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03707901
企業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9-01-02
(2018-10-0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2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10003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7年10月2日執行稽查抽測,貴廠M40製程元件編號TL-6009-V01之檢測值為16,946 ppm,已違反「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9-02-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1-02
(2018-10-0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2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10004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7年10月2日執行稽查抽測,貴廠M41製程元件編號S07-F13之檢測值為5,249 ppm、S10-F07之檢測值為3,459 ppm、IS08-F07之檢測值為3,390 ppm及IS12-F04之檢測值為5,915 ppm,已違反「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9-02-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2-05
(2018-10-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1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120005
事由:本局於107年10月1日派員進行貴廠M37製程執行設備元件洩漏檢測,結果共計5個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訂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9-01-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2-05
(2018-10-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1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120006
事由:本局於107年10月1日派員至貴廠M30製程執行廢水處理設施初級處理單元設備之氣密狀態檢測,結果該製程共有4處洩漏淨檢值超過1,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所定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規定。
限2019-01-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05
(2018-01-2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7-110008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裁處金額仍有疑慮,未能於年底前開立裁處書。
事由: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1月24日派員督察貴廠,發現貴廠觸媒裂解(M33)工場周邊場區道路旁露天堆放製程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廢沸石觸媒(R-1402),其貯存地點、廢沸石觸媒以太空袋盛裝太空袋未保持清潔完整,致有滲出污染地面情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復於107年4月10日派員前往貴廠執行「大林廠興建重油轉化工場暨媒組工場擴增計畫環境說明書」現場監督查核作業,發現其重油媒裂工場製程中,每天約有1公噸濕式廢觸媒係於濕式洗滌塔產出被收集後,以太空袋露天存放於場區周邊道路,其滲出水逕行排入路邊溝渠漫流至收集池(S-1803),其濕式廢觸媒則等乾燥後再行委託業者再利用處理;惟查該開發計畫環境說明書第八章P8-4頁,8.1.4二.(三)「廢觸媒以密封之儲存容器盛裝,並時常巡視堆置場,以避免產生二次污染。」實際處置作為與環評書件所載內容不合,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05
(2018-10-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7-110009
事由:案係本局107年10月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廠非有害油泥(代碼:D-0903)以鐵桶盛裝,部份鐵桶桶身銹蝕破損,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0-06
(2018-04-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100008
事由:案經本局於107年4月16日11時26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中林路近中利街交叉路口稽查時,於貴廠周界外(判定位置:中林路路上,廠區(F區)東北側圍牆外)發現有明顯粒狀污染物(白煙)散布於空氣中情事。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貴廠烷化程序(編號:M37),廢酸再生區(4000區)之過熱器(編號:E4001)因熱交換管堵塞,分解燃燒爐(編號:EZ31)停爐檢修,抽取空氣進行爐內降溫,惟未設置粒狀物收集急處理設備,降溫過程中,熱交換管堵塞物隨降溫氣體由通風排管排放,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實體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告之訴有理由
不須改善 200,000
不須繳納
2018-09-05
(2018-05-2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90006
事由:貴廠固定污染源油氣純化程序(M19)、觸煤重組程序(M20),經本局人員於107年5月24日執行稽查檢測,發現M19製程多個設備元件:V-6102-LV05、D-6102B-LN16、P6104A-LO010、D-4221-GF08;M20製程多個設備元件:S03-O01、S03-V01、S06-V01、S08-V01、S08-O01、S26-N01、S28-V01、FT3062-T01揮發性有機物之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之洩漏淨檢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26
(2018-01-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7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60035
事由:貴廠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09)之設備元件,經本局於106年1月11日派員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經檢測結果,該製程設備元件:S03-F01、S21-N03、M02-O02、M05-N03、M09-N01、M09-N02、M09-O01、M11-V01、M12-N03之洩漏淨檢值逾2,000 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之洩漏淨檢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8-07-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25
(2018-03-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7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20-107-060031
事由:緣本局稽查人員107年03月27日會同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貴廠機具用油含硫份採樣,當日於貴廠共採取堆高機(SD12120802M1)、堆高機(C6A50-1)、堆高機(C6A50-2)之機具用油共3組樣品,續委由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環檢所公告方法(油品含硫份:NIEA A446.71 C)檢測分析,檢測結果堆高機(C6A50-2)之機具用油含硫份為1,900mg/kg。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01月05日環署空字第0950000622號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規定(含硫量限值50mg/kg),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限2018-07-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20
(2017-12-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6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7-060019
事由:行政院環保署於106年12月26日派員至貴廠執行觸煤裂解程序(M33)之設備元件檢測,經檢測該製程氫化單元進料泵(P-8001A)附近含油廢水排放口(OD排放口)發現揮發性有機未為有效收集,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限2018-06-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10
(2018-04-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60007
事由:案經本局於107年4月16日11時26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中林路近中利街交叉路口稽查時,於貴廠周界外(判定位置:中林路路上,廠區(F區)東北側圍牆外)發現有明顯粒狀污染物(白煙)散布於空氣中情事。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貴廠烷化程序(編號:M37),廢酸再生區(4000區)之過熱器(編號:E4001)因熱交換管堵塞,分解燃燒爐(編號:EZ31)停爐檢修,抽取空氣進行爐內降溫,惟未設置粒狀物收集急處理設備,降溫過程中,熱交換管堵塞物隨降溫氣體由通風排管排放,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300,000
不須繳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12-25
(2018-10-1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7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7-120041
事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不須改善 157,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2-24
(2018-10-1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2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
文號:32-107-120002
事由:查貴公司107年1月檢送第2區(廣停)改善完成報告書中呈現105年7月25日放流水檢測結果中化學需氧量(測值為123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00mg/L),顯與所提「苓雅區苓港段1地號等28筆土地、苓西段273地號及苓西段291地號等3處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以下簡稱該場址)」土壤污染控制計畫第二次變更(本局104年8月核定)內容(略以):「執行期間定期檢驗水質:...,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排放」不符;且於106年11月14日及107年5月2日所提送執行進度報告中放流水檢測項目中,均未執行油脂項目的檢測,與該場址第三次及第四次變更控制計畫(本局106年4月及107年3月核定)內容(略以):「放流水檢測項目:...油脂、TPH」不符;本局107年10月29日至該場址查核時,貴公司無法提出前述相關紀錄及證明文件;前述情事,貴公司顯有未依土污法第13條「主管機關核定之控制計畫內容」實施之情事。
限2019-02-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2-14
(2018-12-12)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9條第1項
文號:32-107-120001
事由:1.中油公司經本局107年12月12日查獲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進行改善工程。 2.本次稽查,查台15線為本市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本府依控制計畫核定改善期限至107年12月10日。然於12月12日至現場稽查,現場有改善工程進行,並有挖土及回填之行為,核以違法土污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請中油公司立即停工,本次違反行為將依土污法第41條進行裁罰。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2-07
(2018-08-21)
環保署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32-107-120002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8~9月執行「107-108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件應變計畫(107年度)」進行土壤、地下水調查,結果顯示:地下水中苯14.7mg/L(管制標準0.050mg/L)、甲苯27.5mg/L(管制標準10mg/L)、萘0.764mg/L(管制標準0.4mg/L)、甲基第三丁基醚(MTBE)46.5mg/L(管制標準1.0mg/L)、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124mg/L(管制標準10mg/L)均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不須改善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2-04
(2018-07-10)
環保署 主旨:罰鍰新臺幣7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32-107-120001
事由:按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進場查證結果顯示,檢測出地下水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為33.2 mg/L、甲基第三丁基醚濃度為120 mg/L、苯濃度為0.537 mg/L(管制標準:總石油碳氫化合物10 mg/L、甲基第三丁基醚1 mg、苯0.05 mg/L),皆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又本署進場查證結果顯示,檢測出地下水中苯之最高濃度為4.47 mg/L、萘之最高濃度為0.515 mg/L、總石油碳氫化合物之最高濃度為32.8 mg/L、甲基第三丁基醚之最高濃度為324 mg/L(管制標準:苯0.05 mg/L、萘0.4 mg/L、總石油碳氫化合物10 mg/L、甲基第三丁基醚1 mg/L),亦皆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其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行為致該場址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不須改善 7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0-17
(2015-07-3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7-100018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梧棲區港口段339地號施作「台中廠第二現場控制室等建築物新建工程」,經查該工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地,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營建工地之事業定義,該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並業已完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該工程已於104年11月18日業已竣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之必要。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9-20
(2018-08-13)
臺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7-090001
事由:油槽疏漏污染物(汽油)污染水體,未於發生後3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不須改善 1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9-12
(2018-01-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90011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經檢視照片中廢氣燃燒塔於107年1月9日20時13分確有因燃燒產生明顯粒狀汚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7年1月9日20時55分派員至貴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下稱該廠)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該廠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該廠所有之廢氣燃燒塔(編號:A021、A025)所排放,經查係因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油氣純化程序)(編號:M19),第四油氣純化工廠壓力控制器(編號:PC-4104)因連桿脫落故障,控制室內顯示為關閉狀態,現場狀況實際為開啟,造成HC廢氣收集槽(編號:D6501)之燃料氣不斷注入廢氣分液罐(D4102),致來自氫氣純化處理器(編號:D4211~D4220)廢氣無法注入D4102,而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600,000
不須繳納
2018-09-10
(2018-07-1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7-090009
事由:案經本局於107年7月19日22時0分派員至本市林園區石化三路稽查時,於貴公司石化事業部(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本市林園區石化三路上,廠區西南側圍牆外;風向:東北風),發現有不連續且明顯可聞化學惡臭(似烯烴類),以攜帶式光離子化偵測器(PID)量測可燃性氣體最高濃度為31121ppb,嗣進廠查察,於廢水儲槽(編號:LY404;下稱污染源)下風處(臨近廠區圍牆)亦發現相似惡臭,量測可燃性氣體最高濃度為5501ppb,經查係上開儲槽所收集廠區之含有機化合物廢水,因槽內液位上升,擠壓內部廢水上層氣體而由頂端(固定式頂蓋)呼吸閥排入大氣,且未裝置惡臭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可聞化學惡臭(似烯烴類),造成空氣污染,有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符合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規定『所稱之情節重大』。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1,000,000
不須繳納
2018-09-03
(2018-06-28)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21-107-090001
事由: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值。(黑煙不透光率3.9m-1)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8-07-16
(2017-08-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文號:32-107-070003
事由:「高雄市楠梓區高楠段279地號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未依核定之控制計畫內容執行,核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實體駁回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5-22
(2018-04-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9條第2項
文號:34-107-050002
事由:貴公司石化事業部毒性化學物質「二甲基甲醯胺」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相關運作紀錄,發現石化事業部四輕組1700區「二甲基甲醯胺」偵測器編號XE-17203及XE-17204已於107年1月10日發生故障無法偵測,迄至107年4月11日尚未修復或向本局報備,貴公司石化事業部未依「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安全阻絕系統或外洩處理系統發生故障者, 應以書面記載並於十日內修復;未能於十日內修復者,應以書面向運作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說明故障情形、修復時間及完成修復前所採取之替代措施。」之規定辦理,已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市民族段二小段6號共1筆地號拆除工程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12-05
(2018-10-04)
嘉義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7-120001
事由:貴公司嘉義市民族段二小段6號共1筆地號拆除工程屬廢棄物清理法公告應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本局107年10月4日前往現場現場查核時見原建物均已拆除完畢,惟該拆除工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尚未經本局審查通過即先行動工拆除。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12-05
(2018-09-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1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120004
事由:本局於107年9月18日派員至貴事業部其他芳香烴製造程序程序(M06)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計2個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9-01-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2-01
(2018-09-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7-120001
事由:案係本局107年9月17日派員稽查,發現貴部產出ㄧ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代碼:D-1199)以太空袋盛裝貯存,惟貯存容器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06
(2018-09-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2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110013
事由:本局於107年9月17日派員至貴事業部M19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計3個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訂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其超標設備元件編號及淨檢值臚列如下: 1.設備元件編號:E-4025-O01;洩漏淨檢值:5023.58ppm。 2.設備元件編號:E-4306-O01;洩漏淨檢值:4388.12ppm。 3.設備元件編號:E-4118-V01;洩漏淨檢值:5251.25ppm。
限2018-12-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0-30
(2018-09-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100038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9月21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計1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Z304004911-6-N,洩漏濃度淨檢值2049.7ppm)已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訂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0-04
(2018-08-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100005
事由:本局於107年8月20日派員至貴事業部(M36)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計2個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訂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其超標設備元件編號及淨檢值臚列如下: 1.元件編號:P-330C-V04;淨檢值3929.99ppm。 2.元件編號:P-330C-N01;淨檢值5638.99ppm。
限2018-11-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9-26
(2018-08-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90019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8月7日派員至M36製程及M06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M36)異丙苯製造程序:元件編號A30-3302490-10-F;檢測值11322ppm,背景值0.1ppm,及得淨檢值11321.9ppm。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訂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9-26
(2018-08-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90020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8月7日派員至M36製程及M06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M06)其他芳香烴製造程序:元件編號T21-F3-07180-08-F;檢測值52290ppm,背景值3.3ppm,及得淨檢值52286.7ppm。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訂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7-02
(2018-01-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70001
事由:貴事業部M33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共計3個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訂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高雄營業處橋頭供油中心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11-21
(2018-10-2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110040
事由:本局於107年10月24日派員至貴中心(本市橋頭區橋南里青埔溪邊路1號)執行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製程(M01)設備元件檢測,發現編號:PR950101(流體組成:汽油,背景值:1.91ppm,檢測值:4.15%,即41,500ppm),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定「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8-09
(2018-04-1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80007
事由:本局執行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設備元件檢測,發現編號:P01-O01(背景值:1.51ppm,檢測值:3,192ppm)、T04-1-01-V02(背景值:1.36ppm,檢測值:2,213ppm),淨檢值皆大於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定「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烏材林儲運課)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11-02
(2018-07-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110004
事由:本局執行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設備元件檢測,發現編號:A02-V04(背景值:1.43ppm,檢測值:8,547ppm)、A05-V01(背景值:1.67ppm,檢測值:7,271ppm),淨檢值皆大於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定「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觀音儲運課)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09-19
(2018-07-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90015
事由:貴廠所屬觀音儲運課於本市大社區嘉誠里食坑巷33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於本年7月27日經本局人員進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該製程計有2個設備元件(詳如下述)淨檢測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1.編號:A06-N05,流體組成:汽油,檢測值:10,555ppm 2.編號:B01-O01,流體組成:汽油,檢測值:6,601ppm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業處石門供油服務中心八堵庫區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09-06
(2018-08-15)
基隆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090004
事由:經查貴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業處石門供油服務中心八堵庫區)107年5月(6月6日申報)貯存未依規定於次月五日前連線申報,惟貴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業處石門供油服務中心八堵庫區)107年7月份廢棄物(D-0903非有害油泥、R-0201廢塑膠、R-0601廢紙、R-1301廢鐵等)貯存逾期申報,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
限2018-09-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溶劑化學品事業部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09-06
(2018-06-28)
嘉義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90001
事由:本日上午於M04製程2樓發現有1點設備元件洩漏,於現場標示F-39旁之管線接合處(現場檢測元件流水號編號為F39-07),該點淨檢值為58918ppm。 四.前該點設備元件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之規定10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後續函請嘉義市政府依法處分。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義營業處馬公行銷服務中心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08-24
(2018-08-22)
澎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條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7-080002
事由:1.本局於本(22)日下午3時45分接獲湖西鄉公所通報轉陳蔡姓陳情人發現湖西供油廠區外之生態池有油污,立即於下午4時3分抵達陳情地點,目視生態池上確有大片油污,約2公尺長、2公尺寬,佐證照片如附件。 2.下午4時33分至湖西供油,要求中油公司派員清除外,現場巡視廠區內,發現下雨產生之地表逕流有油花,以露儲場最為嚴重,另油水分離池(靠近放流口)亦有油花,於廠區外之排水溝渠亦有油味,判定中油公司所產生之逕流廢水未妥善收集處理,已污染廠區外之水體環境,後續將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辦法第8條規定進行裁處。
不須改善 6,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7-27
(2017-06-26)
澎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7-080001
事由:1.本案係繼107年7月17日、18日稽查續辦。 2.本案查事業設有8座貯油槽,其中2座1000公秉、3座3000公秉以及3座5000公秉,屬水污 染防治法所定義之事業(貯油場)。經本案事業公開查證該場編號HS16之3000公秉油槽於106 年6月26日及同年11月22日進油,其中因該油槽底盤因鏽蝕致油品疏漏,疏漏量共計約63公 秉,期間事業因隱匿前述油品疏漏情事致於107年5月間中油公司派員進行調查及採樣設置 2-3米深之阻隔牆等措施。 3.本案本局經107年7月10日於該場地下水監測井採集地下水檢驗,發現TPH(總石油碳氫化 合物)超標(檢驗值33.2mg/L(標準值為10mg/L))。又本局於107年7月19日於該場外道路之人 孔發現有油品滲入之情事,恐污染已有擴大至場外之情勢(人孔油品滲入一節,因該處尚有 二條輸油管鄰近人孔,維持續釐清是否為輸油管疏漏所致或為前揭HS16之油槽疏漏所致。 為避免污染擴大及釐清疏漏之來源,本局本日(7月20日)派員採樣,並責請本案事業盡速完 成查證管線有無洩漏或採取油紋比對)。 4.承上,本案事業於油品疏漏事發後三小時內未通知本局,期亦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致污染地下水體,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略以「事業或地下水道系統設置 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其有疏漏致污染水體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 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5.綜上,本案將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4條行政刑法規定移由臺 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 6.本案另經該事業員工陳○○查證,本案於106年6月27日下午作帳時發現油槽油位降低 ,似有油料短少情事,即刻向主管楊○○反應,請求該主管緊急處理。 7.本日稽查因現場無事業負責人在場(於臺北開會),上開事項現場告知本案事業輪值駐點 黃副處長昱誠(本人非此業務督導主管)。括號由黃副處長本人書寫。 8.現場黃副處長意見如下:因本案原當事人不在場,希望本案當事人對本案有陳述意見之機 會。 會同人員:會同人員表示不方便簽名。 事業代表:現場無事業實際負責人,故無簽名。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優先適用刑事法律裁處規定。依最高罰鍰裁處,怠為裁量。
不須改善 6,000,000
不須繳納
2018-07-27
(2018-07-10)
澎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
文號:32-107-08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本案因同時違反土污法第40條及41條規定,依據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者之規定裁處。故撤銷原處分
事由:本府環保局於107年7月10日至貴處所有土地(馬公行銷服務中心湖西供油)進行地下水採樣,監測井號WC-MW02檢測結果地下水總石油碳氫化合物為33.2mg/L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mg/L(如附件),復於同月24日依法公告其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之規定。
不須改善 5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前鎮儲運所)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08-21
(2018-07-2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80029
事由:貴事業部前鎮儲運所於本市前鎮區新生路11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7月23日派員執行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M03)設備元件檢測洩漏,發現該製程設備元件編號(9A1-02-00750-06-O-L)有1點洩漏,洩漏淨檢測值大於管制值2,000ppm,已違反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之洩漏淨檢測值不得大於2,000ppm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8-10
(2018-07-1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80011
事由: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3)設備元件編號A04-F01、B07-N04及B19-N03等9個設備元件初測值分別為10,725 ppm、23,761 ppm及13,963ppm不等,淨檢測值皆大於2,000 ppm。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高雄營業處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08-16
(2018-07-0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7-080022
事由:貴處林園沿海站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7年7月3日稽查結果,其油槽空間132公秉,稽查當時油槽存量83.02公秉,油氣空間48.98立方公尺,理論建壓時間4分52秒,實際建壓時間8分27秒,壓力為2.0 inH2O(合格標準範圍:1.90~2.10 inH2O),惟經5分鐘後壓力讀值為1.42 inH2O(合格標準範圍:1.90~2.10 inH2O),不符合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已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中油(股)公司臺灣營總處高營處林園沿海路加油站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08-16
(2018-07-0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7-08002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裁罰人索引錯誤
事由: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08-13
(2018-01-2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7-080013
事由: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2月1日、107年3月19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廠違規情形如次,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一、106年8月8日9點5分車號:JD-612,磅單出重40.93公噸,入重14.93公噸,淨重26公噸,中油南門記錄為出重40.39公噸,入重14.93公噸,淨重25.46公噸,業興南門記錄為出重40.39公噸,入重14.93公噸,淨重26公噸,應記錄錯誤。 二、106年8月8日磅單總重量為315.27公噸與中油操作紀錄314.73公噸不相符。 三、106年8月9日、106年8月10日、106年8月11日三日皆有磅單,但操作紀錄運土量皆為零,經承辦廠商說明為第二復育場於8月8日處理期限到期,故106年8月9日、106年8月10日、106年8月11日為將8月8日原運至第二復育場之土壤運回南門堆置場,但操作紀錄皆無紀錄仍應修正。 四、106年12月11日10點58分車號:748-UV,入重63.3公噸錯誤,應為63公噸。 五、107年1月3日9點38分車號:497-Q5,出重17.71公噸減入重58.3公噸應為11.89公噸,記錄11.46公噸錯誤。 六、106年4月網路申報土壤原料使用量為2,556公噸,現場操作紀錄加總為2,559.55公噸,申報資料錯誤。 七、Test kit 3區-1照片測值為844,運作紀錄表紀錄為353,應記錄錯誤。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7-24
(2018-04-2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070037
事由:案係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07年4月20日來函所示(略以):「…二、貴轄所管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管制編號:E4900333)申報聯單編號E490033310700320號等8筆資料(如附件),申報產出廢棄物代碼D-0599(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共計55.18公噸,並交付本轄永燊資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處理,且已處理完畢,惟經查申報資料,該廠於聯單錯誤說明處登載:『該廢棄物非列管…』」。經貴事業o○○107年4月24日至局表示,土木或建築廢棄混合物(代碼:D-0599)係廠區外圍之宿舍區女兒牆修繕產生,係為公司內部方便管理,才將D-0599以高雄煉油廠身分上網申報,惟查貴事業申報聯單(編號:E490033310700320、E490033310700328、E490033310700329、E490033310700333、E490033310700334、E490033310700335、E490033310700341、E490033310700342等8筆資料),未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後4日內,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是否與清除者實際清運與處理收受情況相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四)、3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07-13
(2018-05-3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8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70013
事由:貴公司(桃園煉油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23),證號:H1971-08號」操作許可證,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7年5月30日至貴公司(桃園煉油廠)進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測定,檢測結設備元件編號:ISO20690V030G檢測濃度1萬646ppm。
限2018-08-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29
(2018-04-1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7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60023
事由:該廠領有本府核發之操作許可原油常壓蒸餾程序(M01),核定排放管道P005屬公告第3批應設置CEMS並與主管機關連線。查3月22日連線數據SO2濃度3:00為185ppm、4:00 416ppm、5:00為122ppm,二氧化硫之監測數據小時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之累積時間超過2小時。
限2018-07-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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