體,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略以「事業或地下水道系統設置 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其有疏漏致污染水體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 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5.綜上,本案將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4條行政刑法規定移由臺 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 6.本案另經該事業員工陳○○查證,本案於106年6月27日下午作帳時發現油槽油位降低 ,似有油料短少情事,即刻向主管楊○○反應,請求該主管緊急處理。 7.本日稽查因現場無事業負責人在場(於臺北開會),上開事項現場告知本案事業輪值駐點 黃副處長昱誠(本人非此業務督導主管)。括號由黃副處長本人書寫。 8.現場黃副處長意見如下:因本案原當事人不在場,希望本案當事人對本案有陳述意見之機 會。 會同人員:會同人員表示不方便簽名。 事業代表:現場無事業實際負責人,故無簽名。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優先適用刑事法律裁處規定。依最高罰鍰裁處,怠為裁量。 |
不須改善 |
6,000,000 不須繳納 |
2018-07-27 (2018-07-10) |
澎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 文號:32-107-08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本案因同時違反土污法第40條及41條規定,依據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者之規定裁處。故撤銷原處分 事由:本府環保局於107年7月10日至貴處所有土地(馬公行銷服務中心湖西供油)進行地下水採樣,監測井號WC-MW02檢測結果地下水總石油碳氫化合物為33.2mg/L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mg/L(如附件),復於同月24日依法公告其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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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2018-07-2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80029 事由:貴事業部前鎮儲運所於本市前鎮區新生路11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7月23日派員執行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M03)設備元件檢測洩漏,發現該製程設備元件編號(9A1-02-00750-06-O-L)有1點洩漏,洩漏淨檢測值大於管制值2,000ppm,已違反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之洩漏淨檢測值不得大於2,000ppm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8-10 (2018-07-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80011 事由: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3)設備元件編號A04-F01、B07-N04及B19-N03等9個設備元件初測值分別為10,725 ppm、23,761 ppm及13,963ppm不等,淨檢測值皆大於2,000 ppm。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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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2018-07-0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7-080022 事由:貴處林園沿海站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7年7月3日稽查結果,其油槽空間132公秉,稽查當時油槽存量83.02公秉,油氣空間48.98立方公尺,理論建壓時間4分52秒,實際建壓時間8分27秒,壓力為2.0 inH2O(合格標準範圍:1.90~2.10 inH2O),惟經5分鐘後壓力讀值為1.42 inH2O(合格標準範圍:1.90~2.10 inH2O),不符合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已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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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2018-07-0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7-08002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裁罰人索引錯誤 事由: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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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2018-01-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7-080013 事由: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2月1日、107年3月19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廠違規情形如次,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一、106年8月8日9點5分車號:JD-612,磅單出重40.93公噸,入重14.93公噸,淨重26公噸,中油南門記錄為出重40.39公噸,入重14.93公噸,淨重25.46公噸,業興南門記錄為出重40.39公噸,入重14.93公噸,淨重26公噸,應記錄錯誤。 二、106年8月8日磅單總重量為315.27公噸與中油操作紀錄314.73公噸不相符。 三、106年8月9日、106年8月10日、106年8月11日三日皆有磅單,但操作紀錄運土量皆為零,經承辦廠商說明為第二復育場於8月8日處理期限到期,故106年8月9日、106年8月10日、106年8月11日為將8月8日原運至第二復育場之土壤運回南門堆置場,但操作紀錄皆無紀錄仍應修正。 四、106年12月11日10點58分車號:748-UV,入重63.3公噸錯誤,應為63公噸。 五、107年1月3日9點38分車號:497-Q5,出重17.71公噸減入重58.3公噸應為11.89公噸,記錄11.46公噸錯誤。 六、106年4月網路申報土壤原料使用量為2,556公噸,現場操作紀錄加總為2,559.55公噸,申報資料錯誤。 七、Test kit 3區-1照片測值為844,運作紀錄表紀錄為353,應記錄錯誤。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7-24 (2018-04-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070037 事由:案係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07年4月20日來函所示(略以):「…二、貴轄所管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管制編號:E4900333)申報聯單編號E490033310700320號等8筆資料(如附件),申報產出廢棄物代碼D-0599(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共計55.18公噸,並交付本轄永燊資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處理,且已處理完畢,惟經查申報資料,該廠於聯單錯誤說明處登載:『該廢棄物非列管…』」。經貴事業o○○107年4月24日至局表示,土木或建築廢棄混合物(代碼:D-0599)係廠區外圍之宿舍區女兒牆修繕產生,係為公司內部方便管理,才將D-0599以高雄煉油廠身分上網申報,惟查貴事業申報聯單(編號:E490033310700320、E490033310700328、E490033310700329、E490033310700333、E490033310700334、E490033310700335、E490033310700341、E490033310700342等8筆資料),未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後4日內,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是否與清除者實際清運與處理收受情況相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四)、3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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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9 (2018-04-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80007 事由:本局執行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設備元件檢測,發現編號:P01-O01(背景值:1.51ppm,檢測值:3,192ppm)、T04-1-01-V02(背景值:1.36ppm,檢測值:2,213ppm),淨檢值皆大於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定「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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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2018-05-3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8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70013 事由:貴公司(桃園煉油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23),證號:H1971-08號」操作許可證,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7年5月30日至貴公司(桃園煉油廠)進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測定,檢測結設備元件編號:ISO20690V030G檢測濃度1萬646ppm。 |
否 |
限2018-08-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6-29 (2018-04-1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7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60023 事由:該廠領有本府核發之操作許可原油常壓蒸餾程序(M01),核定排放管道P005屬公告第3批應設置CEMS並與主管機關連線。查3月22日連線數據SO2濃度3:00為185ppm、4:00 416ppm、5:00為122ppm,二氧化硫之監測數據小時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之累積時間超過2小時。 |
否 |
限2018-07-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3-27 (2017-12-2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依同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限期於107年4月27日前提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本府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4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30028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6年12月29日至貴公司(桃園煉油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RF112100V040G檢測濃度:1萬1,383ppm,超過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 |
否 |
限2018-04-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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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2018-01-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70001 事由:貴事業部M33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共計3個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訂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10 (2018-03-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50012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3月9日派員至貴事業部M32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發現貴事業部共計1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10 (2018-04-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50010 事由:本局於107年4月11日派員至貴事業部M04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發現貴事業部共計6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10 (2018-04-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50011 事由:本局於107年4月11日派員至貴事業部M20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發現貴事業部共計2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4-14 (2017-11-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7-040008 事由: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於106年11月16日4時30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石化三路稽查時,於貴事業部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本市林園區石化三路上,廠區南側圍牆外;風向:北風),發現有不連續且明顯烷烴類(似瓦斯)刺鼻惡臭,以攜帶式光離子化偵測器(PID)量測可燃性氣體最高濃度為591ppb,嗣進廠查察,發現貴事業部於11月15日上午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9製程)停爐歲修,製程內未氫化油料(BTX)回收至油槽,廢汽油槽(編號:LY229)液位上升,油槽內部上層氣體由頂端呼吸閥排入大氣,且未裝置惡臭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於周界外明顯可聞烷烴類(似瓦斯)刺鼻惡臭,造成空氣污染。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2-20 (2018-01-2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20019 事由:案經本局派員於旨揭時段前往本市林園區石化三路石化三橋稽查時,於貴事業部廠區周界圍牆外(判定位置:本市林園區石化三路石化三橋旁),發現貴事業部廢氣燃燒塔有明顯排放黑煙情事,現場錄影存證,並進行目測判煙,判定結果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20%不得超過3分鐘之規定,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輕油裂解程序(編號:M04)停爐檢修,將乾燥器進料洗滌塔(編號:V1204)與去甲烷塔(編號:V1301)間管線內氣體吹驅至廢氣燃燒塔(編號:A201)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黑煙,由排放口(編號:P012)排放,造成污染。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1-25 (2018-01-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10035 事由: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於107年1月18日1時32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石化三路(石化三橋上)稽查時,於貴公司石化事業部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本市林園區石化三路石化三橋上,廠區東南側圍牆外),發現貴公司石化事業部廢氣燃燒塔有明顯燃燒火焰及產生粒狀污染物情事,嗣進廠查察,發現輕油裂解程序(編號:M04)自1月10日起進行啟爐作業,於1月17日21時30分因第二丙烷分餾塔壓力異常上升,疑似冷凝器(編號:E1419)殼側冷媒漏進管側(丙烯漏進丙烷系統),因丙烯壓力較高,造成製程壓力異常而緊急停爐,製程內氣體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編號:A201)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並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1-16 (2017-12-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2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10026 事由:本局於106年12月14日派員至貴事業部M33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發現貴事業部共計4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8-02-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1-04 (2017-12-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7-010008 事由:輕油裂解程序(M04)之A201廢氣燃燒塔於106年11月19日上午5點54分達到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當日廢氣處理流量為108,898Nm3/日,惟處理廢氣總淨熱值僅8.21MJ/Nm3,未達「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標準」第5條第2項所定之12MJ/Nm3,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1-04 (2017-12-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10009 事由:違貴事業部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34)截至106年12月12日止,C5汽油生產量為86,576公噸,超出許可年使用量核定值(C5汽油:46,000公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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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2018-02-13)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040001 事由:經查貴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業處0000)106年11月(12月6日申報)貯存未依規定於次月五日前連線申報,本局已多次電話告知,惟貴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業處0000)107年1月份廢棄物(D-0903、D-2527、R-0201、R-0601、R-1301)貯存,迄今仍尚未申報,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 |
否 |
限2018-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