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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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0 (2018-03-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50012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3月9日派員至貴事業部M32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發現貴事業部共計1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10 (2018-04-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50010 事由:本局於107年4月11日派員至貴事業部M04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發現貴事業部共計6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10 (2018-04-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50011 事由:本局於107年4月11日派員至貴事業部M20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發現貴事業部共計2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4-14 (2017-11-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7-040008 事由: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於106年11月16日4時30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石化三路稽查時,於貴事業部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本市林園區石化三路上,廠區南側圍牆外;風向:北風),發現有不連續且明顯烷烴類(似瓦斯)刺鼻惡臭,以攜帶式光離子化偵測器(PID)量測可燃性氣體最高濃度為591ppb,嗣進廠查察,發現貴事業部於11月15日上午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9製程)停爐歲修,製程內未氫化油料(BTX)回收至油槽,廢汽油槽(編號:LY229)液位上升,油槽內部上層氣體由頂端呼吸閥排入大氣,且未裝置惡臭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於周界外明顯可聞烷烴類(似瓦斯)刺鼻惡臭,造成空氣污染。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2-20 (2018-01-2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20019 事由:案經本局派員於旨揭時段前往本市林園區石化三路石化三橋稽查時,於貴事業部廠區周界圍牆外(判定位置:本市林園區石化三路石化三橋旁),發現貴事業部廢氣燃燒塔有明顯排放黑煙情事,現場錄影存證,並進行目測判煙,判定結果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20%不得超過3分鐘之規定,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輕油裂解程序(編號:M04)停爐檢修,將乾燥器進料洗滌塔(編號:V1204)與去甲烷塔(編號:V1301)間管線內氣體吹驅至廢氣燃燒塔(編號:A201)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黑煙,由排放口(編號:P012)排放,造成污染。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1-25 (2018-01-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10035 事由: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於107年1月18日1時32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石化三路(石化三橋上)稽查時,於貴公司石化事業部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本市林園區石化三路石化三橋上,廠區東南側圍牆外),發現貴公司石化事業部廢氣燃燒塔有明顯燃燒火焰及產生粒狀污染物情事,嗣進廠查察,發現輕油裂解程序(編號:M04)自1月10日起進行啟爐作業,於1月17日21時30分因第二丙烷分餾塔壓力異常上升,疑似冷凝器(編號:E1419)殼側冷媒漏進管側(丙烯漏進丙烷系統),因丙烯壓力較高,造成製程壓力異常而緊急停爐,製程內氣體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編號:A201)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並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1-16 (2017-12-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2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10026 事由:本局於106年12月14日派員至貴事業部M33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發現貴事業部共計4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8-02-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1-04 (2017-12-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7-010008 事由:輕油裂解程序(M04)之A201廢氣燃燒塔於106年11月19日上午5點54分達到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當日廢氣處理流量為108,898Nm3/日,惟處理廢氣總淨熱值僅8.21MJ/Nm3,未達「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標準」第5條第2項所定之12MJ/Nm3,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1-04 (2017-12-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10009 事由:違貴事業部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34)截至106年12月12日止,C5汽油生產量為86,576公噸,超出許可年使用量核定值(C5汽油:46,000公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05 (2017-11-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6-120006 事由:本局於106年11月16日4時30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石化三路稽查時,於貴事業部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本市林園區石化三路上,廠區南側圍牆外;風向:北風),發現有不連續且明顯烷烴類(似瓦斯)刺鼻惡臭,以攜帶式光離子化偵測器(PID)量測可燃性氣體最高濃度為591ppb,嗣進廠查察,發現貴事業部於11月15日上午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9製程)停爐歲修,製程內未氫化油料(BTX)回收至油槽,廢汽油槽(編號:LY229)液位上升,油槽內部上層氣體由頂端呼吸閥排入大氣,且未裝置惡臭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於周界外明顯可聞烷烴類(似瓦斯)刺鼻惡臭,造成空氣污染。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不須改善 |
1,000,000 不須繳納 |
2017-11-23 (2017-10-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10034 事由:本局於106年10月6日派員至貴事業部M06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發現貴事業部共計1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7-12-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1-23 (2017-10-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10035 事由:本局於106年10月6日派員至貴事業部M14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發現貴事業部廢水處理設施初級處理單設備未維持氣密,共計7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大於1,000ppm,未符合「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7-12-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1-23 (2017-10-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10036 事由:本局於106年10月6日派員至貴事業部M23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發現貴事業部共計3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7-12-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0-02 (2016-05-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6-100005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8-07 (2017-07-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6-080008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影、照片,經檢視照片中有明顯粒狀汚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6年7月17日17時6分派員至貴事業部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貴事業部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貴事業部所排放,經查係因於是(17)日11時4分輕油裂解程序(製程編號:M04),熱交換器(現場編號:E-1132C/G)進行維修清洗後烘烤工作,因作業不慎,引燃滲漏於地面之驟冷油,致發生火災,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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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9 (2016-07-1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750元整,不另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7-050020 事由: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否 | 不須改善 |
22,75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01 (2018-03-3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50001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影、照片,經檢視影、照片中廢氣燃燒塔確有因燃燒產生明顯粒狀汚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7年3月31日8時33分派員至貴公司石化事業部(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貴公司石化事業部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所有之廢氣燃燒塔(編號:A202)所排放,經查係因於是(31)日6時22分輕油裂解程序(編號:M33),裂解氣體乾燥器(編號:E219)出口閥(編號:XV-13009)異常自動關閉,造成甲烷壓縮機(編號:E229)跳俥,導致製程系統高壓安全跳脫,製程內氣體排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實體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另惟裁處 |
不須改善 |
1,000,000 不須繳納 |
2018-04-11 (2017-12-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文號:32-107-040001 事由:「高雄市楠梓區高楠段27、271、413、417、420、 421、423、430、434、435地號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未依核定之控制計畫內容執行,核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2-20 (2018-01-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20020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經檢視照片中廢氣燃燒塔於107年1月9日20時13分確有因燃燒產生明顯粒狀汚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7年1月9日20時55分派員至貴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下稱該廠)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該廠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該廠所有之廢氣燃燒塔(編號:A021、A025)所排放,經查係因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油氣純化程序)(編號:M19),第四油氣純化工廠壓力控制器(編號:PC-4104)因連桿脫落故障,控制室內顯示為關閉狀態,現場狀況實際為開啟,造成HC廢氣收集槽(編號:D6501)之燃料氣不斷注入廢氣分液罐(D4102),致來自氫氣純化處理器(編號:D4211~D4220)廢氣無法注入D4102,而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不須改善 |
1,000,000 不須繳納 |
2018-02-07 (2018-01-2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20008 事由: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及他人財物,現場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嚴重影響附近地區之空氣品質。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2-02 (2017-12-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文號:32-107-020001 事由:「高雄市楠梓區高楠段279地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控制計畫(第一次變更)」,經書面通知補正已達三次且仍未完成補正,核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處分 |
不須改善 |
200,000 不須繳納 |
2018-01-02 (2017-09-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文號:32-107-010001 事由:查有關本局105年9月30日(高市環局土字第 10540395000)核定內容中「公有地化學氧化法啟動頻率每季1次」部分,第1季應於106年1月前、第2季應於5月前及第3季應於8月前,以此類推完成;本局106年9月15日至旨揭場址查核時,中油公司無法提出前述應於106年8月前執行之第3季相關紀錄及證明文件;前述情事,貴公司顯有未依土污法第13條「主管機關核定之控制計畫內容」實施之情事。 |
是 實體駁回 |
限2017-12-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19 (2017-08-2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限於107年2月8日前改善完成,請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將依法處以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3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6-120006 事由:貴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溪州資源回收廠(簡稱:溪州資源回收廠),從事廢棄物焚化處理作業,領有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998-05號),查該製程(M01)排放管道(P002)之戴奧辛定期檢測頻率係屬第2級,為每半年檢測1次;溪州資源回收廠於106年6月26日至27日委託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戴奧辛定期檢測,檢測過程設備均正常運轉中,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8月17日以彰環空字第1060040459號函,請於106年8月27日前提送檢測報告或提出當日檢測公司檢附之樣本污染相關證明文件、照片等,惟未於檢測後60日內提報檢測報告書備查。 |
否 |
限2018-03-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08 (2015-11-04)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06-120020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1-15 (2017-08-2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於107年2月27日前改善完成,請檢具定期檢測報告等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將依法處以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6-110005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處分書記載錯誤,原裁處因代表人變更,本案撤銷另重新開立裁處(20-106-120006) 事由:貴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溪州資源回收廠(簡稱:溪州資源回收廠),從事廢棄物焚化處理作業,領有固體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998-05號),查該製程(M01)排放管道(P002)之戴奧辛定期檢測頻率係屬第2級,為每半年檢測1次;溪州資源回收廠於106年6月26日至27日委託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戴奧辛定期檢測,檢測過程設備均正常運轉中,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8月17日以彰環空字第1060040459號函,請於106年8月27日前提送檢測報告或提出當日檢測公司檢附之樣本污染相關證明文件、照片等,惟未依期限提報。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1-03 (2017-08-30)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110004 事由:貴公司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查核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槽總設計儲存量為85,000公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公告「第八批第二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對象,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0-11 (2017-06-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文號:32-106-100001 事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第一區-中殼公司製程區)」未依核定之控制計畫內容執行,核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9-20 (2017-04-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65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4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 文號:30-106-090014 陳情或撤銷結果:駁回,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未向本局通報,另查貴公司未於油污洩漏應變後10日內,提報緊急應變紀錄及處理報告至本局備查,據此,本案違反事實明確。 事由:貴公司OO廠從事石油化學業,經本局106年4月12日接獲通報OO公司RD29、RD30雨水箱涵有廢油疏漏排放,本局派員至前述通報地點發現雨水箱涵有含油廢水排出,經查係由貴公司OO廠廠內油水分離處理單元(API-F01)疏漏廢油(水)所致。嗣經本局檢視貴公司所提送陳述意見內容及OO廠106年4月11日及12日操作紀錄顯示,貴公司OO廠因廠內設施(R-3000)洩漏重油,雖經收集處理,惟未能採取有效防範措施,以致廠區下大雨使逕流水量過大導致API-F01之處理收集之油污逆流至排放口隨逕流廢水排放至OO公司RD29、RD30雨水排放口,造成廠內洩漏之油污致鹽水港溪水質污染之情事,前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另查貴公司OO廠未於油污洩漏應變後10日內,提報緊急應變紀錄及處理報告至本局備查,亦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17-04-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6,5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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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2018-02-13)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040001 事由:經查貴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業處0000)106年11月(12月6日申報)貯存未依規定於次月五日前連線申報,本局已多次電話告知,惟貴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業處0000)107年1月份廢棄物(D-0903、D-2527、R-0201、R-0601、R-1301)貯存,迄今仍尚未申報,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 |
否 |
限2018-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8-11 (2017-05-16)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80002 事由:本市環保局於106年5月16日下午2點15分前往貴處石門供油服務中心進行固定污染源許可及製程操作條件現場查核作業,經查石門供油服務中心「M02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於105年度4~6號重油實際使用量為1,315,432.735公秉,超過原操作許可證記載之最大設計量(795,000公秉)達65%,雖於105年10月提出許可證異動申請,並於106年3月30日核發新證,但新證尚於審查期間未核定,原許可證仍屬有效,於新許可證未核發前仍應依照原有許可證相關操作條件及規範進行操作,案查石門供油服務中心105年度4~6號重油實際使用量超過原操作許可證記載之最大設計量達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以上(65%),本案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裁處。 |
否 |
限2017-11-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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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7 (2017-12-2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依同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限期於107年4月27日前提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本府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4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30028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6年12月29日至貴公司(桃園煉油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RF112100V040G檢測濃度:1萬1,383ppm,超過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 |
否 |
限2018-04-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1-27 (2017-11-2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6-110029 事由: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下稱VOCs排放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應緊急狀況使用之廢氣燃燒塔屬污染防制設備,另依VOCs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廢氣燃燒塔之母火不可熄滅,且應使用獨立穩定之燃料系統。二、查貴廠106年11月5日1號高架燃燒塔4根母火均熄滅,溫度降至20~20.9℃,確認本案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操作,將依法告發處分。 |
否 |
限2017-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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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4 (2014-05-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10010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24 (2017-11-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06-120026 事由:本局於106年11月5日15時38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中林路(中鋼公司南門附近)稽查,於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中林路上,廠區北側圍牆外,風向:東南風)發現有明顯煙硝味惡臭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貴廠硫磺回收處理程序(編號:M38)所屬第十硫磺工場進行起爐前準備,富胺液再生塔(編號:V-1101)進行加溫並以氮氣加壓及持壓,因溫度上升及釋壓,產生氮氣及水蒸氣,並將胺液中硫份一併帶出,排放至第4廢氣燃燒塔(編號:A022),以燃燒處理後排放,因處理前氣體成分中總硫濃度為5%(即50000ppm),超過廢氣燃燒塔處理硫(S)原始設計條件(3000ppm),致燃燒處理後生成硫氧化物,產生明顯煙硝味惡臭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24 (2017-11-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6-120024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經檢視照片中廢氣燃燒塔於106年11月27日15時13分確有因燃燒產生明顯粒狀汚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6年11月28日11時30分派員至貴廠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貴廠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貴廠所有之廢氣燃燒塔(編號:A021)所排放,經查係因於11月27日15時30分觸媒裂解程序(編號:M33)起爐過程中,未飽和氣體單元濕氣壓縮機(編號:C2100),因乾燥氣軸封壓差異常,導致製程跳俥,製程內氣體排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24 (2017-11-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6-120025 事由:本局於106年11月27日12時53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中亨街42、43號前稽查時,於廠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小港區中亨街上,貴廠F區東南側圍牆外;風向:西風),發現有明顯油氣刺鼻惡臭,以攜帶式光離子化偵測器(PID)量測可燃性氣體最高濃度為2040ppb,嗣進廠查察,發現貴廠觸媒裂解程序(編號:M33)製程啟爐中,冷進料加熱器(編號:E-2111)殼側因熱脹冷縮,致設備內重油洩漏,產生明顯油氣惡臭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14 (2017-11-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6-120020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領有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32)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466-03號),經本局人員於106年11月8日執行稽查,發現該製程廢液(油水)收集區之廢氣未有效收集,致揮發性有機物逸散,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14 (2017-11-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貴廠於107年2月10日前改善完成,屆期未完成改善,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6-120017 事由: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1月8日執行查核,貴廠M20製程之排放管道P017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數據:NOx於106年第1季,O2於106年第1季及第2季,皆有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九、(四)全幅設定監測數據應分布於全幅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之間,致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未達85%以上,前開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14 (2017-11-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貴廠於107年2月10日前改善完成,屆期未完成改善,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6-120018 事由: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1月8日執行查核,貴廠觸媒重組程序(M20)E258中間加熱爐之現場物料出口溫度523℃(許可證核定操作溫度為343℃)及E277去丁烷塔現場操作壓力為13.01kg/cm²、塔頂溫度現場讀值為37.6℃、塔底溫度現場讀值為236.2℃(核定操作壓力為10.2 kg/cm²、操作溫度塔頂為62℃、塔底為209℃)與許可核定操作內容不符,另查該製程現場新增廢油回收槽(D6532)乙座、反應器產品氣液分離槽(D5201)乙座、燃料氣專用槽(D5312、D5313)2座、二氯乙烷槽(D5319、D5365)2座、尾氣處理罐(D5363)乙座皆未登載於許可證中,前開未依許可核定內容進行操作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13 (2017-11-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20015 事由:本局於106年11月8日至貴廠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32)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經檢測結果,該製程設備元件編號:D-3006-01之洩漏淨檢值逾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定「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05 (2017-09-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06-120005 事由: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於106年9月20日16時10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中亨街與興業街交叉口會同貴廠人員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興業街上,廠區東南側圍牆外,風向:西北風)發現有明顯煙硝味惡臭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貴廠觸媒裂解程序(編號:M33)自9月12日起停爐後進行歲修,重油媒裂工場將製程管線內殘餘氣體吹驅至4號廢氣燃燒塔(編號:A022),以燃燒處理後排放,因處理前氣體成分中總硫濃度為5%,致燃燒處理後生成硫氧化物,產生明顯煙硝味惡臭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1-20 (2017-09-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10024 事由:貴廠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29)經本局於106年9月25日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該製程編號:P553D-LO01、P551B-LP01、TL504-LN01、TL504-LO02及TL201-LF01等5個設備元件之洩漏淨檢值逾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定「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1-20 (2017-09-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10025 事由:貴廠固定污染源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M30)經本局於106年9月25日至執行廢水處理設施初級處理單元設備之氣密狀態檢測,經檢測結果,該製程編號:CPI-02-01-O01、CPI-02-01-O02、CPI-02-01-O03、CPI-02-01-O04、CPI-02-01-O05、CPI-02-01-O06、CPI-02-01-O07、CPI-02-01-O09、CPI-02-01-O11、CPI-02-02-O05、CPI-02-02-O06、CPI-02-02-O09、CPI-02-03-O01、CPI-02-04-O01及CPI-02-04-O02等15點之淨檢值逾1,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所定之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8-02 (2017-05-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80003 事由:本局於106年5月17日至貴廠執行固定污染源觸媒重組程序(M20及M21)、觸媒裂解程序(M33)及烷化程序(M37)之設備元件檢測,經檢測結果: (1)M20製程:計有6個設備元件,編號:B11-O01、B11-F03、B12-O01、B13-O01、B13--N03、B19-N10; (2)M21製程:計有2個設備元件,編號:B02-O01、B06-N02; (3)M33製程:計有5個設備元件,編號:P-2207B-O01、P-2109B-O01、P-9201B-O01、P-9202B-O01、P-9201B-O02; (4)M37製程:計有4個設備元件,編號:A11-O03、A12-O01、A14-P01、A15-P01之洩漏濃度皆逾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之規定,此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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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2017-06-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20007 事由:M73製程設備元件編號:P-103-V01(檢測位置: 泵房中泵浦,流體組成:汽油,背景值:1.54ppm,檢測值:7,814ppm)及P-112-N11(檢測位置: 泵房中泵浦,流體組成:汽油,背景值:1.61ppm,檢測值:2,525ppm)淨檢值大於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訂「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0-03 (2017-06-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00009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適用法令錯誤 事由:M73製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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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2017-09-2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10027 事由:本局執行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設備元件檢測,發現編號:T001-TOP-F03(背景值:1.48ppm,檢測值:6,175ppm)、T28-001-F03(背景值:1.07ppm,檢測值:2,591ppm),淨檢值皆大於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定「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
否 |
限2017-12-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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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2017-09-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10018 事由: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3)設備元件編號K808-LF01及K714-LO02初測值分別為20,033 ppm及9,027 ppm,淨檢測值皆大於2,000 ppm。 |
否 |
限2017-12-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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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2 (2017-08-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00003 事由:本局106年8月7日執行貴課(本市仁武區烏林里林森巷121號)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設備元件檢測,發現編號:2F-W-36-19(背景濃度值:0.80ppm,初檢測值:55,051ppm)及P-21-13(背景濃度值:0.30ppm,初檢測值:2,576ppm)洩漏淨檢測值大於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訂「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
否 |
限2017-11-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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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2017-07-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90024 事由:本局106年7月27日執行貴課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設備元件檢測,發現編號:A04-R01(背景濃度值:1.29ppm,初檢測值:7,000ppm)、A09-N03(背景濃度值:1.44ppm,初檢測值:2,385ppm)、A10-F01(背景濃度值:2.75ppm,初檢測值:8,489ppm)、A14-F03(背景濃度值:13.55ppm,初檢測值:20,383ppm)、A16-N01(背景濃度值:2.62ppm,初檢測值:19,196ppm)及A17-F01(背景濃度值:9.57ppm,初檢測值:79,695ppm)洩漏淨檢測值大於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定「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
否 |
限2017-10-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